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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未年检)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前郭县哈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法雅路口,在越双实线后向南右转弯驶出道路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赵国文(殁年58岁)驾驶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赵国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国文符合胸廓塌陷,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经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4.3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国文无责任。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家属王凤清、赵新、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王凤清、赵新、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书证
1、前郭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
2、前郭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立案及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准驾车型B2。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强制报废期至2029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6月25日,机动车状态注销,机动车所有人尹虎跃,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4月15日,登记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联系电话1234567。
6、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2015年8月31日,赵国文在哈达大街与松原大路交汇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7、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捕经过。载明:2015年8月31日8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哈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法雅路口时,在越双实线后向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赵国文驾驶的澳柯玛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赵国文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前郭县交警队投案自首,并对其交通肇事一案供认不讳,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将其刑事拘留。
8、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记录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报案的情况(报警电话:133XXXXXXXX)。
9、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说明。载明:1、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打车回家取驾驶证,现无法查实王某某乘坐哪辆车辆,无人能证实。2、我队调取了三警合一的指挥中心报警记录,接警单号:×××,内容为法雅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人王卫国(王某某),报警电话:133XXXXXXXX(该报警单已附二卷31页)。3、×××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问题:车辆登记所有人,尹虎跃,哈尔滨市暂住,住址不详,车辆登记电话为1234567,系空号,其他联系方式不详。4、现因车辆所有人尹虎跃无法找到,无法说明该车营运利益分属情况,合利鑫公司与世晟车队法人均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10、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信息和现实表现。
11、安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
12、被害人赵国文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赵国文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张化围子屯;于2012年7月24日在前郭县巴彦社区民灼委购得房屋一所,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凤清、赵新、赵某某向本院提交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前郭县额如乡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实赔偿主体的身份关系等情况。
14、前郭县世晟砼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流业务车辆运输服务合同》一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安某某证言:
(2015年10月28日)我来交警队是因为我们车队的罐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司机是王某某驾驶的,王某某是我们单位的司机,我们公司叫哈尔滨合利鑫公司,车队叫世晟车队,他们是在一起干活。×××号中联罐车所有权归合利鑫车队,车主叫尹虎跃,现在车租给世晟车队,该车应该是合利鑫车队受益,但尹虎跃与合利鑫车队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我就不知道了。现在尹虎跃家有事,一直没来,我尽量联系他。该车发生事故后,应该由尹虎跃来提车,车是他的,行车证也是他的名,但是以前车队和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都委托我负责开庭和协商,开庭时我负责联系尹虎跃。
(2015年12月24日)我叫安某某,平时朋友同事都叫我安男,我认识王某某,他在我们车队开车,车队是哈尔滨市合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具体在哪我也不知道,王某某是我帮着雇的,是尹虎跃让我帮雇的,他是公司的员工,该车辆行车证上所有人是尹虎跃,但具体是谁我也说不清楚,得找尹虎跃,他知道。尹虎跃我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也不知道他在哪居住。这辆车与世晟车队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就挂他们商标了,便于管理,找世晟车队他们也不管。合利鑫车队与世晟车队是否有协议我不知道,我联系不上合利鑫公司的法人。问:尹虎跃对王某某撞死人赔偿一事是怎么想的。答:就是到法院公平解决,现在协商不了,对方要的太多,法院开庭时联系我就行。
证人赵某某证言。2015年8月31日8时5分许,在松原大路与哈达大街交汇处-法雅路口处,我父亲赵国文驾驶其所有的澳柯玛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我父亲是木工,早上八点左右他骑电动车去红星村给一农民盖房子,我八点三十分接到我父亲出车祸的消息,我到现场时人就不行了,当时警察都在现场,赵国文是被一辆罐车撞死的。我父亲户口是额如村的,搬到城里10年了,现在和我一起居住,也住在尚品阳光小区,他也有自己的住房,房产证是他自己的。赵国文父母都去世了,妻子王凤清,我是长子,37岁了,长女赵欣,38岁。事故前赵国文没喝酒。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来投案自首。问:什么时间,在哪发生的交通事故。答:2015年8月31日8时5分许,在松原大路与哈达大街交汇处。问:你驾驶什么类型车辆,多少号,车是谁的。答:驾驶×××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我们是世晟商混车队的,具体是谁的我也不知道,我是打工的,一个月3000多元钱。问:你是否有驾驶证,驾车从哪去哪。答:我有B2驾驶证,2012年考的,证号是×××,我从好优多超市后面的一个工地往单位走,我们单位在工业园区里。问:当时车上几个人,是否受伤。答:就我自己,没人受伤。问:发生事故后你干什么去了。答:我回白依拉嘎的家中取驾驶证了,当时我身上没带证,取完驾驶证我就到交警队了。事情经过:2015年8月31日8时许,我驾驶×××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好优多超市后面的一个工地出来,我车沿哈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法雅路口时,路口当时红灯,前面车挺多的,我当时要交车了,挺着急的,我就越过双实线行驶到最前面了,当前面路口变成绿灯时,我就开始右转弯,我没看见那辆电动车,等我发现时就撞上了,在踩刹车就来不及了,我车就把电动车给压过去了,之后我就踩刹车把车停下来了,我下车后看那个人挺严重的,我就打120,后来我发现自己驾驶证没带,我就坐车去取驾驶证了,我在回家的路上打122报警了,取完驾驶证我就上交警队了。问:事故后大约多长时间你报的警。答:在我回家取驾驶证的途中我报的警,大约距发生事故也就半个小时左右。问:为什么不马上报警。答:当时我报的120,120的急救人员一直和我通话了,并且我不知道报警电话,我就在车上查的114,才知道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问:事故前你是怎么行驶的,当时你的车速能有多少。答:沿哈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路口,越过双实线在一号位置等红灯,变绿灯后我死车起步,当时车速10多迈。问:事故前你是否看见那辆电动车,什么时候感觉到危险的。答:没看见,感觉到危险时就撞上了,之后我车就把电动车压过去了。问:电动车几个人,你车什么位置撞到那辆电动车的。答:就驾驶员一个人,没看见。问:相撞时在路的什么位置,事故前你是否饮酒。答:在路口撞的,我昨天晚上喝的酒,喝到10点钟,我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我平时不喝酒,车辆没年检,也没保险。
(2015年12月15日)问:2015年8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干什么去了。答:我回家取驾驶证了。问:你取证这件事谁知道。答:我找车就回家了,到家取完证就到现场了,到现场后看警察都走了,我就直接上交警队了,也没谁知道。问:发生事故后你是否打110、120。答:这我都打了,我有的手机号是133XXXXXXXX,(110报警单位有记录)。问:谁雇佣你开这车辆车的,车是谁的。答:我就是给世晟车队开车,安男是我们车队队长,车是谁的我也不知道。问:这辆车的行车证是谁。答:尹虎跃。问:这辆车所有权归谁管。答:这我都不知道,我就负责开车,我也不认识尹虎跃,也联系不上他。问:你和世晟车队是什么关系。答:就是安男找我给开车,别的没关系。问:你驾驶的车辆找谁能说清所有权的事。答:找安男吧,别的我不知道。
四、鉴定意见
1、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尸)字[2015]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赵国文符合胸廓塌陷,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2、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506026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号(未年检)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转向系统齐全有效。
3、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506025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澳柯玛电动车严重损坏,无法对其进行检测鉴定。
4、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理)字[2015]39号《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王某某104.3968mg/100ml。
5、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理)字[2015]40号《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赵国文58.7579mg/100ml。
五、勘验笔录。
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卷宗”一册,证实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审判员孙洪江_x000B_审判员初洪伟

书记员: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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