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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鲁县开鲁镇莫古站村西侧弯道左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入路下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及车内乘车人朱某受伤、张海峰死亡。经鉴定,张海峰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核实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海峰、朱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抓获经过、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朱某、林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赔偿赔偿调解笔录、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于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刘某某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马金龙 审 判 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

书记员:崔雪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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