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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金和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宫金和,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宫金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宫金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金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93840.3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吉03刑终11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金和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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