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吉04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截止2017年12月11日余刑为5个月零2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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