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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赵利民,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六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6)内0430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利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娥
审判员 吕岩
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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