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3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系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利检公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吴忠市利通区30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5县道与秦汉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金某甲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金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金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承担被害人金某甲的抢救费用,并赔偿被害人金某甲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金某甲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周某某、金某乙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吴)公(刑)检(尸体)字[2017]94号金某甲尸体检验意见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郭小娟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马晶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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