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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6)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姣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丽丽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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