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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洼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三次。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4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冰 审 判 员  孙彩霞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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