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FN××××二轮摩托车沿东港市前阳镇前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港市前阳镇文化宫门前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骑自行车的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4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唐某1、徐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记录、120急救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郝 燕 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 人民陪审员  常 娇

书记员:宋清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