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立军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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