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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本人拼装的无号牌农用运输车,在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头道沟村路上行驶。行驶至被害人金某家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撞向金某致金某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并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本、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处警情况说明、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安5000呼气酒精检测仪、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朱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8]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葛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鞠文尧

书记员: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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