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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福禄,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姜福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3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季龙斌

书记员:左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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