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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国、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捕前住梨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梨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2018年3月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捕前住梨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梨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2018年3月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国、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国、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金国的指使下,醉酒无证驾驶被告人李金国的吉号小轿车,行驶至胜利乡顺城堡村三社时,与行人张某相撞,至张某当场死亡,后二被告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3.6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李金国、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国指使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金国、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李金国、李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李某、杨某、王某、张某、白某、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李金国、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出登记表,酒精定量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抓捕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金国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国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且醉酒,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酒后肇事应从重处罚,但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秀平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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