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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铁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白铁山,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人,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九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阿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铁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四次,表扬一次(即2016年9月记功一次;2017年2月、3月、6月各记功一次,11月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六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
审判员 吕岩
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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