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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志飞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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