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爽、黑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蒙XX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乘被害人王某1沿S207线由辉南县向柳河县姜家店乡方向行驶至S207线39公里600米处时,因在冰雪路面上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吉E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殁年55周岁)、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1月20日,吉E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2017年3月2日,刘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0日,刘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委托书、死亡证明,乙醇检测报告、刘某的伤情说明、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采血照片、吉Exxx号客车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李某、王某、邵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失控,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艾鹏飞

书记员:王再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