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龙王乡崔家桥村小东队屯,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华亨名城*栋*单元***室,无职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侯玉喜、张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京京
书记员: 解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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