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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吴尚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辽AM13**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银岭路26号附近,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某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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