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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德田,辽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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