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扶余市大林子镇主力村支部书记,现住扶余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扶余市大林子镇更新村支部书记,现住扶余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扶余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扶余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军,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达,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冬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房立坤、人民陪审员王洪杰参加评议,由审判员徐冬颖主审,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4月26日、5月29日、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树勋、孙某某、秦某某、王淑贤及其辩护人张国军、滕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是收取放牧款数额无法认定。二是被告人王某某不知道收取放牧款真实数额,无证据证明徐某1将收取的放牧款全额交给王某某。
二、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草原栽树51.539亩系错误指控。
(1)证据证明扶余市林业局为保护草原,按照有关规定在草原周边挖沟,挖沟取土覆盖了草原形成土埂,土埂的形成改变了草原的性质。王某某是在土埂上栽树而非在草原上栽树。
(2)证人证实敬老院前历史上就是片林而非草原,被告人王某某是在片林内死亡树木处补栽树木而非在草原上再植树木,且被告人王某某是在认为属于林地情况下补栽的树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敬老院前栽树侵占草原47.328亩事实不清,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证据均不足。
2、指控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至2012年以村上名义在张某2承包地草原内开垦耕地5块,共侵占草原面积635.1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现场勘查人员无勘查资质,勘查过程中无主力村村委会负责人、承包人王某某或现承包人孙某3现场确认边界,程序违法,勘查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2)出庭证人(主力村村民)可证明孙某3承包地历史为草原,生产队时期就已经开垦,土地包产到户后至开垦土地整合前村民继续耕种数十垧。证人孙某3(现承包人)证实扶余市畜牧局2018年4月确认有近30公顷属于耕地,允许孙某3继继续耕种(孙某3已经插完稻秧)。
(3)证据证明土地整合是村集体出资,属于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如果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单位犯罪。
3、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挖土建鱼塘、建敬老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证据证明鱼塘原系村集体修路挖士、村民挖土形成的大坑,后被王某某改造成鱼塘。
(2)证人证明敬老院建在村民场院及道路上而非建在草原上。村民院落之前是否为草原,被告人王某某不知情。
(二)主力村村委会整合2001年8月31日之前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仅规定“非法占有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规定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构成犯罪,众所周知政府号召鼓励农民开垦草原。为保护草原,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修改,颁布《刑法修正案二》,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修正案二》的颁布“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01年8月31日之前开垦草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整合2001年8月31日之前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敬老院)。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
(一)公诉机关认定下列事实证据不足,系指控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在来的路上给秦某某、王淑贤等人打电话告知情况(指与孙某某发生口角)”与事实不符,系错误指控。证据证明:
(1)王某某仅给秦某某打电话未给王淑贤打电话。
(2)王某某给秦某某打电话仅告知秦某某“老牛进地了,让其去看看”。
(3)给王淑贤打电话的是李某13,李某13告知王淑贤“你们快来吧,在李珠屯东头,大波子拿两把刀撵二哥呢,要杀二哥”。
2、公诉机关指控王淑贤下车叫号喊打证据不足。
证明王淑贤下车叫号喊打的证人均系被告人孙某某近亲属,证人与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有利害冲突,证人证实内容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近亲属的证言不能采信。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及其他证人均证实王淑贤未喊打或未听见王淑贤喊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淑贤下车叫号喊打。退一步讲,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公诉机关指控王淑贤下车叫号喊打,秦某某赶上去殴打孙某某与事实不符,系错误指控。
证据证明被告人秦某某是在被告人孙某某刀扎王某某,王某某生命受到威胁时,拾起地上树枝殴打被告人孙某某,而非下车后第一时间就殴打孙某某。
4、公诉机关指控殴打中孙某某将王某6扎伤与事实不符,系错误指控。
证据证明王某6下车后,仅是劝阻被告人孙某某,未参与殴打。
5、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持片刀到现场系错误指控。
证实被告人王志徳持片刀的有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父亲孙某6、母亲王某5、妻子闫某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王某某用片刀砍伤其头部,孙某某母亲王某5和妻子闫某1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用片刀砍伤孙某某头部。孙某某的供述,王某5、闫某1的证言与具有真实性的书证孙某某病例“头顶部3处长约7CM、5CM、5CM的创口,均深达骨质,创口边缘不整齐”(属于钝器伤)相矛盾,孙某某病例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持刀”的供述是虛假供述,证人孙某6、王某5、闫某1“王某某持刀”的证言是虚假证言。事实上,被告人王某某赤手到达现场。被告人秦某某、王淑贤及现场其他证人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达现场时,未拿东西或未看见被告人王某某拿东西。
(二)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1、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其必须满足纠集、斗殴两个条件。纠集就要有纠集者,那本案谁是纠集者呢?纠集者又是如何纠集的呢?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能指出纠集者;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纠集者,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纠集者。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纠集者,当然也谈不到纠集者是如何纠集的。
2、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庭审查明,本案是被告人孙某某父亲所放老牛进到王某某家的树林,损毁了王某某家树木,因索要罚款,王某某与孙某某口角后发生的。被告人王某某是在被告人孙某某持刀行凶时,为了本人免受孙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夺取孙某某父亲手中的木棒击打孙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木棒击打孙某某主观上是为了本人免受孙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无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的动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均赤手空拳到达现场,如果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决定同被告人孙某某斗殴绝不能赤手空拳来到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反映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在被告人孙某某正在行凶、生命受到威胁时,为了本人免受孙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夺取被告人父亲手中的木棒击打被告人孙某某并至孙某某轻伤的,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孙某3、李某14、孙某2、赵某、孙某7、孙某5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相关情况,其中孙某5亦证明了王某某聚众斗殴的相关情况。会议记录簿、草原工作站证明,证明张某1不是被迫辞职,是因违纪被撤职,主力村07年-11年五年会计徐某1不入账,收取放牧款用来修路是村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王某某主动配合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当庭提出如下异议: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冬季,1月份,我父亲和我弟弟在放牛,去了一伙人说要罚款,我听说了就去看看什么情况,去了确实是这个事,然后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在给王某某打电话的时候发生了口角,我说家里困难,他说要来收拾我,我没说“你来我整死你”的话。我们吵架的地方在距离地五里左右,然后我就回去了。接牛的时候,我就看见王某某的车开过来了,然后我们又发生争吵,我就拿出刀了,刀是我在家拿的,王某某拿了片刀,我听见有人喊的“上”,是谁喊的忘了,秦某某参与了,拿棒子。在和王某某打斗的时候,我拿刀扎了,但我对王某某的伤有异议,我认为王某某没受伤。我弟弟和父母没参与。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刀在哪忘了。该事完事后,我们坐在一起喝酒了,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达成和解了,已经谅解。我和王某某在电话里具体说什么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王某某下车的时候确实拿了一把片刀,我鉴定的伤口应该是片刀造成的,现场有三四个人,我都不认识,几个人打我记不清了。王某某下车的时候没有语言,当时僵持着,记不清了,人都到现场的时候,我挣脱了我妻子然后打起来的。我对王淑贤谅解了,她没有对我造成伤害,没打我,她是否喊了我记不清了。王某某当时和我说他花了七八万元钱,我认为是假的,花了几千元钱。王某6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媳妇抱住我了,就没有发生追撵的情况,在现场我的确挥舞了,我对王某某的伤情有意见。我接受法律的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当庭提出如下异议:当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和孙某某吵吵了,当时王某6在我旁边,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就看见他们在车的两边,我就说这事,然后就打起来,王某6就跑,孙某某就拿刀扎王某6和王某某,扎的时候我就去拉架。我去现场的原因是怕打仗,当时王某某和孙某某在车的两边,孙某某拿着刀,王某某空手,现场没有片刀。我是孙某某扎王某某的时候打了孙某某的后背,王淑贤和王某6拉架,孙某某方只有一个人,我们没有拿工具,王淑贤没喊,我捡的树枝打的孙某某。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时问我认识孙大波子吗,然后电话就撂了,没让我到现场,我怕他们打起来,就去了,目的是劝架。王某某说牛进地了,让我去看看。王某6在劝架的时候,害怕跑倒了,孙某某扎的他,然后孙某某看见王某某,就去追王某某。王某某抢的孙某某父亲木棒。我认为我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我打孙某某是为了拉架,怕事态严重,王某某手里没有东西,孙某某手里有刀。我目睹了整个过程,王某某动手了,我也动手了,我打了孙某某一下,王某6没打,王淑贤没打。王某6让孙某某把刀放下,王淑贤没说什么。
被告人王淑贤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当庭提出如下异议:2008年1月10日,我接到电话,我哥和孙某某打仗了,我们正在家吃饭,然后我们就一起去。王某6先下的车,看见我哥王某6被扎了,我就把刀口摁住了,就扶着上车了。我们加上司机五个人去的,我把我三哥扶到车上,我看见有人扶王某某,在路上就王某某和孙某某打的,现场没有其他人。我到现场的行为错了,他们打的事实存在,我没叫号。我认罪,我到现场了。我谅解孙某某,在我家我接的电话,应该是李某13打的,记不清了,别人谁接的我不知道。王某某没有拿器械,孙某某正在追打王某某。我没说过什么话,我去的目的是拉架,我到现场了,我认为我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律师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被告人王淑贤没有实施任何犯罪,王淑贤无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2008年1月10日上年11时许,在扶余市大林子镇更新村东李珠屯,因孙某6的牛群进入王某某树地,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殴斗,王淑贤赶到现场而受牵连,并称叫号喊“上”、“打死我偿命”而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锒铛入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孙某某2017年9月18日的供诉材料,这些人当中就有一个女的是王某某的妹妹王小贤(王淑贤),她下车后就说“都给我上,给我往死里打”。她说完这话之后,王某某他们那伙人包括秦超子(秦某某)就都上来了,用木棒和镐把打我。然而,在两次的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当庭承认,根本没有听到是谁喊“上”,其他啥也没有听到。并且当庭表示以前的交代材料与庭审供诉材料不符的,以庭审供诉为准。由此可见,被告人孙某某自我否定了2017年9月18日的交代材料。2、证人孙某6证实,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她下车之后就叫号“你们咋不打呢,白养你们呀,打死我偿命”。证人孙某6是被告人孙某某的父亲,孙某某又是本案的聚众斗殴的对方。除孙某6证实被告人王淑贤在现场叫号外,再无其他旁证,何况被告人王淑贤对此又全部否认。故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本案只有孙某6一份证据材料,证据单一,证据明显不足。
二、通过证据比对,被告人王淑贤无罪证据占据优势地位,有罪证据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被告人王淑贤一方证人是:王某某,王某6,秦某某,孙某5,李某13,李某12,共计6人。以上6位证人均全部证实,根本没有听到被告人王淑贤所谓的叫号。退一步讲,排除王某某、王某6证言存在亲情倾向外,那么,证人秦某某、孙某5、李某13、李某124位证人的证言是高度中立的,是客观可信的,没有任何排除理由。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王淑贤因受外界因素干扰和误导,将自己引入了有罪误区,自认到了现场就有罪,这显然是荒唐的解释。那么,到现场的还有孙某6、王某5、闫某2、孙彦双等若干人,照此说来,应当统统有罪?王淑贤自认其罪与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并不矛盾,而是王淑贤对刑法规定的犯罪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告人孙某某一方证人是孙某6、王某5、闫某2、孙彦双一家4口人,孙某6是孙某某父亲,本案只有孙某6证实被告人王淑贤在现场叫号了。排除亲情倾向性,再无任何旁证加以证实,王淑贤叫号是零证据。本案无论从证据数量,还是证据质量,乃至中立证据比对,王淑贤无罪证据占据绝对优势,有罪证据处于劣势,从刑事诉讼证据学角度剖析本案,有罪证据明显不足。
三、关于对本案追诉时效的抗辩意见,无罪与追诉时效看似自相矛盾,实则不然。专业人员一眼就能看出,辩护人不但立足于实体辩护,而且也立足于程序辩护,这是一份实体与程序兼容的辩护词,也是充分考虑全案整体罪与非罪的问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参与聚众斗殴的时间是2008年1月10日,扶余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18日以王淑贤涉嫌聚众斗殴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屈指一算,时间已经跨越了近10年之久。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的上列规定,本案就涉及追诉时效问题。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王淑贤此罪成立,也已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法理,被告人王淑贤追诉时效的起止时间为,从案发的2008年1月10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至2013年1月10日止,属于刑法规定的五年不变追诉期,那么2017年9年18日被告人王淑贤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已经过去了9年8个月8天。大大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被告人王淑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退一步讲,假设犯罪成立,但也明显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程序方面被告人王淑贤显然也是无罪的。
四、本案属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建议扶余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淑贤无罪,并要求立即释放。殴斗的双方是发生在王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王淑贤是否叫号从三次庭审情况看,只有孙某6说有,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某6,李某13,孙成财,李某12等人说无,王淑贤本人自始至终都说无。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案件,证据为王。庭审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来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还原10前的历史真相。疑罪从无的法律根据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中,《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本规定第五十二条,“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刑事案件,禁止靠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口供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疑罪从无是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红线,任何人都不能突破这条红线。刑事案件,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唯一标准,刑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性”,即: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那么,被告人王淑贤赶到殴斗现场,其出发点是要过年了,唯恐哥哥王某某整出点啥事来,想把哥哥整回来。难道这是犯罪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赶到现场后,叫号“上,打死我偿命”,对双方斗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没有叫号,何罪有之?王淑贤自认其罪,辩护人揭开其认罪实质是王淑贤因受外部因素干扰和误导,给其传递了一个错误信号,让其违心认罪,或者说是因自己是法盲,又严重缺乏主观自信,被她人盲目带进了有罪的误区,但是,认罪不等于有罪。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向法庭发表的辩护意见是来自于案件事实,是来自于案件证据,是来自于国法,不是来自于被告人的随心所欲,刑事辩护不准逢场作戏。辩护人深知,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天职,保障人权同样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宁可错放,也绝不错判,将冤假错案堵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大门之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向世人作出的庄严承诺。被告人王淑贤无论是从案件实体,还是到案件程序都是无罪的。故此,辩护人建议扶余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淑贤无罪,并要求立即释放王淑贤。
辩护人滕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贤持械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王淑贤参与聚众斗殴只有被害人孙某某的父亲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其证据证明力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以对被告人王淑贤罪名按着疑案从无原则判决。现因被告人王淑贤当庭认罪悔罪,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辨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辩护人就本案量刑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ー、被告人王淑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属于从犯。从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淑贤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更无任何主动挑衅行为,在聚众斗殴中是被动参与者,其行动是消极的。案发前王淑贤请亲戚和朋友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接到二哥王某某电话说“因孙某某家牛到他家林地发生争执”,王淑贤知道后为了制止双方打仗才来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看见孙某某拿刀追王某某,王淑贤三哥王某6下车拉仗被孙某某用刀扎伤,被告人王淑贤下车赶紧抢救三哥抬到车上,之后到医院抢救伤者。从本案斗殴的原因看,被告人王淑贤并非因个人原因,没有个人任何目的,属于被动参与,主观上没有追求伤害结果的心理状态。从行为上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接触,并无伤害行为。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主要实行者、犯罪的指挥者均不是被告人王淑贤,王淑贤不应当对本案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从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也可看出,其他被告人供述并没有看到被告人王淑贤参与打架,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打等客观行为,王淑贤在聚众斗殴中只是被动参加者,行动是消极的,被告人王淑贤完全是在缺乏法律意识状态下被牵涉到犯罪中,被告人王淑贤加害行为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对王淑贤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淑贤聚众斗罪的持械情节。从公诉机关证据上看被告人王淑贤主观上根本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持械犯罪故意的联络,客观上王淑贤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任何人。造成被害人孙某某伤害的是其他被告人临时起意用被害人一方木棒殴打造成的,因此是其他被告人个人实行为造成的,被告人王淑贤对持械当时根本不知情,造成被害人孙某某伤害王淑贤也是事后才知情的。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承认王淑贤没有拿任何东西,没有打他,也没确认听到王淑贤在案发现场说“上”等语言。如果本案认定王淑贤持械聚众斗殴,容易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犯罪分子惩罚与教育。再者被告人王淑贤不是本案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属于被动参加者,认定王淑贤聚众斗殴持械情节这与刑法规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完全相违背的,也不彰扬法律公平正义。因此王淑贤在聚众斗殴罪中不具有持械情节。
三、被告人王淑贤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淑贤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被告人王淑贤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受伤,但各被告人聚集在一起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尤其被告人王淑贤是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参与到本案中来的。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受伤是其他同案被告人带有自卫还击造成的,如果不还击会造成其他被告人及受害人更大伤害,是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因此受害人受伤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这证明各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尤其是被告人王淑贤,并未对任何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这说明王淑贤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五、本案发生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根据起诉书内容,在打斗过程中,受害一方也是事端的挑起者,被害人家牛某到被告人王某某林地里引发本案发生,被告人孙大波用刀首先扎伤被告人王淑贤二哥和三哥并造成重伤,这是成为本案事态升级的重要原因,被害人孙某某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前公诉,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王淑贤的责任。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被告人的责任。
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淑贤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吉林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七、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此前被告人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是个本份人,从未与他人发生过争执,产生过矛盾,只是被动的参与了此次打架,且其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是必须适用重刑的罪恶之人,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惩罚、教育的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目的。另被告人已50多岁且身体多病,恳请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
八、案发后,各被告人互相进行了赔偿。案发后各被告人互相口头达成赔偿协议,各看各病互相不再追究各自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王淑贤两个哥哥医疗费等远远超过被害人医疗费数额。在庭审中双方被告人都认可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互相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已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九、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双方被告人都表示谅解对方,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淑贤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寻衅滋事的第二起事实发生时间应为2008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提取笔录、草原承包合同书、收据及记账凭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人大常委会文件、请示报告、照片11张、会议记录、续签原件15张、原始票据45张、七本票据、调查报告、草原工作站卷宗材料、承包合同书、会议记录、提取笔录、植树面积图、转包合同、情况说明、执业证书、住院病历、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判决书、减刑证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2证实:张某1是我东院邻居,我俩在一起住邻居20多年了。王某某是我的叔伯二哥,我俩是一个太爷的。王某某是2007年6月末7月初大林子镇主力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上村主任的。我知道王某某与张某1打过一次仗,2008年7月1日,张某1组织村里党员过组织生活,散会之后,村部还剩王某某、张某1、刘某2、李某13、徐某1我们几个,看村部的陈志也在,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某和张某1干起来了,我把张某1推到值宿室,把值宿室的门插上,怕他俩再打,王志徳把值宿室的门踹出了窟窿,在值宿室门外爹长妈短的骂张某1,骂了20多分钟,派出所黄长虹领着人来把王某某整走了。王某某踹坏的门修复价格得五、六十块钱。李某13和陈志都死了有5、6年了。王某某收过老百姓草原放牧款,我知道的就收一年,不是2015年就是2016年5、6月份的事,当时王某某让我、徐某1和徐某2收的,我们仨一共收了大约两、三千块钱,收钱时,钱一直是徐某1经管着了,收完之后钱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2016年5、6月份的一天,徐某1找我说“王某某在草原呢,让你、徐某2咱们仨上草原”,我们仨就到草原去了。当时王某某在草原,跟前还有几个放羊的,我记得有高某1,其他人记不住了。我们到了之后王某某跟我们仨说“收放牧款,每只羊20块钱左右,本村的少收点”。我们仨一寻思老百姓也不容易,就没收。过了4、5天,徐某1又找我说“王某某在草原呢,还找咱们仨”。我们仨到草原之后,王某某在草原,跟前还有几个放羊的,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王某某说我们仨“你们仨能不能干工作了,放牧款收不上来”?王某某对放羊的几个人说“不交放牧款,你们就别在这草原上放了”!徐某1我们仨一看不收不行了,王某某不乐意了,我们仨回屯子就开始收钱,具体收了多少我记不住了,反正没收着多少。又过了几天,徐某1又来找我说“王某某在草原呢,找咱们仨去”。我和徐某1还有徐某2,我们仨又去草原了,当时王某某在草原,跟前有几个放羊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这次王某某急了,王某某对放羊的说“不行给你们的羊腿打折了”!我们仨又赶紧收钱,前前后后一共收上来两、三千块钱,这钱一直徐某1经管着了。主力村没有鱼塘和敬老院,在主力村西南150米左右,王某某有鱼塘和敬老院,鱼塘是王某某挖的,敬老院是王某某盖的。主力村修路、建扶贫小区使土王某某就让在那块抠,一直到去年8、9月份就形成了现在的规模。现在鱼塘东西有30米左右,南北有四、五十米。2015年左右,王某某往鱼塘里撒过鱼苗,也没看他收过鱼。2015年左右盖的敬老院,具体是哪年我说不上来了。我知道王某某到主力村东侧树林带找徐某1的事,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们村书记刘志开会,要把在草原上我们村开垦的土地发包,会上刘志说“王志徳要承包,地价定60万元”,我们参加会的人员没有异议,散会之后我就回家了。过了多长时间我记不准了,不是徐某2就是刘志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可哪儿找徐某1呢”,然后我就和刘志、徐某2找到王某某就劝他,王某某也不听,我们就走到屯东的树林带了,佟某3从树林带出来了,我们仨把王某某劝回家了。
前几年在主力村南侧草甸子放羊的都收取过放牧钱,当时是村长王某某和会计徐某1提出向村民收取放牧钱的。我和徐某2、徐某1负责去收钱,看每户有多少只羊,具体每户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大约每户收了200多元钱。一共收了大约5、6户,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当时每户交钱,村上没给出收据,我记得是把交上来的钱都交给会计了。我认为草甸子是属于主力村的。当时钱都给徐某1了,具体交没交给村上我就不知道了。
主力村村部从大林子粮库移植松树这事我知道,我参与了。当时从大林子粮库往回运的时候我参与了,后来我也看着往村部栽了。我们从粮库运回来30多棵松树,当时是王某某书记让我们去拉的,我是治保主任就让我跟着去了。当时村部要绿化,王书记让我们去粮库拉松树,我就去了,具体咋回事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徐某2证实:王某某收过老百姓的放牧款,当时是王某某找我、王某2、徐某1我们三人去收的,就收了2015年一年的放牧款。2015年5月份左右,具体是哪天记不清了,徐某1来我家找我说“王某某找你、王某2咱们仨去草原收放牧款去”,然后我们仨就去了草原,到了草原之后王志徳也来了,跟我们仨说“谁在这草原放羊必须得收钱,不交钱绝对不让在草原放羊,谁也不好使,爹都不好使”!王某某还跟放羊的说“不交钱不行在这放羊,再在这放羊,羊腿给你打折了”!然后我们仨就赶紧去收钱了,在这之前还找过我们仨在草原上开过两次会,也是说让我们收放羊款的事。我记得开了三次会,第三次的时候王某某急眼了,当时跟我们仨说“你们仨能不能干工作了,连放羊款都收不上来”!我前期跟着收了几千块钱,后期我听说一共收了两万左右块钱,因为后期我有病了就没跟着收。当时徐某1是会计,钱都徐某1经管着了,一只羊收了20块钱左右放牧款。收放牧款的就我、徐某1、王某2。除了王某某之外没有人让我收放羊款,就他自己。王某某让我收放牧款不去不行,我害怕他,我怕他打我,再说他是村书记,他说话我也不得不听。主力村有鱼塘和养老院,在主力村西南150米左右,鱼塘和养老院都是王某某的。2008年开始,村上修路、建学校和村部,王某某就组织村民在那取土,后来就形成了鱼塘。2012年左右,王某某建的养老院,叫明德养老院。草原上的树是王某某找人栽的,树是王某某的。
我参与收的放牧款都是主力村程家屯的,王某3、高某1这二份我参与了,其他人的我没有参与,收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不经管钱,徐某1和王某2经管钱。当时王某某没有和我说,是徐某1找的我,让我去收的,当时我做阑尾炎手术了,走了二家我就回来了,他们自己去的,我没经管钱,我记得村上好像是要修道用钱,所以收的这钱。草原以前是别人承包了,后来王某某要回来了,到底归谁所有我也不清楚。
4、证人张某8证实:我家是养羊户,养三十多年了。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村上向我要了500元钱,当时不是自愿的,是他们硬要的。王某某上草原上给这些人一顿骂,不让我们放羊。我家交了500元,一只羊按20元收的,我家当年养了20多只羊。我把钱交给徐某1、王某2、徐某2他们三人了,我在那个草原放30多年羊了。我让他们开收据他们不给出。
王某某不光收过我的放牧款,主力村的所有羊倌王某某都收了,还有万发乡在我们屯子草甸子上放羊的也都收了。2015年6月份的事,正是打羊毛的时候,当时我在我们屯子正南道口草甸子上放羊,王某某和徐某1、王某2、徐某2来了草甸子,在离我不远的地方我听见王某某对徐某1、王某2、徐某2说“这么点事你们都他妈的没整明白”!然后王某某就骂我们这些羊倌,爹长妈短的骂,我们也不敢吱声,还对我们这些羊倌说“想放羊就抓紧给我交钱,不交钱一天也不让你们在这放,在我草甸子上放羊不给钱把你们羊全杀了”!后来我就把钱交了。王某某没说过“不交钱就给我搬走”之类的话。一只羊是20块钱一年,当时我有25只羊,我交了500块钱。王某某说草甸子是他的,在他草甸子上放羊,就必须得交钱,不交钱就不让我放羊,发现了不交钱放羊就杀了我的羊。王某某威胁要杀我的羊,还骂我,王某某平日在我们村里都张嘴就骂,没人敢惹他,我也害怕他,怕他骂我,怕他杀我羊,而且我们村跟前再就没有别的地方能放羊了,喂饲料我也喂不起,甸子上要是再不让放羊的话羊就得死了,我不交钱没办法,种地那点钱也不够干啥的。我不是自愿交放羊钱的,我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哪能自愿交给王某某,但是不交没办法,不交羊都没法养了,所以我就交了。王某某收放羊钱是个人行为,王某某说草甸子是他的,说我们放羊破坏他的草甸子了,收的钱都让王某某自己揣兜了。就2015年收了一年的,之后就再没收过了。
但凡是在我们屯子正南道口草甸子放羊的羊倌都收钱了,不交钱不让放羊,都是每只羊一年20块钱,都交钱了,但是交的数都不够。王某某知道之后就在草甸子上看着,不让放羊,王某某说“这个钱必须得交,不交谁也别在我草甸子上放羊,谁来放羊,我就杀他羊”!有时候王某某自己开车在草甸子那看着,有时候不在,但是不在的时候谁要是去放羊,王某某也知道,不到10分钟王某某就到,就开始祖宗三代的骂人。
5、证人李某1证实:2015年6月份,当时我正在我们屯正南道口草甸子上放羊,王某某带着徐某1、王某2、徐某2来了草甸子,在我面前王某某对他们说“这点事你们他妈的都给我整不明白”,王某某刚说完我就看见王某某上手打了徐某1两个脖溜子,打完了王某某对我说“你放羊咋不给钱呢,抓紧交钱,不交钱一天也不让你放,在我草甸子上放羊不给钱给你羊杀了”。他不光是跟我这么说的,跟别的羊倌也是这么说的,因为在草甸子上放羊的人还有不少呢,他说这话就是说给大伙听的。当时我因为放羊所以身上没钱,王某某让徐某1、王某2、徐某2上我家里找我媳妇取的钱,每只羊一年20块,我家总共有60只羊,一共收了我1200块。王某某威胁要杀我的羊,我也不想交这个钱,但是王某某平时在我们村里都是张嘴就骂,祖宗十八代的骂,所以我害怕他骂我,怕他杀我羊,而且我们村跟前也没有别的地方能放羊了,甸子上要是不让放的话羊就得死了。王某某收放羊钱是个人行为,钱都被他自己揣裤兜了。就收了一年,只要是在那个草甸子上放羊的人都收了,每只羊20块,一共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在甸子上放羊的羊倌最后都交钱了,刚开始有人没交,不交钱王某某真不让放,有人在那看着。
6、证人高某1证实:我家是养羊户,我养羊都七年了。2015年5、6月份收的放羊款,当时打完羊毛,第一次要600,第二次要600。第一次是徐某1、王某2、徐某2,第二次是也是他们三个,说是没交够钱。我不是自愿给的,不给王某某不让放羊,他派人看着,王某某还经常去草原撵没交钱的这些人,我们村这些人都怕王某某。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前面,离我们屯能有300米。我当时养60多只羊,每只羊收20元。草原产权是谁的我不知道,当时村上没给出收据,让他们出也不给出。我家生活非常困难,是低保户,我要少交100王某某都不行。
7、证人梁某证实:周福顺是我丈夫。我家以前是养羊户,前年不养的,2015年秋天,村上来我家收过钱,交完钱不长时间,我家羊就都卖了。分二次要的,第一次要1000,第二次要1000,钱交给徐某1了。我不是自愿给的,不给徐某1说不能放羊,得把羊撵回来,王某某还经常去草原撵没交钱这些人。我平时放羊在我们屯前面草原,离我们烧锅屯一里多地。我当时养100只羊左右,每只羊收20元。那个草原产权是谁是我不清楚。
8、证人周某1证实:我家以前是养羊户,养四年了。我家养羊的时候,村上来我家收过钱。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分二次要的,第一次要600,第二次要300,钱交给徐某1了。来我家收钱的有徐某1、王某2、徐某2三人。我不是自愿给的,不交王某某不让放羊,王某某上草原给我们开的会,让我们交钱,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屯前面,离我们烧锅屯二里多地。我当时养48只羊,一共交900元。当时没给我出收据。那个草原的产权是谁的我不知道。
9、证人许某1证实:我家以前是养羊户,养三年了。2015年的时候,我家刚养羊,村上向我家要了2000元钱。我不是自愿给的,是他们硬要的,王某某开车上草原,不交钱不让我们放羊。我家交了2000元,一只羊按20元收的,我家当年养了100只羊左右。徐某1、王某2、徐某2他们三个来我家要的钱。那个草原的产权是谁我不知道。当时没给我出收据。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屯正南,离我们屯能有100多米远。
10证人朱某证实:我家以前是养羊户,养二年。我家养羊的时候,村上来我家要过钱,是2015年5月份的时候,打羊毛的时候,分二次要的,第一次要500,第二次要400,钱交给徐某1了。收钱的有徐某1、王某2、徐某2三个人,不是我自愿给的,不交王某某不让放羊,王某某上草原撵羊,连喊带骂的,我们屯都怕王某某。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屯前面,离我们烧锅屯二里多地。我当时养连大带小50只羊左右,一共交900元。当时没给我出收据。那个草原的产权是谁的我不知道。
11、证人张某4证实:我家以前是养羊户,养三年。我家养羊的时候,村上来我家要过钱,是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打羊毛的时候,分二次要的,第一次要200,第二次要150。钱第一次交给徐某1了,第二次交给王某2、徐某2了,收钱的有徐某1、王某2、徐某2三个人。不是我自愿给的,不交王某某不让放羊,王某某上草原撵羊,连喊带骂的,我们屯都怕王某某。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屯前面,离我们烧锅屯二里多地。我当时养连大带小20只羊左右,一共交350元。当时没给我出收据。那个草原的产权是谁的我不知道。
12、证人周某2证实:李某1是我丈夫。我家是养羊户,养7、8年羊了。2015年我向村上交了1200元钱,当时我把钱交给徐某1了,徐某1当时是我们村会计。我不是自愿交的,我们屯都害怕王某某,他说打就打,不交钱就上草原上一顿骂,要杀要砍的,我们真害怕他。我当时交了1200元钱,一只羊按20元收的,我把钱交给徐某1、徐某2他们二个人了,他们来我家要的钱。我们始终在那个草原上放羊了,那个草原所有权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当时村上没有给我开收据,我们放羊的草原就在我们屯正南,离我们屯能有100多米远。我就一个儿子,耳朵聋是国家二级残疾,他们还管我们要钱,儿媳妇智力低下。
13、证人许某2证实:我家是养羊户,养7年羊了。2015年我向村上交了300元钱,当时我把钱交给徐某1和徐某2了,徐某1当时是我们村会计,徐某2是我们村文教。我不是自愿交的,他们来取的,不给钱都不行。我们屯都害怕王某某,怕挨打。我当时交了300元钱,一只羊按20元收的,我们家当时10多只羊。我把钱交给徐某1、徐某2他们二个人了,他们来我家要的钱。我们始终在那个草原上放羊了,那个草原所有权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当时村上没有给我开收据,我们放羊的草原就在我们屯正南,离我们屯能有200多米远。
14、证人王某3证实:我家以前是养羊户,现在不养了,去年都卖了。我家养羊的时候,村上来我家收过钱,我记得是2015年5月份的事,当时刚打完羊毛,第一次要600,第二次要200,第一次是徐某1、王某2、徐某2收的钱,第二次是王某2和徐某2他们两个来收的,说是没有交够钱。不是我自愿给的,不给徐某1说不能放羊,得把羊撵回来,王某某还经常去草原撵没交钱的这些人。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前面,离我们屯能有300米。我当时养40多只羊,每只羊收20元,那个草原产权是谁的我不清楚。
15、证人许某3证实:我家是养羊户,养了30多年羊了。2015年的时候交400元,分二次交的,一只羊要了20元。当时不是我自愿交的,徐某2、徐某1、王某2他们三个来我家要的,说不给羊不能放,王某某不能答应。第一次他们三个来我家交了200元,第二次他们三个又来我家要,说王某某不答应,还得交200元。我当时20多只羊,交了400元钱。我们始终在那个草原放羊了,那个草原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当时村上没给开收据,我们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屯正南,离我们屯能有100米远。
16、证人元某证实:我家是养羊户,养10多年羊了。2015年的时候我向村上交了不是800就是900元钱,一只羊20元,我家养了40多只。不时不是自愿交的,不交王某某开车上草原,不让放羊。我把钱交给徐某1、王某2、徐某2他们三个人了,他们来我家要的钱。我们始终在那个草原上放羊了,那个草原所有权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当时村上没有给我开收据,我们放羊的草原就在我们屯正南,离我们屯能有100多米远。
17、证人李某2证实:我家是养羊户,都养几十年了。我家养羊的时候,村上来我家收过钱,我记得是2015年5、6月份的事,当时刚打完羊毛。收我家600元钱,是徐某1、王某2、徐某2收的钱,钱交给他们了。不是我自愿给的,不给王某某不让放,他派人看着,王某某还经常去草原撵没交钱的这些人。我平时放羊的草原在我们前面,离我们屯能有200米。我当时养30只羊,每只羊收20元,那个草原产权是谁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村上没有给出收据,让他们出也不给出。
18、证人宋某1证实:我家原来养羊,我家养羊的时候,徐某1和王某2来我家收过钱,当时也没说是啥钱,就说在草原上放羊得交钱。他们当时是以村上的名义收的,说是放羊款。一共要了两次,头一次是500元钱,二次是400元钱,我记得一共给交了900元钱。我记得是2015年的时候,交完钱后一年多我就把羊卖了。我平时就在主力村南侧200米左右的草原上放羊,我也不清楚这个草原是谁的,当时徐某1跟王某2去我家找我,说要不让我在草原放羊,要在草原上放羊就得交钱,我当时图个省心,也怕王某某找我麻烦,因为王某某是我们村的书记,到时候不交钱不让放羊,我就交钱了。我头一次交了500元,过了几天,他们又找我了,说我没交够,又让我交钱,这次我又交了400元钱,一共交了900元钱。这钱要按他们要的钱数还不够呢,当时说是一只羊交20元钱,我当时算还少交的呢。我不知道为啥不让我在草原上放羊,他就说在草原上放羊就得交钱。当时徐某1跟我说的是村上不让放的,但实际上也就是王某某不让放的。他是村书记,村上也都是他说了算。当时是徐某1和王某2上我家去的,我把钱交给他俩了。我不是自愿交的,我也不想交钱,我是迫于无奈交的。不给徐某1说王某某不能让在草原上放羊,都得把羊撵回来,我在草原上放羊的时候,王某某有时候还经常去草原撵没交钱的这些放羊的。王某某去草原上就是骂骂咧咧的说“不交钱的你们赶紧把羊都赶家去,别在这放了”,我家当时大概五、六十只羊左右。
19、证人刘某1证实:我家是养户,现在一共养了58只羊,我家养羊的时候,当时看草原的一个老杨头来我家收过钱,一共收了300元钱,4、5年前的事了。老杨头就是我在草原上放羊的时候,骑个摩托车来回溜,碰到了就收钱了,当时说不交钱的不让在草原上放羊。具体是谁让收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他是看草原的,收钱才让放羊,我寻思得在草原上放羊,就交了。我平时就在主力村南侧200米左右的草原上放羊,我也不清楚这个草原是谁的。我交的钱不是我自愿给的,我也不想交钱,我当时寻思我有好几十只羊,得有地方放,所以要钱我就交了。老杨头都死了,我听说是去年死的。再没有别人来我家收过钱。
20、证人袁某证实:我家以前养羊,后来我脑血栓身体不好,去年正月的时候,我家把羊都卖了,之前一共养了大约50只羊。我平时在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边上放羊。草甸子是属于哪儿的我不知道,我听村上的人说是属于村上的。有人找我收过钱,当时村上徐某1、王某2、徐某2到我家里要过钱,当时他们说别人在草甸子放羊都得交钱,他们让我也交钱,我当时说我脑血栓,看病都没有钱,然后他们就走了。
21、证人佟某1证实:2016年2月份,王某某召集村班子会,提前续签我们村的机动地,地款用于建设扶贫小区,王某某提出后,大伙表决,最后都没有异议。我们就召集村民续签了,续签是2019年-2021年,共三年。共收了629830元,没签合同,我给开的收据,盖的财务章,我当时不知道财务章是作废的。地款王某某共借走了359350元,其他用于村上的正常支出了。后来王某某又借了11万多元,说建设蔬菜大棚用。王某某所借的钱一直没还过,现在共借村上大概48万多元,都有欠条。
22、证人佟某2证实:我是村民代表,还是党员,主力村续包机动地的事我知道,当时我还参加村委会议了,王某某提出的,期限是2019年-2021年三年,王某某说要把续包的钱用于建大棚。当时钱交给佟某1了,村上给每户出的收条,收条上有公章。当时开会的时候王某某说跟政府打招呼了。我记得公开召标了,我家续包一垧地,有收据。
23、证人黄某证实:我于2011年8月-2016年8月在大林子镇任镇长、党委书记。农村机动地续包需要跟政府打报告申请,政府审批通过,需要经大林子镇农经站和大林子镇纪委监督,公开招标。续包机动地需要按照纪委规定的六步工作法实施,必须召开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再报到当时镇政府审批,由当时政府农经站和纪委监督,将续包的机动地公开招标。大林子镇农经站负责管理机动地续包发包。农村机动地没到期限不允许续包,2016年的时候大林子镇主力村机动地续包的事我不知道,主力村也没有向政府申请过机动地续包的事,当时村书记是王某某,他没跟我说过这个事,我也没答应过,没跟他说过这个事。
24、证人刘某2证实:我是从1992年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是大林子镇主力村的计生员。我记着王某某刚到主力村是当的村主任,张某1当村书记,后来张某1不干了,王某某就村长、书记一肩挑了。后来有一届王某某不干了,刘志接着干了一届村书记,之后刘志不干了王某某又接着干的村长和村书记,一直干到现在。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张某1不同意,别人还有谁不同意我就不知道了,后来王某某票数通过了,也就正常任命村主任了。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我记着和张某1吵吵过,但我没看见动手。我记着王某某竞选村主任之后,具体哪年开会的我也记不准了,但我就记着是有一年的7月1日建党周年,我们开学员大会,组织所有学员学习党知识,开的民主生活会,张某1书记主持的会议。王某某是村主任,王某某因为张某1在会议上没有介绍自己,就跟张某1吵吵起来了,具体当时怎么说的我就记不准了,后来张某1就去村上的值宿室了,进屋之后就把门插上了,后来王某某就拽门,我看见他俩吵吵怕打起来我害怕,我就走了,后来我看见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王某某拉走了,这事后来再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我原来确实听见王某某骂过张某1,但是我没看见过动手,我看见他俩吵吵我就害怕我就走了,我就那次看见了一次他俩争吵。王某某和徐某1有矛盾,但具体啥矛盾我就不清楚了,就是在开会的时候,我看他俩老吵吵。有一次我记着印象挺深的就是因为徐某1给老百姓办低保的事,具体咋回事我也不清楚,后来因为这事徐某1还被警察抓起来了。具体王某某打没打过徐某1我没看见过,但我听说好像是打过,有时候吵吵我都不敢看,我一看他们吵吵我都不往他们跟前去。
当时开的村委会,王某某提出机动地续包的事,会议是他主持的,他说收钱用来建设大棚和给贫困小区建房子。机动地续包三年,从2019年-2021年。我家续包了9亩多地,交了10000元钱,村上给出收据了。
25、证人佟某3证实:刘志组织开会,王某某要承包村上开垦的土地是2012年8月份的事,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是后去的,在徐某2家开的会,我去的时候已经有下午5、6点钟了,我进屋的时候听大伙的意思是刘志书记召开会议,王某某要承包村上开垦的土地,王某某跟徐某1发生不愉快。散会之后我怕王某某跟徐某1打仗,我骑着徐某1的摩托驮着徐某1回家,走到村头林带那块,王某某骑摩托撵上来了说“到屯里卖店站下”。我怕王某某跟徐某1打仗,我就把摩托车停下,告诉徐某1上林带里躲一躲。我骑摩托车到我们屯子卖店那,王某某摩托车在那停着呢,王某某问我“人呢”,我说“败兵不可追赶,人走了就拉倒得了”,跟前还有人劝王某某,王某某就骑摩托车走了,我也回家了。主力村有鱼塘和养老院,在主力村西南150米左右。养老院是2014年左右盖的,鱼塘是2009年盖村部、修街道开始抠的,后来就形成了鱼塘,2016年王某某撒的鱼苗。
我参加续包机动地的班子会议了。王某某提出的提前续签机动地,地款用于建设扶贫小区和还饥荒,大伙没说啥,最后就决定了。续签从2019年-2021年,就是三年。
26、证人宋某2证实:同佟某3第二段证实内容。
27、证人纪某证实:我家承包村上机动地了,到2018年底到期,2016年时,我又续包的,共0.5公顷,2019年-2021年三年共交5500元钱。钱给王某某了,佟某1给出的收据。
28、证人于某证实:我家承包村上机动地了,到2018年底到期,2016年时,我又续包的,共1.2公顷,2019年-2021年三年共交13200元钱。钱给谁了我不清楚,没签合同,给出的收据。
29、证人徐某3证实:我家承包村上机动地了,到2018年底到期,2016年时,我又续包的,共1.7公顷,2019年-2021年三年共交18700元钱。钱交给佟某1了,我弟弟徐伟和徐某1的续交款也是我交的。没签合同,给出的收据。
30、证人李某3证实:我参加续包机动地的会议了。因为土地18年末到期,我当时同意,参会的人没有不同意见。当时说给村上还饥荒,承包期限是三年,都签合同了。
31、证人徐某2证实:我参加续包机动地的会议了。我当时同意王某某的提议。当时是机动地到期之后又发包三年,都一致通过了。说给贫困户盖房子,确实是给贫困户盖房子了,要不然贫困户自己盖不上房子。
32、证人井某证实:我是大林子农经站站长。我没听说主力村提前续签机动地的事,村书记也没上报。这种情况属于村上私自将土地续签的,没有经过我们镇上同意,不符合流程,村上的章都在我们农经站。严格来说续签是不允许的,应该到期之后重新发包,还得走正常程序。村上的钱不可以借贷给个人,必须公用,个人用属于挪用。
33、证人李某4证实:徐某1是我丈夫。王某某打过徐某1好几次,我记着有一次挺严重的,其余的都是我丈夫跟我说的,但是都不严重。2012年快到秋天的时候,那天吃完晚饭,村上通知说去程家围子开会,具体去谁家我也不知道,徐某1就开车去了,具体到那之后发生什么事了,我也不清楚。大概9点钟左右,回家的时候我才看见我丈夫徐某1被打了,回来的时候满脸都是血,之后洗干净才发现,嘴角也打坏了,脸也肿了,鼻梁子也打青了,我问他咋整的,他说“让王某某给打的”,后来养了挺长时间才好。当时没报案,王某某不让报,报案就要打要杀的,我们家跟他也惹不起,也没报案。我丈夫当时都不敢吃饭了,张嘴都费劲。当时没有去住院,也不敢住院,怕王某某到医院去找。王某某欠我家钱,大概欠20万左右,具体多少我丈夫徐某1知道。我在学校上班,每年还种10多垧地,这些钱都是我俩平时攒下来的存款。我没有找王某某要过钱,也不敢找,我丈夫找他要过钱。2017年2月14日的时候,我记得特别清楚,当天是正月十八,因为那会徐某1生病了,需要住院治疗,我家里实在没钱了,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徐某1就给王某某打电话,找他要钱,王某某跟徐某1说“你要再找我要钱,我就整死你”,电话挂了之后过了一会,王某某的电话又打来了,我就听见徐某1说“我在家呢”,挂完电话徐某1说“一会王某某要来”,我就害怕了,我说“这可咋整啊”,不一会王某某就开车来我家了,进我家院子就要往屋里冲,我们俩当时都吓坏了,在屋里把门插上了,我俩都没敢出屋。跟王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佟某3、张景志,他们就拽着王某某,我看见他们在我家院子里撕扒一会,之后王某某就被佟某3和张景志拽走了。王某某没打过我,我看见他都害怕,都离他远远的,我也从来不跟他接触。我也就是听别人说的,他张口就骂伸手就打,之后他还给我丈夫徐某1打了,我还看见过好几次他骂人,我本来胆就小,看见这样的人我就躲着走。
34、证人刘某3证实:我原来是大林子粮库的职工,后来粮库黄了之后,我被分配到石桥粮库,但是粮食局安排我在大林子粮库留守,看着大林子粮库的大院。我是从1980年左右的时候,就在大林子粮库上班,具体时间我也记不准了,时间太长了。大概在2008年我在粮库当副主任,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应该就那两年。2011年我当的主任,我接的是高某2。我接手当主任的时候,这个粮库就黄了,当时职工还没分配,但是都不上班了。后来一直到2015年末,粮食局把原来大林子粮库在家的职工都分流了,分配到其他乡的各个粮库了,当时给我就分派到石桥粮库了,但是因为这个粮库没人看管,粮食局就告诉我在这留守,看着这个院子。大林子粮库原来院里有松树,后来被王某某给挖走了。大概是2009年的时候的事,具体哪年我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有这么回事,我记着挖了一天,当天在粮库院里放着了,第二天才拉走的。当时我没在现场,但我在院里看院,我能看见。去的人我也都不认识,没有粮库的人,都是王某某领去的,大概也就几个人,具体多少我也没记这事。我当时阻止过,我说“谁让你上这挖松树的”,他说“我跟我粮食局的领导说完了”,后来我寻思他跟都领导说完了,肯定是有人同意才来挖的,因为王某某原来也在粮库当过主任,当时粮库主任是高某2,我记着我还给高某2打过电话跟他说过这个事,电话里具体咋说的我记不清了,但肯定和他说了,当时跟高某2说完了,也没人说不让挖,我也就没再多管,我就是在粮库院里看院的。当时没有其他粮库职工在场,都在家等着分配呢,那会粮库就要黄了,已经不收粮了。王某某什么时候当主任我记不清了,但高某2就接的他当主任的。王某某在粮库挖走的是松树,但具体啥品种我也不清楚。王某某一共挖走了30多棵松树,具体数记不准了,拉到哪儿我不清楚。我没答应过王某某拉松树,我也没那么大权力。是否给粮库钱我不知道,反正我没收过钱,挖走的时候跟我没说过给钱的事,跟没跟别人说过我就不知道了。
35、证人高某2证实:我是2006年6月份到2010年10月份担任大林子粮库主任的。王某某是我的前届粮库主任,我接的他。我在担任粮库主任期间王某某将我们粮库院内外的松树拉走,当时我不知道,过5、6天我才知道这事。我记得是2009年9、10月份的事,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们粮库职工和我说的,我当时给粮食局局长王长印打电话了,王长印说是你们的事,我说我得和你汇报,他也没说啥,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王某某拉走之后没给我们粮库钱。大林子粮库和王某某是否有债务关系我不知道,我们没有办理交接。在我任职期间王某某没有向粮库要过钱,他也没说过以前粮库欠过他钱什么的,王某某拉走的松树得有几十棵那样,价值多少钱不知道。
36、证人孙某2证实:我知道我们主力村部从大林子粮库移植松树的事,当时往主力村部栽的时候我跟着栽的。2009年的事,多少棵记不清了,反正挺多的,我就记着有这么个事。我没跟着去拉树,我就在村部等着了,等车把树拉回来,我跟着栽树了。当时还有谁栽树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当时是我们村长王某某让拉的,都是他张罗整的。他跟谁说了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是松树,啥品种我不知道。给没给钱我也不知道,都是王村长整的。当时拉松树有好多我不认识的人,后来听说是大林子镇里的人。
37、证人李某5证实:张某1是我丈夫,王某某打过张某1二次。第一次王某某打张某1是在主力村选举的前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是6、7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和张某1,还有我孙女在家吃饭,王某某骂骂咧咧的就进院了,跟王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这男的我不认识,他一直跟在王某某身后。王某某进屋就把我家饭桌子掫了,我当时就害怕抱着我小孙女,王某某就骂张某1,具体骂啥我就记不清了。之后王某某就用手抓张某1脖领子,跟着王某某来的男的就抱着张某1不让他动,王某某就对张某1拳打脚踢的,我就上去拽王某某,后来附近村民就来了,我也记不住是谁了,大伙就把王某某拽出去了,跟王某某来的那个男的一直抱着张某1,他没动手打张某1,也没让张某1出屋。王某某在我家院门口骂了一个小时左右才走的。第二次是上次事过了一个多月的时候,主力村在村部开会,当天张某1回家的时候,我看他挺憋屈的,脸色还不好,我就问他咋的了,他说今天开会王某某把他给打了,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他才敢回家。二次都没住院,身上没有伤。跟着王某某来的男的我不认识,我后来听大伙说这个男的是王某某的妹夫,大伙都叫他“秦超子”。
38、证人孙某3证实:我承包王某某的地一共花了140万人民币,协议上写的是160万元,少这20万是因为当时我承包的时候这个地里面有盐碱块,我往地里拉土,一共花了20万。这个地原来是什么我不知道,我买时候就已经是种的地了,当时有玉米茬和葵花茬,但是地里面有盐碱块。我承包的这块地与草原之间隔的林带是王某某的,当时我买的时候他就已经栽完了。我承包王某某的这块地一直都是我本人在种,种4年了。
大林子镇主力村小苇塘南侧的稻田地是我耕种的。我是2015年开始耕种至今。2015年和2016年两年都种玉米了,我是在王某某个人手里承包的,是2014年11月份承包的,面积66垧,承包期限28年,承包费共计160万元人民币,有承包协议。我承包时已经是耕地了,有玉米、高粱和葵花茬。承包后种了两年不挣钱,2017年春季改成水田的。这块地承包后一直由我自己耕种。我承包王某某的66垧土地,有村民代表签字。我承包后建了一栋库房,2014年建的,占地面积300多平方米,我建房用于装种子化肥及农机具,占用的是废弃土坑,平整后建的。我建房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当时和王某某村长说要整块地方做场院,他说村上没地方,只有我现在建房那个位置的地坑,要是我能把它填平就给我用,后来我填平了就建库房了。当时国土部门来过人照了像,后来就没信了。我承包时王某某给我提供原承包合同了,一共5份,合同原件都给我了,都是和主力村签订的,之前谁耕种了我不知道。王某某给我提供的5个合同现在是3块地。1、6号路东一块(合同编号4号),东至林地,南至万发界,西至六号路,北至草原;2、6号路西3个合同地块连成一片(合同编号2、3、5号),东至6号路,南至万发界,西至刘希德地,北至草原;3、小苇塘南一块(合同编号1号),东至沙岗子界,南至万发界,西至草原,北至程家围子耕地。
我承包这个地一共花了160万元,承包期限从2014年11月份到2043年1月份,合同上有日期。王某某承包给我这个地原来是草原,但是王某某承包给我的时候已经开始耕种了。草原站的人找过我,我才知道这块地是草原,我建的房子也是草原面积。谁开垦的我不知道,我盖的房子没有部门审批,大概面积300平方米左右,在主力村南侧,6号路西侧。王某某的养老院建了好几年了,我记着应该是我承包他这个地那年,不是2013年就是2014年的夏天时候盖的。鱼塘是谁的我不知道。
我的承包费160万元交给王某某本人了。我还在地里6号路西侧打了8眼井,东侧7眼井,一共15眼井。王某某说这个地是他本人的,他在主力村承包的,后又转包给我的,当时合同也是这样写的。
我承包的土地今年耕种了一部分,剩下的没有耕种。当时我去扶余市畜牧局,当时畜牧局的刘局长接待的我,刘局长说这个经过测量不是草原的面积就可以耕种,但是具体测量面积得由扶余市草原管理站具体测量,我又到草原管理站找的苗站长,后来苗站长又找了几个草原管理站的人给我承包的土地进行测量,测量后告诉我每块地的边界,在这个边界范围内就可以耕种。我就在草原管理站告诉我的边界内的地块耕种的,具体面积我也没量,大概也就20多公顷左右,当时草原管理站的人说我可以耕种的地块属于耕地不是草原。草原管理站的人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手续说明这个地块可以耕种,当时就说测量范围内的可以种,之外的不能种,其余的在测量范围以外的地块我也没有耕种。
当庭证明,2017年勘查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没有在草原站的文件上签过字。今年我先去找的刘局长,又去找的苗站长,来了三个男的,我带着他们去的,他们用木头钉的,然后确定的面积。面积是卫星定位的,仪器直接显示的,30左右垧地可以耕种。我要求要测绘报告了,没给我,他们说还没有研究出来。已经有明确的面积和位置了,没有确定的都是草原。测绘的时候说以二调图为准。
39、证人任某证实:主力村的养殖小区是我的,不是我自己建的,我是在村上买的。2012年10月10日和主力村签合同购买的,9万元买的,我买了以后又修了一下。四周都开起来种玉米了,我开垦了一共大约2垧多地。我知道是草原,因为买这块地的时候我家养羊,我想在这放牧,后来因为我身体不好,我就把羊卖了,在圈里养了几头猪。我所建的住房和所开荒的耕地占草原了,但是具体占多少、是谁的草原我不知道。
40、证人徐某2证实:我村原来的草原东至小苇塘前东,西至龙科小山南,南至万岁边界沟南200米(40年前),北至林业边界沟(拉网沟)。草原现在与万岁边界沟南都是耕地,在我村沟子与林业局生态草项目沟子中间是孙某3种的水田,面积多少不清楚。鱼池是2007-2008年修路、建村部、建小学时取土的坑,养殖小区怎么建的,我不清楚。养老院是王某某2013年建的,鱼池、小区、养老院占的啥地我不清楚。孙某3水田地20年前是盐碱地,村上开了一大部分,孙某3承包后自己又开了一部分。孙某3是从村上承包的草原,2014年孙某3在林业局挖沟北侧建的房,占的是否为草原不清楚。
41、证人刘某2证实:我村包给孙某3耕地时我知道,是刘志当书记时村上开会决定的。好像说20万少点,又加的价。包给孙某3时好像是开荒地,在草原上。村前的敬老院好像是4年前建的,谁建的不知道。鱼池、敬老院、养殖小区建在草原边上和屯子边。
42、证人佟某3证实:我村草原上有孙某3开发的水田,2016年时由原来的旱地改了一部分水田,2017年改了一部分。改水田前有玉米地、葵花地等,孙某3开发之前有村上和百姓开荒地。鱼池是我村2009年前后取土用于修路、建社区、养殖小区、晒谷场形成的。养老院是2012年以后建的,是王某某本人建的,养殖小区在养老院之前建的,是我村建的,没起完,只留下个框,后来卖给任某了。鱼池、养老院、养殖小区在林业局围的线以北,应该占一少部分草原,其余是个人家园子、场院、闭的老道,鱼池是百姓拉土坑之后扩的,养老院也位于十行带南侧,占一部分百姓园子,场院,还有一个慢弯路,其余是草原边。大约6-7年,王某某在圈的南侧栽的树,面积不详。鱼池和养老院是王某某的由他本人经营,养殖小区转卖给任某了。我村大约2012年前后开的草原,开了大约60公顷左右,是村上开的,几块地不清楚,开之前就有不少个人开荒地。
43、证人王某2证实:敬老院是2014年左右建的,不是村上的,是王某某个人的。敬老院前面的水田是王某某2015年左右开的,具体开了多少、几块不清楚。敬老院西南的鱼塘是2007年王某某当村长后组织盖村部,就在鱼塘那个位置取土了,各家出的四轮车拉的土,那个位置以前是个空场地。当时取完土后没有这么大,盖村部取土后,又垫道了,老百姓家里用土时也在那个位置取,逐年形成现在鱼塘那么大。2014年开始投的鱼苗。
44、证人徐某1证实:大林子镇主力村有草原,但是现在被胡某和张某2承包了,他俩是跟大林子镇政府签合同承包的。我能确定这个草原现在的使用权肯定归胡某和张某2所有。这个草原是属于大林子镇政府的草原,镇政府要往出承包根本不用通过村里。主力村没有使用权,只能帮着管理,防止私自开荒、放牧等破坏草原。这片草原南至万发乡四平村和东岗村,北至大林子镇主力村老烧锅屯和程家围子屯,东至大林子镇沙岗村,西至主力村西南。在2011年和2012年的春天的时候,王某某在草原的一周都栽上树了,栽了大概能有5公顷左右,往东还有但是就不在主力村范围内了,具体那边还有多少我就不知道了,但至少也得有4、5公顷面积。在2009年秋天的时候和2010年春天的时候,王某某以村上的名义,在草原上开荒了30公顷左右,之后又陆续开荒了40公顷,现在总共开荒了能有70公顷左右。王某某是主力村的村书记兼村长。我当时在主力村当会计,裁树的时候是王某某雇我们村的村民和七家子村的村民栽的,雇七家子村民裁树是李某8给找的人,还有王某某以村上的名义,让村民免费出工栽树,不出工的还罚款。王某某说树归他自己的,在村上开会的时候都说过“这栽完都是我的”。李某8是王某某的表兄弟。我们村原来的村书记张某1也知道这事,还有很多村民也都知道这事。开荒的这个耕地现在都是王某某往出承包,承包给大林子镇的孙某3了,都承包好几年了,我记着是从2013年开承包的,现在地都改成稻田了,还在种着呢,苗都长出来了,但谁种的我不知道。这片草原王某某没有使用权,所有人是胡某和张某2,我不知道他们两个是否允许,但是草原正常是不允许栽树和开荒耕地的。孙某3在大林子镇街里开了一个饭店,我能确定在草原上栽树和开荒耕地的是王某某。胡某应该找过他,我是听王某某打电话跟我说的,他说“胡某不让我开地,不让我栽树,他算干啥的啊”。
45、证人张某1证实:大林子镇主力村界内有草原,但这个草原不是主力村的,是大林子镇政府的,现在被胡某和张某2承包了,在他承包之前是杨某和李某6承包的,胡某和张某2是后来转包的,他们承包的时候都是和大林子镇政府签合同承包的,这个草原现在的使用权是归胡某和张某2所有。这个草原是属于政府的,往出承包也是政府说了算。大林子镇主力村的村书记王某某往这个草原上栽树了,裁了ー圈,总共大概能有10公顷左右。之后又在栽杨树的里面草原上开荒的耕地,开始的时候是开荒的旱田,现在都改成稻田了。栽杨树是在2010年左右,栽了两年,当时都是雇村民栽的,还有他以主力村的名义找人栽的,开荒耕地是2009年末的时候开始开荒的,之后连续开荒到2012年,总共开荒了大概能有70公顷左右。开荒完2011年和2012年是王某某自已种的早田,从2013年开始王某某就把这个地承包给大林子镇的孙某3了,今年春天的时候承包给孙某3的地都改成稻田了,现在稻苗都长挺高了。草原是政府的,不是主力村的,主力村没有权利使用,只是帮镇政府管理,禁止有人破环草原。胡某和张某2承包的这片草原南至万发乡四平村和东岗村,北至大林子镇主力村老烧锅屯和程家围子屯,东至大林子镇沙岗村,西至主力村西南。我能确定草原上的树是王某某栽的。王某某说“这都是我花钱栽的,裁完都是我的”。我能确定草原上开荒耕地是王某某开荒的,他开荒完之后种了两年,之后又承包给孙某3了,今年被孙某3把早田都改成水田了。我们村原来的会计徐某1也知道这事,还有很多主力村村民也都知道这事。这片草原是政府的,是不允许私自裁树和开荒种地的,谁也没有权利裁树和开地,草原承包给胡某和张某2了,他俩有这个草原的使用权,但是也不能栽树和种地。
46、证人张某2证实:我在扶余市大林子镇承包过草原,我承包的草原是340公顷,我是从胡某手里承包过来的。2010年6月18日承包的,至2041年1月1日到期,我和胡某签的承包合同。共承包30年,花了70万元。东邻杨某所签草原的位置,南邻万发边界,西邻主力村牧业小区鱼池道边,北邻主力村耕地。我承包的这340公顷草原,什么都没干上,都让王某某占用了,不给我用,王某某在这片草原中间圈了一圈栽的树,草原的外圈让王某某开垦成水田和旱田耕地都给卖了,王某某自己还在草原上盖了一所养老院,还卖给孙某3一块地来盖房子。树应该是2012年王某某栽的,耕地应该是2013年开垦的。栽了大约10公顷左右树,开垦的耕地也得有六、七十公顷左右,这六、七十公顷卖给孙某3了,现在孙某3种着呢,而且也在建设。我是2015年冬天知道的,不知道什么时间卖的。王某某在我的草原上栽树和开垦耕地从来没和我说过。今年4月份左右,我去找王某某了,我说我承包的这些草原一直没用,现在我要建厂搞养殖,王某某说“你不能碰我栽的树,树是我栽的,要是把我树碰折了,我拿你胳膊腿接上”,我说“我有镇上签的合同”,王某某说“镇上签的合同不好使,这是我们村的草原,我说了算,过几天我都卖了”,我看他态度很强硬,又惹不起他,就走了。王某某盖的养老院在草原西北侧,主力村西头,占我的草原大概一万五千平左右。孙某3的房子盖在6号路西侧,草原北侧。王某某从来没给过我钱,卖耕地的钱都是他自己的,而且还收了很多放牧钱,我一分钱都得不到。我承包的这块草原破坏了80公顷左右,其中耕地六、七十公顷左右,树地10公顷左右,还有养老院和房子啥的。
我承包的草原是我跟胡某还有大林子镇政府三方签订的合同。我承包的时候,草原上有树,当时种完了,就告诉我面积了,也没具体问树的事。后来知道树是王某某硬栽的,我就找他去了,但是也没找出结果,我问胡某了,他说他也没招,说是王某某硬种的,他也得罪不起,不敢惹。他占我的草原面积得有三万多平方米,他种树占胡某的也是三万多平。胡某有一块草原是沙岗子地界,不是主力地界,王某某都给种上树了。
我在大林子承包的草原,被王某某卖给孙某3了,孙某3又在草原上盖了一个房子,孙某3也非法占用草原。房子就在我承包的草原上,6号路道西侧,现在这个房子还在地呢,还有变压器,也在草原上架线了,这事都没有通过我。我是2010年在胡某手里承包的草原,王某某是大概在三、四年前卖给孙某3的。我2010年的时候找过大林子镇政府,当时是一个副乡长接待的我,他说政府已经承包给你了,你们自己解决这事吧。之后我经过打听,王某某在大林子镇属于“一霸”,谁也不敢惹,我本来家也不是这的,我害怕也不敢惹他,所以这一直这事就放着了。在今年之前我没找过他,我听说他挺霸道,就一直没来。大概在2012年的时候,我原来是开商店的老板,我让我的员工来过,当时我让他俩来收老百姓放牧款来了,当时放羊的老百姓说“我们这是归王某某管,放牧款都交给他了”,之后放羊的人给王某某打电话,不一会王某某领着大概能有30来人,到这就说“你们是想横着走还是自己走”,后来我那两个员工就害怕了,就回去了。一直到今年4月份,我又找的王某某,我是和姜某2一起来的。我当时找到他,我说“我承包的这个草原一直也没用,现在我要用草原搞养殖”,王某某说“这个草原上的树是我栽的,你不能碰,你要碰折一个树枝,我把你胳膊腿接上”,我看他态度十分强硬,我拿他也没办法,我就走了。我再也没找他,我也不敢惹他。我打听人,听说王某某在大林子这一带特别霸道,而且在整个三岔河也根深蒂固,没人敢惹,我想我一个外来的人,我也不敢惹,惹不起他。我在大林子承包的草原上现在正在建设一个用于赌博的赛狗场,但具体是谁建设的我不知道,我听说是王某某卖给他的。在草原上还有一个任某在我草原上盖了一个房子,还种了2垧多地,都是王某某答应的。
王某某强占草原用来栽树、开垦、种地、建养老院和招揽牲畜放牧收取放牧费了,孙某3耕种的水田在我承包的范围内,是王某某强占时开垦的,当时种的是大田。王某某2013年开垦的,80公顷左右,在我承包地的南侧,6号路东西两侧,南到万发耕地,北侧到王某某栽的树,西侧到赶牛道,东侧到王某某栽的树。这块地的面积是40公顷左右,孙某3现在耕种,这块地东边还有一块地种的水田,面积是20公顷左右,王某某开的,不知道谁在种,养老院南还有20公顷左右,王某某开完以后没种。王某某2013年和2014年种了两年大田,于2014年底转给孙某3的。孙某32015年和2016年种了两年大田,2017年春季改成水田了,都是孙某3自己耕种的。
47、证人胡某证实:我在扶余市大林子镇承包了两块草原,一块220公顷,当时我是从杨某手里转包的,跟大林子镇政府三方签署的合同,承包期是35年,承包款45万元,另一块是340公顷的,我是从李某6手里转包的,也是跟大林子镇政府三方签署的合同,承包期限也是35年,承包款是70万元。我是2010年1月1日承包的,承包期限到2041年1月1日止。220公顷的是在大林子镇沙岗子村南,南至万发镇是耕地,北至沙岗村高大木匠村南,东侧是北线公路,西侧隔一条道就是340公顷的那片草原,340公顷草原南至万发镇四平村的耕地,北至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东侧是220公顷的草原,西侧也是主力村的耕地。我承包的两块草原,220公顷的那块草原现在我手里,但是这220公顷草原的一周全被大林子镇的王某某在三、四年前给栽树了,他栽的是三趟杨树,中间现在还是草原。另外340公顷的那块草原我承包给松原的张某2了,这块草原的一周也被王某某栽上杨树了,跟220公顷草原边上的树都是一年栽的,也栽了两、三趟树,在这块草原的南面和西面被王某某开荒成耕地了。草原南面最开始开荒的是旱田,大概就是在两年之内,去年王某某又把草原中间距离西侧1000米左右开辟了一条道,这条道贯穿草原南北,之后又把开辟的这条道的道西全开荒成稻田地,又拉的电,现在稻田地今年已经被种上了,稻苗都长挺高了。王某某往这两片草原栽树的时候没有跟我说过,我当时也不知道这事,后来知道的时候就已经栽完了,我问过张某2,也没跟他说过。王某某把草原开荒成稻田地我最开始也不知道,去年的时候我没事去看草原才知道的,我知道的时候草原上已经都开辟了一条道了,电也拉上了,而且道的西侧都开荒成稻田地了,我就跟张某2说了这事,我问他知不知道,他说他也不知道这事,后来张某2就去草原那看草原去了。后来张某2跟我说这稻田地是孙某3种的,是王某某开荒卖给孙某3的,他又去找王某某了,具体跟他怎么说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和张某2这两片草原一共被王某某栽树的面积至少得有10垧地。王某某把草原开荒成稻田地的面积至少得有六、七十垧。这六七十垧都种了,但不是王某某种的,他卖给了别人,租金钱也应该让王某某收了。王某某往草原上栽树和开荒稻田地跟我从来没说过,他和张某2之前根本就不认识。从来没给过钱。
国家规定草原只能是种草和养草,我承包的这个大林子草原我只有经营管理权,国家也规定不允许种植和栽植其他东西等附属物,我承包草原,可以贩卖养殖的草,国家对此有补助。当时我承包的时候,草原都是草,连路都没有。现在有种植的杨树了,当时我去草原看,有人正种植杨树呢,我说“谁让你们种植的”,对方百姓说“是王某某雇佣我们干的”,当时我找了王某某也没找到,就走了。过了挺长时间,王某某给我打电话“你把我杨树撅了”?我说“我怎么能撅你杨树呢,我也没在家”,王某某说“那我报案”。王某某谁也管不了,谁也不敢惹他,我没答应他种植,是他强行的。王某某对草原没有经营权,这是我和大林子政府承包的,有合法的手续。王某某就是强行霸占,我阻止过老百姓不让种植,我说“这是我地方”,对方百姓说“王某某雇佣我们让我们种植的”,接着拦我也没拦住,我就走了。我找不到王某某,电话都不接,我没有找过他,不敢找,我怕他,我惹不起他,大林子政府都惹不起他,一整就要找哈尔滨黑社会,我怕出事。王某某种植过程中,没给我好处。
48、证人姜某2证实:我和张某2是朋友关系,我知道张某2在大林子镇承包草原的事,我听张某2说这个草原他是在一个叫胡某的人手里买的。当时这个草原他跟大林子镇王某某有点纠纷,前一段时间张某2来找我,让我陪他去找王某某谈谈草原的事。大约是今年5、6月份的事,我和张某2到大林子镇街里王某某的饭店找过他。当时我和张某2到王某某开的饭店二楼,王某某在二楼睡觉,我就说“二哥,我来个朋友,他在主力村买个草原,你看看咋整”,王某某说“这个草原挺复杂的,有挺多事,你就别参与了,不是二哥给不给面子的事,这草原现在已经转圈种树了”。我一听王某某这么说我就没吱声,当时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就下楼出去接电话了,张某2和王某某在饭店二楼待着了,过了一会我挂了电话往饭店里走的时候,我看见张某2和王某某就下楼了,王某某跟我说“这事挺复杂的,你不了解咋回事,老百姓都关注这事呢,你就别管了”,然后我和张某2上车就走了。张某2没跟我说过在楼上王某某和他说过什么话,当时张某2和王某某一起下楼的时候,我看到张某2表情挺气愤的,后来王某某跟我说的让我别管这事了,我就和张某2开车走了。我就和张某2找过王某某一次。
49、证人田某证实:我是大林子镇农电所技术员。大林子镇主力村6号路西侧有个房子用电是我接的,当时是我领工人干的活。大约三、四年前的事,房子是孙某3的,当时是主力村王某某找我帮孙某3接的电。王某某申请挪用机井变台,我们所长徐德明知道这事,是我跟他说的。我们把小苇塘屯西北角的机井变台挪到6号路西侧孙某3房子那,然后在主力村村部后面的主力社区支线接的电,立电线杆拉线一直把电接到孙某3房子的机井变台。从村部拉电到孙某3的房子一共立了20多个电线杆,当时立杆的时候,有的电线杆就立到耕地里了。机井变台那就孙某3一家房子。王某某给我拿变更机井变台申请书是以村上的名义找的农电所,机井变台是政府给主力村安装的,机井变台就是给老百姓使用的。
50、证人李某7证实:王某某找过我让我联系人在主力村周边栽树,得有七、八年的事了。王某某找我的时候说让我给他找人栽树,到时候都给现金,一棵树一块三毛钱,当时我找的我哥李某8,干活的人都是我哥李某8联系的,王某某找我的时候是说在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上栽树,但是我没去过,具体位置我不知道,我哥李某8知道,他没跟我说过。李某8栽树的工钱是王某某给的,但是我听我哥李某8说工钱王某某没都给。主力村的草甸子我不知道是谁的,王某某当时在主力村不是村长就是书记。
51、证人李某8证实:我以前在主力村周边栽树了,好几年前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上,是我弟弟李某7来找我的,当时他跟我说王某某让他找人在主力村南侧草甸子上栽树,他说王某某说工钱正常算,一块三一棵树,我当时就答应了。王某某当时是主力村村长兼书记。我记得一共大约栽了10000多棵树。当时栽树的活都是我找的工人,我在七家子村找的,当时算我一共是20多人,我记得当时栽树的有张晓晶、姜丰文和李永和,剩下的人我都记不清了。我当时就在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上栽树了,位置就是在现在王某某养老院的南侧,没在别的地方栽树。栽树之前草甸子上就栽过树,具体是谁栽的树我不知道,因为当时草甸子上有死树留下的树空,我们栽树的时候王某某在场了,他让我们把有树空的地方都栽上树,都补齐,我就领着人把所有的死树留下的树空栽上树苗,一共栽了10000多棵树苗。当时栽树一共用了两天,王某某第一天工钱给了8000元,还剩下第二天工钱5000元一直也没给我。第二天栽树的时候,工人栽树把树苗栽浅了,王某某当时就让工人返工,下午工人又重新栽的,这天的5000元钱工钱王某某就一直没给。我找他要过两回,王某某说当时树没栽好,树苗太浅了,当时确实活没干好,我就再也没找王某某要过钱。当时栽树的时候就王某某一个人去的,没有主力村的其他村干部到场。是否经过审批我不知道,我只管干活。栽树的时候草甸子没被开垦过,但是草甸子上有人栽树了,当时有活着的树,还有死树留下的树空。之前的树是谁栽的我不知道。
52、证人张某5证实:我叫张某5,平时大伙都叫我张晓晶。五、六年前,李某8找的我,他说去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上栽树,他说是王某某找他干的活,到时候工钱王某某不给,李某8把钱给我们。王某某当时不是主力村村长就是村书记。一共多少棵树不知道,我就知道一棵树一块三。当时栽树的有20多人,都是李某8找的,我就知道我们屯有姜某1和李某8。没在别的地方栽树,当时草甸子上就有树,但是没有多少棵,大部分都是死树留下的树空。当时栽树的时候就王某某一个人去了,主力村没有村干部到场。栽树的时候草甸子没有被开垦过,但是有人栽树了,当时有一些活着的树,大部分都是死树留下的树空。
53、证人姜某1证实:2013年的时候,在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上,李某8找的我,他说是给主力村的王某某栽树,后来栽树的时候,王某某也去草甸子了。王某某当时不是主力村村长就是村书记。一共栽了多少棵树我不知道,一块三一棵。当时栽树的有20多人,都是李某8找的,具体都有谁我记不清了。没在其他地方栽树。当时草甸子上就有树,零星有一些树,还有一些都是死树留下的树空,我们栽树的时候,草甸子没有被开垦过,之前的树是谁栽的不知道。
54、证人李某9证实:2009年秋天的时候,我在主力村附近开垦土地了,因为我有旋耕机,之后陆续每年我都去旋地,一直到2012年秋天。开垦土地的位置在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是主力村王某某找的我,他当时是主力村村长。他当时找我,说要把主力村南侧草甸子开荒,然后让我每年帮他旋一次地,当时王某某跟我说开荒一垧地给我500元钱。草甸子是谁的我不知道。他没说为什么开荒,当时他领着我到主力村南侧的草甸子,王某某指着草甸子说就开荒这片地,开垦了80多垧地,当时就我一个人开着推土机在草甸子上开荒,当时草甸子稀稀拉拉的都是草,没有树,没有建筑物。一共开荒地王某某给了我30000元钱,还剩下10000元钱开荒钱没给我,王某某之前还欠40000多元钱。
55、证人杨某证实:大概2006年的时候,我在大林子镇政府承包了草原,当时签合同了,是直接和镇政府签的。现在草原被我承包出去了,大概是在2010年被我转包给胡某了,有协议,当时是我、胡某还有大林子镇政府三方一起签的协议。草原位置就在大林子镇主力村的南侧,北线公路的西侧。当时没有栽树也没有开荒地。我手里现在没有协议,转包给胡某的时候就直接都给他了。
56、证人李某6证实:2006年的时候,我以养殖畜牧业的名义向大林子镇政府申请承包草原,当时大林子镇党委书记是董万学,当时我与镇政府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合同书董万学和我都签字了。我承包的草原在主力村南侧,面积没有具体测量,合同书上有边界,挨着沙岗村南侧的草原,草原上稀稀拉拉的没有太多的草,有的地方还有坑,当时没被开垦过,没有树。2010年我将草原以70万的价格转包给胡某了,当时我和胡某去大林子镇政府,当时党委书记是孙某4,我们三方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当时转包的时候我记得草原没有被破坏。
57、证人柴某证实:我是2002年到2013年4月份期间在林业局上班,2004年5月份开始一直到走都是局长。由于工作关系,王某某所在的主力村搞绿化搞的不错,我认识的王某某。王某某要过树苗,当时也不是找我个人要的,他是以村上的名义,向局里申请,之后林业局的营林科证实确实是用于植树造林,就可以给拨发树苗。当时不单纯是给他树苗,还有其他乡镇也有,每年市政府都给各个乡政府下造林任务,林业局负责给各地分配任务,所以每个地方都为了完成任务,只要用树苗找林业局,林业局就给拨发树苗。王某某向林业局要树苗大概是2010年左右的事,数量记不清了,但是不少。当时他说是往街道、清收回来的林地啥的上栽。我没去现场,营林科的人跟我说过拿回去的树苗确实栽上了,当时林业局也鼓励各乡镇栽树,为了防风、绿化环境。每年政府给乡镇下任务,只要在任务指标内的造林,经过林业局验收合格后,都有正规的合法手续。这个应该有验收,当时营林科给下拨的树苗,只要营林科拨发完之后栽完树都会去验收。他是直接找林业局要的,当时主力村的造林绿化是全省的典型,绿化造林面积挺大,当时在主力村召开的现场会,全省的林业局长、各个县的主管县长、还有部分的乡镇党委书记好几百人去的主力村参观。王某某就说“现在村里造林缺树苗,你得给我拨点”,当时政府鼓励植树造林,而且每年各个乡镇都有植树任务,我就答应正常给他拨发的树苗,是否栽到草原上我就不清楚了。正常从林业的角度在村屯的周围要有一趟护屯林,还有一趟防风林。我知道主力村南侧有草原,是生态草的草原。草原周围林业局应该挖过沟,但是只要是林业挖的沟,在林业局应该都有记录,挖这个沟主要保护生态草的防护沟。挖的沟属于草原面积,沟外面是不是草原我不清楚,多远是草原我也不清楚。林业局原来有个部门专门负责生态草的,现在应该也归营林科了,这个我从那调走之后我也不清楚了。
58、证人李某10证实:我是2004年-2013年9月份担任大林子镇政府副镇长,当时我主管的是镇里的农业,2013年9月-2016年8月份在大林子镇担任副书记。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侧有草原,是生态草原,应该是属于国家的。我记着好像是承包出去了,当时是大林子镇政府承包出去的,当时承包给杨某和李某6了,后来他俩又转包给别人,转给谁我就不知道了。大概是在2005-2006年的事,当时镇里开党委会议了,应该有会议记录,而且当时镇里也和杨某和李某6签署的合同。当时跟镇政府签的合同,承包款肯定是给政府了。我参加会议了,草原里面没有树,草原的周围有道沟,这个沟就是原来林业局的围栏的位置,现在变成沟了,沟上面的塄子上面我看见栽树了,我听说是王某某栽的,我看见是三趟树,就在草原周围一圈。我没听过王某某向大林子镇政府汇报过要栽树的事。我没听过也没看见过王某某向孙某4说过要栽树的事,孙某4是否答应我也不清楚,我没答应过,我不知道王某某往主力村南侧栽树这事跟谁说过。经过谁允许的我不知道。
高莹承包的耕地原来就是老百姓在主力村开荒的零散地,都规整起来了。这个地没有占用草原,1989年左右,当时政府鼓励百姓开垦水田,所以当时就有很多老百姓都开荒荒地,变更为水田,后来这些地都被王某某给回收到主力村了,之后王某某又报备到大林子镇里,在镇里统一招标进行土地发包,高莹才承包的这个土地。当时都是镇政府同意进行招标承包的,都是按照正规程序实施的。老百姓开荒水田的时候没有占用草原面积,要是占用草原面积,大林子镇政府也不能公开招标对这块土地进行发包,草原也不允许进行开荒耕地。大林子主力村南侧的草原都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草原都是国有,但是大林子镇政府有管理使用权,任何人都严禁私自破坏草原,改变草原用途。
59、证人孔某证实:我在2004年6月份-2013年在大林子镇政府任职副书记、纪检书记、副镇长。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侧有草原,草原面积挺大的,具体草原是谁的我不知道,我当时不分管农业,副镇长李某10分管农业。我记得我参加会议讨论过承包草原的事,具体是会议说是哪片草原我不知道,是否承包出去我记不清了,都应该有会议记录。草原周围有人种树了,具体是谁栽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王某某跟孙某4说过要栽树的事,没听说过,孙某4是否允许过我不清楚,我没有允许,我也没有这么大权力。这片草原是属于林业局的生态草。我认识李某6和杨某,是否承包过草原我不清楚。
60、证人孙某4证实:我于2006年11月份到2010年11月份任职大林子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侧有草原,当时草原面积挺大的,具体哪片草原我分不清楚,草原属于国家的,县级政府林业部门负责管理,镇政府对草原有一定的管理权和发包权。2006年11月份我任职大林子镇党委书记的时候,这片草原之前就已经承包出去了,承包给了杨某。2009年年末的时候,杨某找我说草原承包没有利润,想要把草原转包出去,我当时也同意了。2010年年初的时候,杨某和胡某到大林子镇政府,我与杨某和胡某三方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书,草原转包合同书里明确说明不改变原承包合同,所有程序按原合同履行。当时大林子镇政府与杨某和胡某三方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我记得开党委会了,应该有党委会议记录。当时签订草原转包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草原用途,一切按照原承包合同履行,但是原承包合同上说明不允许在草原上建永久建筑或者开垦耕地。李某6的草原也转包出去了,转包给胡某了,在我当大林子镇党委书记之前李某6就承包草原了。2010年年初,胡某和李某6到大林子镇政府,李某6要把草原转包给胡某,政府与胡某和李某6三方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一切草原转包合同按照原承包合同履行。草原具体在哪我不清楚,当时签订转包合同的时候,合同上都写着草原的具体位置。李某10负责农业,他当时分管大林子镇林管站,涉及到草原的问题,镇政府都开党委会议研究。我记得当时主力村书记兼村长是王某某。我没答应过王某某可以在主力村南侧草原栽树,他从来没跟我说过这事。
61、证人高某3证实:高莹是我父亲,我父亲在大林子镇主力村承包过土地,我当时和我父亲在一起了。是2008年2月份的事,一共是45.8公顷,是从大林子镇主力村承包的,当时主力村都是经过开会研究对这块地进行发包的,我父亲家就在主力村南侧的万发乡四平村,这个地就挨着四平村,所以我爸就承包的这个地。我爸承包的这个地签署协议了,这个协议现在农经站就有。因为当时交钱的时候直接交给镇农经站了,农经站直接入账了。我父亲高莹承包的这个土地期限是2008年2月到2033年1月,共25年,一共花了25万元,交了两次,一次交了5万,一次交了20万。我父亲承包的这个土地就在程家围子屯南和老烧锅屯南的位置,具体的位置一共好几块我也记不准,但是合同上有详细的位置。这地原来就是村民开荒的地,具体是谁开荒的,什么时候开荒有我就不知道了,都是王某某以村的名义收回来的开荒地,之后又统一发包出去的,我父亲承包的时候就都是耕地了。占不占草原面积我不知道,我父亲承包的这个地都是在草原围栏外面的。
62、证人高某4证实:我是大林子镇民政助理,大林子乡是2001年变为大林子镇的,变镇之后大林子乡政府和村上的公章都作废了,镇政府新公章是在松原市公安局指定的松原一个地方刻印的,同年就使用变镇后的新公章,变镇后各村上的新公章都是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印的,同年各村也都使用变镇后的新公章了。刘志是原大林子镇主力村书记,他是2011年的时候任职主力村书记,当时是主力村书记王某某向大林子镇党委辞职,大林子镇党委书记召开党委会临时任命刘志为主力村书记,主持村上所有工作,不是通过村民选举任命的。刘志是党员,村书记只要是党员通过大林子镇党委考察就可以任职,我不知道是大林子镇党委考察的刘志,还是王某某推荐的刘志,当时我不是镇上党委成员,已经调到大林子镇财政所工作。刘志在主力村当村书记干了不到一年就辞职了,后来王某某又任职主力村书记兼村长。
63、证人张某6证实:我是大林子镇党委书记。我知道大林子镇主力村承包次生苗盐碱地的事,地承包给王某某了,后来他又转包给孙某3了。王某某要把他承包的这个盐碱地转包给孙某3的时候我才知道的,他当时上镇里要盖章,因为村上的土地承包得由镇里审批。当时王某某是来找农经站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章来了,农经站站长井某找到我跟李某11镇长,跟我俩说这个章能不能给盖,后来我们跟李镇长看了一下当时王某某拿来的一个承包合同书,是王某某跟主力村签署的合同,因为有承包合同,正常只要是村里的地转包我们就可以给盖章,因为所有公章都在镇里,所以他才上镇里盖章来了。盖章的时候就我、李某11镇长、井某站长、王某某我们几个人。这个具体是什么地我也不清楚,都是村上的人自己开荒的,在主力村老烧锅屯的南侧,具体位置我也不清楚。孙某3是更新乡的,现在大林子镇开了一个百姓农家饭店。王某某承包主力村这个土地在镇里应该入账了,农经站负责这个账的事。地之前是什么状态我不清楚,是否占用草原我也不清楚,具体草原的面积草原站有详细数据。
64、证人李某11证实:我是大林子镇镇长,我知道大林子镇主力村承包次生苗盐碱地的事,最开始承包的时候我不知道,那会我还没来呢,我是后来才知道承包给主力村的王某某了,我是去年王某某来镇里找农经站盖章要把这个土地转包给孙某3的时候我才知道的。当时王某某是来农经站盖章了,农经站站长井某找到我跟张某6书记,跟我俩说这个章能不能给盖,后来我们跟张书记看了一下,当时王某某拿来的一个合同书,是王某某跟主力村签署的合同,因为有正规合同,主要是村里的地转包我们就可以盖章,只要村里同意,镇里就同意给盖章转包。当时有我、张某6书记、井某站长、王某某我们几个在场。这个地就是村里开荒的地,具体怎么回事我不知道。王某某到镇上在合同上盖的是大林子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站的公章,这个章就在镇农经站保管。
65、证人井某证实:我是大林子镇农经站站长。我知道主力村承包过次生苗盐碱地的事。主力村的王某某承包的这个盐碱地,王某某原来是主力村的村书记,承包这个次生盐碱地的时候他辞职了,但是主力村的法人还是王某某。当时刘志是书记,王某某辞职了,至于是不是村长我不知道。王某某承包主力村的次生苗盐碱地我记着是2012年10月份的事。承包期限我记着是30年,花了34万元,具体承包期限、承包款合同上都有。次生苗盐碱地就是主力村南侧围栏外的四荒地,也就是村里开荒地。这个都是村里人自己开荒的。原来是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承包给他时就已经是耕地了,是否占用草原面积我不知道,具体都是村里人自己开荒。只有开荒成耕地了,要往出承包的时候需要到镇里审批,镇里才能知道。除了承包给王某某的这个土地之外还有万发乡的高莹也承包过这个土地,高莹承包了主力村40多垧次生苗盐碱地。王某某承包的这个地当时入账了,但是王某某没有拿现金,是用王某某账面上的存款直接过账了。王某某承包之后又转包给孙某3了,当时我还给王某某拿的合同上盖章了,盖的就是大林子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站的公章。当时是王某某拿这个合同让我盖的,我当时请示镇里张某6书记和李某11镇长了,经过我们三个看过王某某拿来的次生盐碱地的承包合同,说现在要转包给孙某3,这个合同是王某某跟主力村签订的承包这个土地的合同,我就给盖章了。王某某开始从村上承包的时候说过这个地是村上开荒的土地。开荒土地不用到镇里审批,因为每个村里哪里有开荒地,哪里能开荒成地,镇里也不掌握,每个村里都允许有四荒地,这个是村里经济创造收入的。只有开荒成耕地了涉及到要承包给什么人,才通过镇里审批。大林子变镇以后原来各个村的原有公章都作废了,现在都已经用带二维码的新公章了,我接手之后新公章都在镇里农经站保管,不在村里保管,村里有需要就到农经站拿手续盖章,至于原来的每个村的公章就自然作废了。每个村的原有公章作废以后没有统一收缴或者销毁,也没听说有这个规定,正常有新公章了,旧公章每个村就自然销毁了,即使盖上原有的公章也是不生效的。原有公章现在每个村都有没有了,有的话都在谁手里我就不知道了。主力村账目上有王某某的存款,大概能有四、五十万左右,具体数额得查主力村的总账。
66、证人周某4证实:我是扶余市畜牧局草原工作站副站长。我知道大林子镇主力村、沙岗子村有草原,扶余市境内的草原都属于国有草原,都归国家所有,不是个人的,但是每块草原在每个乡镇,所在乡镇都有管理使用权。大林子镇的草原,正常在不破坏草原性质的前提下,大林子镇政府可以对外发包,但是承包人未经允许也不得私自改变草原用途或破坏草原。大林子镇政府将其境内的草原对外承包不用通过我们,但是在对外发包之后还正常得在我们草原工作站这有备案,但是整个扶余境内的各个乡镇,将草原对外发包也不都通过我们这,也不上我们这来备案,目前不止大林子镇没有备案,别的乡镇也没有备案。大林子镇政府对外发包之后,我们单位向大林子镇政府问过其草原状态及承包情况,而且以草原站下发文件名义问过多次,但是均未有回应。之前我不知道大林子镇主力村、沙岗子村界内的草原承包给谁了,就是今年环保督查的时候,对草原进行清查的时候才知道大林子镇界内的草原被大林子镇政府承包给一个叫胡某的还有一个叫张某2的人了。正常草原在哪个乡镇,只有乡镇政府和有管理使用权,乡镇政府可以对外发包,我们只跟乡镇级政府对对话,不跟每个村委会对话,我们也不管村里。孙某3承包的土地我们之前用GPS卫星定位,孙某3承包的“耕地”及所建住房占草原共计面积635.1亩。这个草原是国家的,但是个人也可以承包,承包后可以用做养殖放牧、培育生态草或者种植人工草,不得用于耕种和开垦等破坏草原性质的行为。王某某所栽树的面积共占草原面积大概90多亩,具体多少我也记不准了,当时我们有详细数据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这个草原也都是国有草原,都是国家的。王某某承包给孙某3的耕地是谁开垦的我不知道。大林子镇主力村养老院东侧任某所建的住房我知道,环保督查组来的时候我去调查过。任某所建住房经过草原站GPS卫星定位,证实任某所建住房及耕地共占草原面积30多亩,具体我也记不准了,当时这个也有详细数据。这个草原都是国家所有的,但是承包给个人具体归谁使用我不清楚。国有草原未经允许是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草原用途的,私自建筑或私自开垦耕种都是属于破坏草原,都是不允许的。正常草原上是允许放牧养殖的,但草原承包给个人后,除政府特殊规定地块除外,草原上是否允许放牧养殖由承包使用者决定,承包者有权管理草原,禁止破坏草原原有性质。根据草原法规定,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在以上草原上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在草原上堆放或排放废弃物的,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严重流失的;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损坏的情形都是不允许的。
王某某承包给孙某3的5块草原上开垦的耕地总面积根据扶余市草原工作站与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共享时的时点变更数据库确认测量后该5块开垦草原总面积为871.8亩,其中天然牧草总面积为635.1亩,不属于天然牧草的其他地类面积为236.7亩。经确认的其他地类面积经国土资源局二调数据显示为旱地和林地等,不属于天然牧草。我没有向孙某3说过不属于天然牧草的地块不属于草原,可以耕种,我也没有权利说这个地块他可以耕种。我们工作站的其他工作人员都问过了,确实也没有人说过这事,因为我们都没有权利承诺这个,这个不是天然牧草地的地块也不归属我们管辖,即使是天然牧草地我们也没有权利说让其耕种,因为草原工作站只是负责监督管理草原,并没有行政管辖权也没有使用权,所以我们不可能说这事,也没有权利说。王某某在草原上所盖的敬老院和鱼塘,这两块地在建设之前按照我们二调数据库显示该两块地地类均为天然牧草地,之前至于有没有人挖土或者有老百姓应用该地块作为场院没有举报的这个情况我们不掌握。
67、证人李某14证实:07年王某某当村长的时候收回过承包的机动地。07年地是大伙开荒的,哪都是,这一块,那一块,说不清。生产队期间,这些垫子翻过。孙某3地的位置我说不清,哪都有的地都是在孙某3的地之内。翻地种地,开荒之前都是草甸子。生产队翻的,我没种过,也没开过,开过地的人都不在了。开了多少垧地记不清了,村民开的,有李华武、李华清,生产队黄的时候开的。开完之后都种稻田了,分不清地类了。我没种,我看见大伙开了。位置就是屯南草甸子上。
68、证人孙某2证实:孙某3种的地历史上有草,生产队在这翻过地,也种地了,种的效果不好。王某某07年当的村长,把地收回来了,我参与拉地了,整合以后种的糜子和葵花,都是个人开的荒,地的权属是生产队的,是村长让的,我不清楚合不合法,没有手续,一共大约有15个人拉地。我就负责收地了,其他不清楚。
69、证人赵某证实:这块地生产队的时候就种了,有的种有的没种。王某某当村长后收的机动地,我没参与。大约二、三十垧地,我们屯前面有的耕地。敬老院占的就是一个平地,什么都不长的地,没有老百姓的园子。
70、证人孙某7证实:孙某3的稻田地在6号路的东西,我们屯子前面,原来是垫子,后来就开了,生产队就种了。个人承包以后,这地村民种了。07年的时候种了60多垧,没种的是坏地,不长粮。收上来的地种糜子了。在地深翻之前有草。
71、证人孙某5证实:孙某3种的地在我知道的时候就是开的地了,生产队没黄的时候。王某某当村长时收回来了,基本都种地了。收回来连成片后种的糜子、黄豆、玉米,是耕地,他们早就开荒了,百姓开的,我们分了三亩地。我开之前不是草原,都在草原外的,林业局划完的,有沟隔着。收回60多垧,种完之后,转包给别人,买花了三、四十万,卖了140万。
72、证人孙某5证实:王某某被打伤一事我知道,当时我在现场了,昨天中午的事。在更新村东李珠屯东边,昨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去我的东李珠屯树地去一趟,地里有老牛,把我的树都弄折了。我就招呼李某13、李某12、王五共同坐车去东李珠屯了,到了东李珠屯王某某的地那,看见有不少老牛在王某某的地里,我们几个下车去赶老牛,过来一个老头,说你们别赶了,就交点钱吧,李某12说交1500元钱,那个老头说太多了,交500元吧,正说着,那个老头的儿子骑摩托车来了,说爱咋咋的,一分钱不交,把牛往回赶,这时李某13的手机响了,李某13说是王某某,李某13说了几句话,就把电话给了那个年轻的,他俩在电话里就吵了起来,说“你来几个我就整死几个”,那个年轻的说完就把电话给我了,我又把电话给李某13了,那个年轻的骑摩托车就走了。不一会儿王某某自己开车就来了,要去找那个年轻的,我们拦了一下没拦住,王某某开车就奔东李珠屯去了,走出不远,那个年轻的和一个女的就来了,王某某把车停下就下车了,那个年轻的右手从衣服兜里掏出一把尖刀,一手拿一把,奔王某某扎去,把王某某的胳膊上的衣服划几个口子,王某某转着他的车跑,我们在旁边。那个人拿刀又奔我们来了,我们就跑到道南的苞米地里了,再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在王某某来之有我们和他们没吵吵。王某某下车时手中没拿东西。那个人手中拿了两把尖刀,刀身能有4寸长。我们没拿东西打那个人。
大伙平时都管我叫孙才子。我认识王某某,王某某是扶余市大林子镇主力村的村书记兼村长。我认识更新村书记孙某某。我知道他们打仗的事,当时我在现场了。我记着大概是2008年冬天的事,具体哪年我记不清了。在大林子镇东李珠屯的屯东头打的。当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东李珠屯那地里进老牛了,你找两个人去看看”,我说行,挂完电话我就给李某12还有李某13打电话了,我们就坐一个红色的轿车去东李珠屯王某某那个地那了,当时他那个地里还有新栽的树苗,我到那之后就看见有挺多老牛在地里呢,就往出撵,正撵的时候有一个老头就过来了,后来知道那个老头就是孙某某他爸,就是他在那放老牛呢,我就记着当时跟老头说“王某某不让在这放牛,把新栽的树都霍霍了”,当时具体谁说的我也记不准了。后来我就忘了当时是咋说的了,就说要罚款,但具体罚多少钱我也记不准了,后来也没有给钱,不一会孙某某就骑摩托车也去了,孙某某也没给钱。后来王某某就给李某13打电话了,我不知道他们说啥了,后来李某13就把电话给我了,让我把电话给孙某某,我也没听到王某某在电话里说啥,但说的挺激动的,后来我就听孙某某说“我也不怕你,你来几个我整死几个”,后来电话就挂了,挂完电话孙某某又骑摩托车走了。走不一会王某某就自己开个黑色轿车来了,到这之后就找孙某某,孙某某的父母就拦着说“你别找大波子了,他虎了吧唧的,你别跟他一样的”。后来王某某就上车往屯里走,我也上车了,刚走不远的位置,就看见孙某某从屯里走着又过来了,他媳妇在后面跟着,我跟王某某说“这个就是孙大波子”,王某某就把车停下了要下车,我说“二叔,你别下车了,他手里好像有刀,因为我当时看他手在衣服兜里插着,我看见有个好像刀似的东西把衣服都支起来了。说这话的时候孙某某就到跟前了,王某某就从车里拿个东西下车了,但是具体拿啥我就记不清了,下车之后我就没看清他俩咋动手了,后来我下车就看见王某某绕着车来回跑,孙某某一手拿一把刀在后面撵,我就跑一边去了,我害怕拿刀扎到我。就在这时候后面又来一个车,我看下车的是王淑贤、秦超子还有王某6,我们也都跑过来了。我看见王某6跟秦超子跑过去之后,当时王某某在前面跑,孙某某在后面追,王某6和秦超子在孙某某后面追,这时候不知道咋整的王某6就摔倒了,孙某某过去就给王某6扎了一刀,当时我也不知道扎哪了,后来知道是扎大腿上了,王某某看王某6被扎倒了就也到跟前了,孙某某就又用刀给王某某扎了一刀,当时我也没看见扎哪,就知道是扎右肩部了。之后王某某不知道在哪找来一个木棒子打的孙某某,把孙某某手上的刀打掉,不知道打了几下把孙某某打倒了,秦超子这时候也上去了,也跟着打孙某某,但打哪了咋打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当时离他们就挺远的了。后来我就看见孙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弹了,王某某跟秦超子还有王某6他们就都回车这边来了,我跟李某12他们剩下的这些人也都回车这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松原市中心医院了。我就看见王某某、秦超子动手了,还有孙某某动手了,别人我没看见谁动手,其他人当时看见拿刀都跑一边去了。王某6动没动手我没看清,我就记着他肯定是挨扎了,后来就坐地上了。孙大波子拿的是两把木把的剔骨刀,大概能有20公分左右,都是尖刀,单刃面。王某某到现场的时候是否拿刀、木棒之类的东西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去现场的有我、王某某、王某6、秦超子、王淑贤、李某13、李老五(李某12)、孙大波子、孙大波子的父母、媳妇,还有谁我也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王某某当时右侧肩膀被扎了一刀,王某6大腿被扎了一刀,具体哪边大腿我也记不清了,但肯定是大腿上。孙大波子也受伤了,应该是头部受伤了,别的地方还有没有伤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看见他在地头躺着呢,我也没到跟前,别人我也没看见谁受伤。当时打仗动手了的就王某某、秦超子还有孙某某,伤都是他们几个造成的,当时王某某跟王某6身上的伤是孙某某用刀扎的,孙某某的伤是王某某跟秦超子动手打的,但具体谁打哪了我就不知道了。秦超子手里是否拿什么工具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我就记着后来打的时候王某某手里拿了一个木棒,再拿没拿别的我也记不清了。王淑贤说什么我没啥印象了。我就知道王某某拿的那个木棒子应该是孙某某他们家人的,应该是一个铁锹杆,当时挺长的后来都打折了,其余的我也记不清了。孙某某手里拿的刀都是孙某某自己拿来的,应该是在他自己家拿的,他来的时候就拿着了。案发当年公安机关给我取笔录的时候我所说的都属实。
当庭证明,他们下车的时候,我就跑了,我没在跟前,他们就围着车撵。王某某下车时手里没拿东西。牛进地了,我去的原因是我是看地的。下车的时候我是和王某某一起去的。17年9月19日公安局取的笔录我不清楚,我不识字,他们写的啥我不知道。当时孙某某的确拿了两把刀,我没看见他扎王某某,没看见秦某某打仗,我吓跑了。公安局取证的时候我签字了。孙某某媳妇是在追撵的时候抱住孙某某的。我没看见王淑贤在现场,我当时吓跑了。
73、证人李某12证实:王某某被打伤一事我知道,当时我在现场了。昨天中午的事,在更新村东李珠屯东边。昨天孙某5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东李珠屯东边的地进老牛了,王某某让咱们去看看,我就找了林大军的红色QQ车和孙某5、李某13去了东李珠屯。到了东李珠屯王某某的地时,看见有不少老牛在王某某的树地里,我们几个下车去赶老牛,这时过来一个老头,不让我们赶,说给你们拿点吃饭钱,我说拿1500元,那个老头的儿子骑摩托车来了说,拿什么钱,我看谁敢要钱,把老牛往回赶,这时李某13电话响了,李某13把电话接起来后交给那个年轻的,说是王某某打的,那个年轻的和王某某在电话里就骂起来了,那个年轻的在电话里骂王某某,他们就把手机要回去了。那个年轻的说,把老牛往回赶,我看谁敢拦,谁拦就收拾谁,说完他骑摩托车就走了,那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太,一个小子就往回赶老牛。走了不远,王某某自己开他的车就来了,我们拦了他一下不让他过去,没拦住,王某某开车就过去了,走了不远那个骑摩托车的年轻的就走着来了,王某某下车了,那个年轻的从兜里掏出两把刀,一手一把,王某某绕着车跑,那个人在后面追。我们到跟前时,那个人说你们再往前走,我就扎死你们,我们吓的就跑苞米地里了,再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在王某某来之前我们没有和他们发生争执,那个年轻的手拿单刃的尖刀,刀身能有20多厘米长,两把都是。王某某下车时我没看见他手里拿没拿东西。那个人扎没扎到王某某我不清楚,只看见他追王某某了。
我认识王某某,他是扶余市大林子镇主力村的村书记兼村长。我不熟悉更新村的村书记,但我知道他叫孙大波子,大名叫啥我不知道,我知道王某某和孙大波子打仗的事,因为当时我在现场了。我记着大概是2008年的事,10来年了,我也记不准了,当时都下雪了。在大林子镇东李珠屯的东头,一个地边的位置。当时我在主力村呢,我们村孙某5给我打电话说,二哥的地里进老牛了,他让咱俩看看去。电话挂完了之后我就跟孙某5、李某13,我们坐林世军的一个红色轿车去东李珠屯王某某的地那了,到了之后我们就看见王某某的地里大概能有30多个老牛,我记着当时放牛的好像是一个老头,具体的有点记不清了,我们就跟这个放牛的老头说,这里面不能放牛,在这放牛就得罚款。因为原来我给王某某看过这地,这地里还有新栽的树苗,我当时跟那个放牛的老头说得罚款,但具体说罚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后来也没有罚款,那个老头说没钱。正说话的时候,孙大波子骑个摩托车就来了,他也说罚款没有钱,这时候孙某5就给王某某打电话了,他们在电话里说啥我也不知道,但我就看见孙大波子应该是在电话里跟王某某吵吵起来了,我看他也挺生气的,电话挂完之后孙大波子就骑车又走了。走了大概能有10多分钟,王某某开个黑色轿车就来了,王某某就跟那个老头说了几句话又上车走了,往东李珠屯里方向开,我跟李某13就在车后面跟着。这时候就看见孙大波子又回来了,孙大波子媳妇在后面跟着,王某某往前开了不远就停下来了,我在后面跟着,我也不知道他俩都说啥了,等我到他们跟前的时候,我就看见孙大波子手里拿个刀撵王某某呢,具体哪个手里拿的刀我就记不清了。这时候王某某跟我说,老五你给我找几个棒子去,我看孙大波子手里还拿个刀,我就跑了,去东李珠屯找棒子去了,当时是林世军开车拉我去的,我俩去东李珠屯找的木棒子,我去东李珠屯里大概能有10多分钟,具体我也记不准了。等我回来的时候,我就看见王某某的妹妹王小贤、妹夫秦超子还有他弟弟王某6也到这了,这时候我看见孙大波子在道南侧的地头躺着呢,王某某在道边也躺着呢,王某6应该上车了,其余人我也记不清谁在那了,时间太长了。后来我们看见王某某跟王某6都受伤了,我们就都去松原市中心医院了,孙大波子的家人还都在那呢。打仗的时候我去找棒子去了,我也没看见谁动手了。孙大波子拿的是个尖刀。当时王某某刚下车的时候,手里拿了一个东西,应该是搂锯啥的,具体我也没看清是啥东西,但手里肯定是有个东西。秦超子是否动手打人我没看着。当时打仗的时候去现场的有我、王某某、王某6、秦超子、王小贤、李某13、孙某5、孙大波子、还有孙大波子的父母、媳妇,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王某某当时右侧肩膀的位置被扎了一刀,王某6大腿被扎了一刀,孙大波子也受伤了,但具体哪受伤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看见他在地上躺着呢,我也没到跟前。他们的伤都是打仗的时候打的,但具体都是谁打的我当时没在现场,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我找来的都是杨木棒子,大概能有2米左右,一共找了能有三、四个木棒子。等我找木棒子回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木棒子就都扔壕沟里了。案发当年公安机关给我取的笔录我所说的都属实。
74、证人李某13证实:王某某被扎伤一事我知道,当时我在现场了。昨天中午的事,在更新村东李珠屯东边。昨天上午,我村的孙某5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东李珠屯东边的地里进老牛了,咱们去给老牛赶出来。我和李某12、孙某5坐一辆红色轿车就去东李珠了,我们到王某某地的时候,看见有挺多的老牛在王某某的地里,我们三个下车进地去圈老牛,过来一个老头,跟我们说,你们要罚点钱就罚吧,李某12说,拿1500元,那个老头说给你们拿500元钱吃点饭得了,这时又过来一个年轻的,长的挺高挺胖,那个老头说这是我儿子,那个年轻的说苞米都没卖,拿什么钱呀,把牛往回整。说完后,不一会儿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老牛赶没赶出去,我说赶出来了,王某某说你把手机给他们,我把手机就给了那个年轻的,我听见那个年轻的和王某某在电话里吵了起来,那个年轻的说“你过来几个我就整死几个”,说完就把电话给孙某5,又对那个老头说,你把牛往回赶,谁拦就收拾谁,说完他骑摩托车就走了,那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太,还有那个老头的另一个儿子往回赶老牛。他们走出能有200米左右,王某某开着他的车就来了,他是自己来的,我们在道上拦了一下没拦住,王某某开车就朝老头去了,我们在后面跑着追,正跑时,我看见先走的那个年轻的又回来了,手中拿两把刀,我们一看就都进苞米地了。大约过了能有10多分钟,我听见一个女的喊打死人了,我们就从苞米地里出来了,我到了现场,王某6在王某某的车里坐着呢,手捂右腿根部,手上全是血,道南边地有几个人,我没看清有谁,我急忙上王某某的车,上车后开车往松原走,我们就来松原了。我们去赶老牛时没和那个老头吵吵。那个老头的儿子先到的,接着骑摩托车的那个年轻的到的,然后那个老太太又到的。那个老太太和那2个年轻的到现场时,我们没有吵吵和撕扒。他们往回赶老牛时,我们没有发生争执。他们打仗时我在苞米地了,没看见。王某6什么时候到现场的我不知道。
75、证人王某6证实:2008年1月10日13时左右,我被更新村一个叫孙大波子的小子打了。在大林子镇更新村东李珠屯东头打的仗。昨天中午12点多钟,我二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放牛的在咱家地里放牛,现在他拿着刀追我呢,我和我妹妹王淑贤还有秦某某在大林子车站找林东子的车去的东李珠屯。到屯子东头我看见一个大个子的小子,后来听说他叫孙大波,他一手拿着一把刀追王某某呢,王某某围着车跑,一个胖妇女在后面抱着孙大波不让他打仗,我下车说你有事说事,动刀干啥呀,他冲我就来了,我就跳过沟子往南边跑,他在后面追我,我跑到玉米杆地里一下子滑倒了,我面对着他往后倒,坐地下了,孙大波上来就扎我右侧大腿上一刀,王某某看我被打倒了,他从孙大波他爸还是他弟弟手中抢个棒子我记不清了,当时他们家人一人手里拿着一个棒子,王某某拿棒子打孙大波一棒子,打哪我没看清,孙大波起来冲王某某又去了,怎么扎的王某某我没看见,当时我光顾我自己了。我看见王某某倒地上了,我妹妹他们扶着我和王某某就上车了,我和王某某、王淑贤、秦某某上的王某某的车,李某13开车要走,孙大波他妈用棒子把车后风挡玻璃砸碎了,我们也没管那么多,直接就去松原看病去了。我们一共去了四、五个人,有王某某、王淑贤、秦某某和我,我们找的这个车给我们送医院就走了。一共三台车,刚开始去了一个红色QQ车,他们车几个人我不知道,红QQ车上的人给王某某打的电话,王某某又给我打的电话去的,等我到现场时红QQ车就不见了。我们没拿棒子和刀,棒子和刀都是孙大波他们的。孙大波拿了两把尖刀,一个长的一个短的,短的刀得有20公分长,长的得有30公分长,刀刃冲下握着,一手一个。我右腿有一处刀伤,额头破了块皮不知道是怎么弄的。孙大波扎我时王某某打孙大波一棒子,别人没打孙某某和他家人。我到现场时孙大波、孙大波他爸、他妈、他弟弟还有孙大波媳妇在现场了,除孙大波外其余几个人都手拿棒子在旁边站着,孙大波子手拿刀追王某某,再没别人了。我到现场时我只看见王某某衣服破了,不知道有没有伤,孙大波和他家人身上没有伤。王某某和我身上的伤是孙大波一个人用刀扎的。我们离开现场之前没看见孙大波那方谁有伤,没注意看。我不知道孙大波他们家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76、证人孙某6证实:我家有七口人,我和我老伴,还有我儿子孙某某和媳妇和一个孙女,我妈和我老儿子孙彦双,我打电话报案。我儿子孙某某被人打坏了,被王某某二车人给打坏了。大约是中午12点多钟,在我们东李珠屯东边400多米的道上打的。孙某某头部被打烂了,胳膊被打折了,现在医院抢救呢。王某某他们用木棒子打的孙某某,还有刀子。能有七八个人打的孙某某,还有一个女的是后去的,下车就叫号打。我放牛,王某某他们的人说牛啃树了,因为这个事打起来的。今天上午我正在东李珠东边的玉米地放牛呢,我是给别人放的牛,一共40头。大约12点来钟来了一台红色微型车,车上下来五个人,有一个叫王老五的,还有一个叫李二的,那三个人我也不认识,他们下车后就去苞米地里赶牛,我一看就问他们干什么,王老五说你放的牛祸害树了,我说你勘查勘查你的树在哪呢,谁祸害树了,我要是祸害你树就包赔你,祸害一棵包赔一棵。王老五他们还要赶牛,这时我说我给你拿钱你们吃饭去,王老五说给钱,一头二百元,现在就拿,我说都穷家火热的我给你拿500元,你们下顿饭店吧,王老五说不行拿1500元。后来我又跟他们说,王老五最后说你拿800元,我说我给你500元吧,你们打车来的,王老五说不行,就去赶牛,我说你先别赶,我给家打个电话。就这样我说号,王老五用他的手机给我家打通了电话,之后我和家人说你拿500元钱来,家里说没有,我说那你也得给整呀,后来我老伴就往回赶牛,他们五个人也往出赶牛,后来我说这牛都是各家的别整散了,我儿子孙彦双也说不行,给你们600元吧,王老五说你别磨叽了,咱们赶两个牛得了,王某某要来这些都不行。我儿子孙彦双说完给他们600元之后孙某某到的,我儿子孙某某是骑摩托车来的,他来了之后对王老五他们说给你们500元吃顿饭行了,王老五说不行赶牛,孙某某说我看你们谁赶牛了,你们要是赶牛我就把你们拿下,我儿子这么一说这五个人也不赶牛了,这时王老五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人家不给钱,赶牛也不让,王某某说啥咱也听不见,就看王老五还让他们的人赶牛,孙某某不让赶,这时王老五就把手机给了孙某某,孙某某说“叔啊,我爸瘸腿吧叽的放一天牛才挣15元钱,也没祸害你啥呀”,之后我就听大波说“你在我跟前不好使,你过来吧,你过来我就干你”,说完之后孙某某骑摩托车就回去了。不大一会儿王某某开车就来了,王某某来了之后问我,你儿子叫啥名,在哪呢,我说我儿子叫孙大波,在家呢,你别找他了,我给你拿钱就得了,王某某说不行,我不要钱,他不尿嚎吗,我就整整他。说完之后王某某领来的五个人坐车就走了,我一看是要打仗就让我小儿子孙彦双和我老伴赶紧往回走,我腿脚不好就在后面慢慢往回走。在离我们屯子东边大约400多米时,我看王某某他们两台车就停下来了,接着我就看前面就打起来了,当我到跟前时孙某某和王某某正撕扒呢,王某某来的人手里都拿着棒子也在打孙某某呢,孙某某媳妇和我老伴正拉仗呢,孙彦双也和他们那些人在打呢。就在这时从东边又来一台车,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是王某某妹妹,她下车之后就叫号“你们咋不打呢,白养你们啊,打死我偿命”,她刚说完这些人又冲孙某某去了,几棒子就把孙某某打倒了,孙某某倒地后他媳妇就用手抱着脑袋,孙某某满脸是血,我一看就说赶快报警,后来我们屯子不知是谁打的电话,我们找车把孙某某送医院去了,派出所的车也到了,前后就这么个过程。我到打仗现场时,王某某正和孙某某撕扒呢,她妹妹来了之后一叫号,他先上去打几棒子后孙某某就倒地上了。我看见王某某胳膊有伤,衣服都坏了,孙某某手上拿的锓刀全是血。孙某某手上的锓刀我不知道是哪来的,我儿子会杀猪,他有锓刀。我放牛时,牛一棵都没祸害王某某的树,我给500块钱是因为惹不起人家花钱免灾。我放牛的苞米地是王某某的,但他都转卖给别人,别人又都卖我们屯子的人种了,苞米杆都没割。当时现场一开始吵吵时,李家排屯王四和他姐夫姓姜的在我们跟前听着了。打仗时我们家有我、我老伴王某5、我儿子孙某某和他媳妇、小儿子孙彦双在现场,再就是王某某他们那伙人,等我们屯子的人到时都打完了。
77、证人王某5证实:我儿子孙某某被人打了,在长春岭中心医院住院呢。孙某某被十多个人打了,我不认识他们,我就知道是王某某找人打的仗,孙某某头被打破了好几个口子,胳膊打骨折了。孙某某打仗时我在现场呢,在我们屯东边离屯子大约一里多地打的仗。2008年1月10号中午,我和我婆婆还有我二儿子孙彦双在家,我接了个电话是孙某6打来的。他说我放牛让人家抓住了,王某某跟我要1500块钱,你来给送1500块钱,我和孙彦双就去东头地里放牛的地方了。我看见有一个红色轿车在道边停着,他们来了六、七个人是来要钱的,孙某某这时也来了。我和孙彦双去地里赶老牛去了,孙某6和孙某某就在道上跟他们说这事呢,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说的,孙某某骑摩托车就回家了。过了五分钟王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就来了,后面又跟着一辆黑色轿车,我截住王某某的车,我跟王某某说,老王大哥,我丈夫腿脚不好,我二儿子又傻,你要钱我给你,你别找孙某某了。王某某说,我不要钱,我就要他命,王某某就开车往西去了,红色轿车在后面也过来了。我和孙某6、孙彦双又截这个红车,我们开车就要往里进,红车里的人就不让我们上车,他们开红车也往西头去了,我和孙某6、孙彦双就往西跑追,他们这时后面又上来一辆黑轿车,他们三个车都在屯子东头停下了,最后那个车下来三个人,有一个女的。我还没到跟前就看到他们一帮人打我儿子,我看见他们打仗时,孙某某就倒在南边地里了,我儿媳妇就趴孙某某身上说,别打了,打死了。后来的那个女的说打死了,赶紧跑。他们就上车要走,我不让他们走,我用棒子砸王某某车玻璃一下子,我说你们别走,你们见死不救,他们三个车就走了。我没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到车跟前时那个女的和两个男的给我堵住不让我上跟前,我脸冲西,等我转过头去我就看见孙某某躺在道南边玉米地里不会动弹了。王某某是用片刀砍孙某某头的,之后他们就不打了,就走了。我脑袋被人打一棒子,现在脑袋疼,左侧胳膊也疼,不知是谁打的,当时都蒙了。我没打王某某他们,我和那个女的撕扒了两下。我没看见孙某6、孙某某、孙彦双打没打王某某他们那伙人,我不知道他们打没打。王某某自己开车来的,他拿一个白色的,得有一米长的片刀。我在地上捡的棒子砸王某某的车。我砸了一下,砸车玻璃了,是前是后我不知道,碎没碎我不知道。我没看见王某某有没有伤,我不知道有没有,刀都让王某某他们拿走了。王某某他们那伙人有没有受伤我不知道。我没看见孙某某拿刀。
78、证人闫某1证实:孙某某是我丈夫,孙某某和王某某打仗一事我知道,当时我在场了。2008年1月10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发生的事,在我们屯东边的道上和地里打的,打仗的地方离我们屯能有2里来地。2008年1月10日下午一点来钟,我婆婆王某5来我家说,咱家的牛进王某某家地了,王某某朝咱们要罚1500元,我去看看,说完她就走了。待了一会我丈夫孙某某骑摩托车也去了,过了不长时间,我丈夫回来了,说王某某要1500元,我给500元他不干,说要找人来收拾我们。我丈夫在我家东边的仓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带木把能有15厘米左右长,刀把能有7厘米左右长,单刃,就走了。是走着去的,我随后也跟着去了,我手中什么也没拿。我们正往那边去呢就看到二辆轿车,王某某开黑色轿车在前面,后面跟一辆红色轿车,那二辆车到我们跟前就站下了,王某某自己下来的,和我丈夫说钱的事,说着就吵了起来。王某某把车门打开,从车里拿出一把刀随手把刀鞘扔在地上,我丈夫也把刀从他的羽绒服兜里掏了出来,我从后面把我丈夫抱住了,不让他们打仗。这时从王某某的车里又下来一个人,手中拿一根棒子,和王某某一起来打我丈夫,我丈夫一把把我抱到一边,和王某某他俩撕扒,王某某的刀一下子把我丈夫的脑袋划出血了,接着从王某某的车里和红色轿车下来几个人,手中都拿着棒子和镐把,奔我们来了。紧接着又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又下来几个人,手里也拿的木棒子和镐把,他们这些人把我们和我丈夫分开两处打我们,我和我公公孙某6、婆婆王某5、小叔子孙彦双在一起,他们能有4个人左右打我们,其余人都打我丈夫,能有10余人打。我们四个人是在道上被打的,我丈夫是在道南边的地头上被打的。打了能有20分钟,那些人上车就走了,我看见我丈夫在地上躺着呢,脑袋上全是血,我就过去了,喊我丈夫,我丈夫也不吱声,当时他已经昏过去了,我们就把他送到长春岭医院了。王某某拿的刀有一尺多长,3厘米左右宽的单刃刀。这三辆车的车号我不知道。这三辆车下来的人我就认识王某某,其余的我一个也不认识。我丈夫脑袋上有3个口子,左掌骨骨折,右腿根还有个口子。我的右脸青肿,我婆婆左胳膊肿了。我们这些伤是王某某还有他领的这些人打的,我不清楚王某某和他们那些人受没受伤,他们打完人就走了。当时他们要走时,有个人用木棒子打了我婆婆一下后,把木棒子扔了就上车了,我婆婆从地上把木棒子捡起来,打那个人,一下子打车上了,是后来的那辆黑色轿车,打到什么程度我没注意,他们就走了。那些人长什么样我没注意,我就记得那些人当中有个女的,能有1.65米左右,较胖,她下车就说“打”,接着她就过来打我婆婆,用手打的,其余的人都是拿棒子和镐把打的。
79、证人林某证实:2008年王某某在大林子镇更新村打仗的事我知道,但打仗的时候我没看到。和王某某打仗的人我也不认识,我也不知道叫啥。我记着是因为那家人的牛进王某某家地里把树给霍霍了,具体咋回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这件事是因为当时我家有个红色的QQ轿车,我用这个车拉出租,李某12给我打电话说要用车,我拉着李某12他们去的更新村东李珠屯的屯东头。我记着车上拉了好几个人,但具体我都记不清楚有谁了,我就记着有李某12,当时是他给我打电话说要用车。我记着是2008年的冬天,那会刚下雪,具体哪天我记不准了,小苇塘屯的李某12给我打电话说要用车去趟更新村李珠屯,我就记着我开车拉着他又接了几个人,但当时接的谁我都记不准了,我们就去东李珠屯了,等我们到那之后就看见王某某家的地有不少老牛在地里,他们就下车去撵老牛去了,这时候就来了一个老头,应该是放牛的,他们就在那跟那个老头说话,具体说啥我也不知道了,我一直在车上了。后来正说着呢又来了几个人应该是那个放牛老头的儿子啥的,都是那老头的家人,他们又在那说了一会,后来我记着好像也是李某12上车给王某某打的电话,后来又下车了,我也不知道电话里都说啥了。电话挂完了我就记得那个老头的儿子就走了,又过了一会王某某就自己开车来的,我一直在车上也没下车,王某某到了之后又跟那个老头他们说了几句话,后来就上车走了,开车往东李珠屯里走,这时候孙某5就上王某某的车上了。这时候从屯里方向,那个老头的儿子又回来了,我就看那个老头的儿子手里拿着刀,我当时害怕打仗,就一直没下车,后来我看那个人拿着刀在撵王某某,王某某就绕着他的车来回跑,后来李某12就跑到我车上了,他说你拉我上屯里一趟,我就开车拉着他去东李珠屯里了,到屯子里李某12就在屯子里找了几个木棒子,又上车了,我说咱俩先别过去了,我看他的意思也不想过去,我俩就在东李珠屯里待了大概能有10多分钟,我就开着车拉他又回到屯东头了,到那儿的时候,我就看见他们都打完仗了,我就看王某某在道上躺着呢,身上还有不少血,当时我把王某某拉到他车的位置,之后就把他整到他的车上了,他们就开车去松原的医院了。当时在东李珠屯有李某12、王某某、孙某5我能记着的,还有10多个人我也记不清都有谁了,还有的我也不认识,总共两伙人大概有十多个人。我跟着李某12去东李珠屯里我记着他找了三、四个杨木棒子,长的大概有两米左右,还有几个短的。我就看见王某某受伤了,当时身上有不少血,但具体哪受伤了我也不知道,在现场我没看见谁动手打仗,他们打仗那会我去屯里了。我当时就看见撵王某某的那个人手里拿刀了,别人我也没看见谁拿刀。我没看见拿刀的人扎到王某某,王某某手里是否拿东西我也没看见。我拉着李某12找来的木棒子是谁从我车上拿下去的,拿下去都给谁了我记不清了。
80、证人林东证实:2008年1月10日,我拉几个人去东李珠屯了,我拉的人有秦某某和他媳妇,还有王某6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秦某某找我的车。我开的华普黑色轿车,秦某某没说坐车干啥去。我开车从甸子的道要到东李珠屯时就看见前边有一帮人还有一台黑色轿车,秦某某就让车停下来了,我停下之后秦超子和他媳妇、王某6就下车往前跑去了,我就把车掉回头往回开了。当时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孩子病了,所以我把他们送到地方后就开车回家了。秦某某下车的时候手里啥也没拿。我开车没到跟前,没看到他们在打仗。我到现场后没看见有一台红色的QQ车。
81、证人姜某3证实:2008年1月10日,我在大林子更新村东李珠屯东边放牛了,和王某7在一起了。王某某和孙某某打仗一事我知道,当时我只知道打仗了,不知道谁和谁在打仗,是2008年1月10日中午发生的事。在东李珠屯的东边打的。2008年1月10日中午,我和王某7、孙某某的父亲放牛在一起唠嗑,孙某某父亲放的牛在道北王某某的地里,我和王某7放的牛在道南,这时过来一辆红色轿车,下来4个人把孙某某父亲放的牛圈在一起,我和王某7一看,我们也过去圈我们的牛了。大约过了能有1个来小时,我们就看见在东李珠屯东边打仗了,挺多人在一起打的,谁和谁打仗我不知道,当时离挺远,也没上跟前去,也不知道打到什么程度。后来听说是王某某和孙某某他们打起来了。从轿车下来的那4个人我不认识,那几个人下车后我们就走了,不知道他们说没说什么。他们打仗时手里拿没拿什么东西我当时离得远,没看见。
82、证人张某7证实:我认识王某某,我在粮库上班的时候,他也是粮库的,后来他当粮库主任了。我认识孙某某,他外号叫孙大波子,他原来是农民,后来当更新村书记了。2008年王某某和孙某某打仗的事我知道,我记着是当时王某某在大林子镇街里整宴席厅,我给他干水暖的活,中午的时候,我跟王某某在宴席厅里喝酒,喝一半的时候,他接个电话,当时在电话里跟对面吵吵起来了,我就听着王某某说“小逼崽子,你咋骂人呢”,后来又听着说“你等着吧,我现在就过去”,之后王某某拿着包就下楼了。我记着当时还拦着他不让他去呢,也没拦住。后来听说跟王某某通电话的是孙大波子,是跟孙大波子吵吵起来了,还打起来了。王某某和孙某某是在大林子镇更新村东李珠屯那打的仗,我当时也去现场了。我当时喝完酒,是坐车去的,但是跟谁去的我一点也想不起来了,但肯定是去了。当时谁动手了,我一点印象都没有了,我当时刚喝完酒,根本都不记着了。我记着有秦超子,王淑贤还有王某6去的现场。当时有王某某、秦超子、王某6、王淑贤、李某13、孙某5、李某12,再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对方那边有孙某某,还有他父母、他媳妇,但他家人都叫啥我不知道。当时现场谁动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一看见他们打仗了,我害怕就跑了。我记着有我、孙某5还有李某13、李某12跑了。王某某、王某6还有孙大波子受伤了,王某某后背被扎一刀,王某6大腿根被扎了一刀,孙大波子我看见脑袋出血了,但哪打坏我就不知道了。他们的伤都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当时我吓跑了,当我回来的时候已经打完了。大概得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回来的,具体我记不清多长时间了,我就记着当时我回去的时候,王某某已经在车上了,要上医院,当时我看见王某某身上还有血,但不知道哪受伤了,后来到医院我看见王某某后背肩膀的位置被扎坏了。王某某走的时候我就看他拿个包走的,但后来下楼之后手里再有没有东西我就不知道了。我跟王某6、秦超子他们去的时候没拿棍棒之类的东西,当时啥也没拿。我记着应该是王某6找我跟着去的,但具体情况我就记不准了,时间太长了。喝酒的时候我能记着的就有王某某,当时还有谁我也记不准了,平时没事我也就愿意喝酒。我没看见孙某某拿刀,我没听到王淑贤在现场说啥。当时到现场秦超子跟王淑贤还有王某6他们先下车的,我在车上看他们要干仗,我害怕就下车跑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他们咋打一块的了,等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就打完了。打仗的时候我没看见,但我就知道当时下车孙某5、李某13还有我是跑了,后来谁再跑没跑,动没动手我就不知道了,我肯定是没动手,我没参与他们打仗,等我回去就打完了。我当时看见孙某某他家人拿着放牛的赶牛棒子,是杨木的,大概能有一米多长,别的我也没看到有木棒子。我没看见李某13、孙某5还有李某12动手,当时我们几个都吓跑了,后来他们再回没回去、动没动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在案发现场好像有个叫王五的,但是他应该也没动手,因为当时我看见他也跑了,而且后来车都没坐,一股气从东李珠屯那一直跑回到主力村,后来去松原看王某某他也没去。王五大名叫啥我也不知道,现在也在程家围子,他家就是主力村程家围子的。
83、证人王某7证实:2008年1月10日我在大林子镇更新村东李珠屯东边放牛了。放牛的时候我看见有人打仗了。2008年1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更新村东李珠屯放牛的和一帮人打仗了,这帮人我不认识,我只看见他们坐三辆车来的。打仗时我没在现场,我在他们东边500多米放牛了,刚开始没打仗时我在那跟那个放牛的在一起了。2008年1月10日我和姜某3去放牛,中午11点左右我俩看见更新村东李珠屯一个放牛的,我们凑到一起唠了会儿嗑,这时候我看见从东边来了一个红色轿车,没到我们这就停车了,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我们看他们下车了,我们三个人就去车跟前了,车上下来那几个人说要圈着牛,不让在地里放牛,得给赔钱,他们就向牛群走过去了,没等到牛跟前呢,这些人就都返回来了,放牛那个老头也回来了,那些人都上车了,老头在外面用他们的电话往家里打了个电话,说让拿钱。我当时在跟前了,我也没听见说让拿多少钱,待了一会我看见一个妇女和一个大胖小子来了,应该是跟放牛那个老头一家的,他们来把牛给圈回来了,从地里赶道上来了往屯子里赶,红轿车就不让赶牛,在牛群后面跟着往屯子里走,我和姜某3就回东头看老牛去了。我到东头又看见两个黑轿车从东头往西头去了,我也不知是谁,是不是去打仗的。我看见打仗了,但不知是谁打的,我看见后面两台轿车到他们屯子头那就停下来了,车上下来一帮人就打起来,我离那得有500多米,我就看见一帮人打在一起了,看不清谁是谁,我听见他们喊骂声,还有妇女喊叫声,也听不清是拉仗还是打仗,过了十多分钟那三个车就都返回来了,往东过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打仗时那三台车车牌号我没注意。那帮人不让放牛是因为地是王某某的地,四周都栽的树,那块不让放牛是怕牛吃树,大伙都知道。
84、证人王某4证实:大伙平时都管我叫“王五”,我认识王某某,他是我们村的村书记。2008年王某某打仗的事我知道,因为当时我也去了。我记着应该就是2008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准了,当时还有雪呢。跟王某某打仗的人我后来听说是一个叫孙大波子的人,但这个人我现在也不认识。我就记着当时在我家门口那站着,李某13坐着林大君的红色QQ,当时李某13过来就说上车,我说干啥去啊,他说你就上来得了,上车喝点去,我就上车跟着走了。当时车上有李某13、孙某5、李某12、林大君,上车之后我就看车往东李珠屯那走,我说这是要干啥去啊,他们也没吱声,不一会就到东李珠屯东头的一片地那了,李某13说走,上地赶老牛去,那会天挺冷的我就没下车,我在车上坐着,当时李某13肯定是下车了,剩下的他俩还下没下车我就没啥印象了。李某13下车之后就有个放牛的老头过来了,他们站那说了半天,具体说啥我也没听到,我就在车上坐着了,他俩在那说会话。不一会那个老头的二儿子就来了,在旁边站着了,紧接着那个老头的大儿子也骑个摩托车来了,后来我就看见李某13不知道给谁打个电话,我看见他拿电话说话了,后来又把电话给那个老头的大儿子了,他们在电话里说啥我就不知道了,但是我看那个老头的大儿子在电话里情绪挺激动的,应该是在电话里说的挺僵的,挂完电话那个老头的大儿子就骑摩托车走了。过了不一会王某某就开车来了,来了之后王某某也下车跟那个老头说了几句话,但说啥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下车,王某某紧接着就又上车往东李珠屯里开车走,刚走大概能有100多米的位置,我就看见那个老头的大儿子又返回来了,来的时候手里还拿了两把刀,一手拿了一个,他媳妇在后面跟着,王某某开到那个人的位置车就停下了,王某某就下车了,当时我离他们得有100多米,我也没看见他们说啥,都干啥了。我当时一直在林大君车的后座坐着了,又隔了几分钟,又从大林子街里那边来了一个轿车,车上又下来好几个人,那里面我就认识一个女的是王某某的妹妹叫王淑贤,别的我都不认识,王淑贤他们来了之后,下车就直奔王某某他们那去了,我一看这就是要打仗啊,我当时害怕就下车往东跑了,奔一个苞米地里,顺着地垄沟直接就跑回程家围子我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跟我一起坐车去的有我、李某13、李某12、孙某5,还有司机林大君,就我们几个。王某某开车去的时候车上就他自己。王淑贤一伙人去下车的时候我看见有三、四个人,那几个人我就认识王淑贤,别的都是男的我也不认识是谁,后来我听说那车上有秦超子,大名我也不知道叫啥,还有王某某的弟弟王某6,还有个叫张三子的,大名我也不知道叫啥,他们到现在还不认识我本人呢,就是听过这个名。那个老头的大儿子手里拿的刀是啥样式的我就记不准了,但肯定是刀,王某某手里拿没拿什么东西我没看见。王淑贤那伙人来的时候我没看见拿啥东西,就看见人了,当时我们离得挺远的。我没看见打仗的过程,我看他们要打仗,我也没见过这情况啊,当时还有人拿刀,我害怕就跑了,车都没坐直接跑家去了。放牛那个老头那边我记着当时有那个老头,腿脚还不利索,还有老头的一个傻儿子,还有他大儿子和儿媳妇,还有一个老太太,别的我就没看见还有谁了。我没等他们打仗的时候我就害怕跑了,没看见他们谁受伤,后来我听说王某某、王某6还有孙大波子受伤了,别人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注意这些人手里谁拿大木棒子了。我也没看见谁动手了,我跑的时候还都没动手呢。我肯定是没动手,我当时都吓坏了,没等他们打起来就给我吓跑了。
85、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认识王某某,我1973年当兵退伍回到主力村上,后来当书记,干了30多年,我认为我干得不错,后来王某某给我逼迫的,我不敢干了,主动辞职的。我在任村支书期间,王某某一共打过我两次。2007年六月下旬,村委会换届选举,王某某回主力村报名竞选村主任,当时我和徐某1不同意(徐某1是村会计),我们认为王某某是粮库职工,没有竞选资格,我和徐某1就把这事汇报到乡党委(当时大林子乡党委书记是孙某4)。后来大林子乡党委同意王某某竞选村主任,在正式投票的前一天下午四点左右钟,我和我老伴李某5,还有我小孙女张雨欣(当年6岁)在家吃饭呢,我就听着有人骂“X你妈的张某1,你为啥支持白金富”!白金富是原村长,2007年他也竞选村主任,我家院长有20米左右。我还没反映过来呢,王某某就进屋了,他身后跟着“秦超子”(我不知道他名字,是三井子镇二井子村人,当时王某某的妹妹“小贤”跟“秦超子”在一起过呢),王某某进屋先把我家的饭桌掫了,完了骂我“X你妈的张某1,你为啥支持白金富”!上前把我脖领子抓住,连怼带怂,另一只手握成拳头往我脑袋上打,打了三、四下,还用脚踹我腿四、五脚。我就和王某某解释,还没选举呢,我啥时候支持白金富了,我往开破他拽我脖领子的手,挡他打我的拳头,“秦超子”就在我身后把我抱住,不让我动弹,给我小孙女吓得直哭,我老伴玩命似的往外推王某某。这时别的村民也进屋了,我记不住都是谁了,也帮着往外拽王某某,他们把王某某整到屋外,“秦超子”在屋里抱着、拦着我,不让我出屋。王某某在我家门口的道上坐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我听别人和我说“王某某在道上骂我,祖宗三代的骂”。2007年6月末、7月初投票选举,王某某被选上村主任了,我是村支部书记,徐某1是会计,因公因私我俩总见面,王某某跟我说话张嘴就是“妈妈的”,总挤兑我“我他妈让你干你就干,不让你干你就得回家,别看你是书记,我是村主任,我是法人,我好使,你不好使”。王某某在村上独断专行,他想开会就开会,事先也不和我商量,开会时他讲完话就散会,根本不给我和其他人发表意见的机会。2008年7月1日党的生日,按照上级党委的工作安排,我在村部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知识,过组织生活。会议结束学员大部分回家了,屋里还剩下王某某、徐某1、王某2、李某13、刘某2我们几个,陈志也在(陈志是村上看屋的,他和李某13都死有五、六年了),王某某突然质问我“开会时你为啥不向其他党员介绍我,为啥不让我发言”,我说“你都当村主任一年来的了,你还是这个村土生土长的,我还介绍啥呀”,王某某上前就打我脑袋上一拳,踹我腿上两脚,我害怕了,赶紧跑到村值班室,进值宿室后我赶紧把门插上,王某某在值宿室门口骂我“张某1,我X你祖宗,我今天就废了你,张某1,来年的今天就是你的周年”。王某某用脚踹门,把门踹了一个大窟窿,还用啥东西砍门,我也不敢吱声。王某某骂、作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派出所所长黄长虹领人来了,好顿劝才把王某某整走。我出值宿室屋,看到值宿室门上刀印,别人说是王某某用菜刀砍的。后来因公因私我碰到王某某,他还是骂我,还是拿“我他妈让你干你就干,不让你干你就得回家,别看你是书记,我是村主任,我是法人,我好使,你不好使”这些话挤兑我。和王某某在一起干工作生气,也没法干工作,家里人也劝我,哪天王某某再我把打坏了,后半生咋整,我一寻思也是,2008年8月份,我向大林子镇政府申请辞去主力村村支书一职,我申请辞职是被迫的。这两次王某某打我我都没有住院,第一次被打的第二天,就是村委会正式投票,我是村支书,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时间住院,第二次是我和王某某都已经正面接触挺长时间了,他这个人,我也算了解了,我要住院,他还得不依不饶,不敢得罪他,我就没有住院。村上值宿室被砍坏的门修复得需要一、二百元钱。我们村和万发乡交界都是草原,我们村一出门就是草原,这些草原是大林子乡的,跟我们村没关系。
86、被害人徐某1陈述:2008年7月1日,张某1在村部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知识,过组织生活。会议结束党员大部分回家了,屋里还剩下张某1、王某某、王某2、李某13、陈志、刘某2我们几个,王某某质问张某1“开会时你为啥不向党员介绍一下我,为啥不让我发言”,张某1说“你都当村主任一年来的了,我还介绍啥呀”,王某某就开骂“X你妈的张某1,你就是霸权”,张某1没敢吱声,王某某上去就打张某1头部一拳,踹他腿一两脚,张某1害怕了,跑到村部值宿室,我也跟进值宿室,张某1进值宿室后赶紧把门插上。王某某在村部的食堂拿了一把菜刀,在值宿室门口一边踹门,一边用菜刀砍值宿室的门,骂张某1“张某1,我X你祖宗,你今天要敢出这个门,我就砍死你,张某1,来年的今天就是你的周年”。张某1也不敢吱声,我也害怕王某某,谁也整不了他,我就给大林子镇派出所打电话,王某某骂、作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所长黄长虹领人来了,好顿劝才把王某某整走。后来村上开会,王某某总拿话敲打张某1,张某1还不敢说啥。2008年底,张某1被迫辞职了。王某某有事没事就对张某1说“我他妈让你干你就干,不让你干你就得回家,别看你是书记,我是村主任,我是法人,我好使,你不好使”。村上值宿室的门是木头的,修好得二、三百元。我听说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张某1不同意,王某某到张某1家作闹,后来张某1没办法了,才被迫同意的。我们村开党员大会,在家的党员全参加了。王某某打张某1时,现场就剩张某1、王某某、王某2、李某13、陈志、刘某2我们几个了。王某某骂完张某1,上前就打张某1额头一拳,踹了他腿上两脚,额头当时就红了,腿穿裤子,我看不出来伤啥样。2009年秋天的时候,王某某找弓棚子镇镇山村的李某9开垦的草原,一直开到2012年秋天,这几年每年都是王某某让李某9开垦、旋耕的,李某9一共给王志徳开垦出70左右公顷的土地,旋耕费10万元左右,是村上花的钱,我是会计,王某某让我下的账。旋完了之后王某某就种,2011年和2012年王某某自己种了两年,他从来没往村里交过承包费。2012年的时候王某某向镇里辞职不干村书记、村主任了,让刘志主持工作,虽然是刘志主持工作,村里的事还是王某某说了算。在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刘志在徐某2家组织村委会成员开会,刘志说“王某某要承包这块地(指李某9旋耕的地),就作价60万元吧”,我说“这块地是草原,能往外发包吗,就是发包也不符合程序呀”。正常的村土地发包,得村上往镇里打报告,镇上审批同意后,在村上公示一周,然后竞包。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听说王某某要包,也没人敢说啥。散会后,我和佟某3往家走,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你他妈在哪呢”,我说“我刚散会啊,往家走呢”,他说“这地给我作60万不高吗,你等着,我他妈一会去整死你”。佟某3怕王某某打我就给我拽到屯子东头的林带里了,我害怕不敢回家,在树带里呆了40多分钟,我当时吓的腿都直哆嗦,佟某3一直在林带里陪着我。待到晩上8点多钟,王某某到屯子东头的树林带找我,一起来的还有刘志、王某2,王某某一边找一边骂“X你妈的徐某1,你在哪呢”,佟某3听着之后就赶紧过去了,王某某就骂佟某3“你他妈把徐某1藏哪去了”。佟某3、王某2和刘志他们劝了半天才把王某某劝走,我就一直在林带里待着,不敢回家。后来佟某3来林带找我,把我送回家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刘志家开会,我不敢不去。在去刘志家的路上,王某某从后面撵上我,跟我说“我他妈整死你得了”,说完就往我身上踹,踹了我多少脚,我都记不清了。到刘志家之后王某某就质问我为啥不同意他包地,为啥作60万那么高的价格,我还没等解释呢,王某某上来就给我一拳,打在我的鼻子上了,当时鼻子就出血了,刘志紧忙给我拽走,我赶紧回家了。我没敢住院,我怕住院之后,王某某再收拾我。这次我回家我媳妇李某4在家,我被打完,鼻子肿了,浑身疼,好多天才好。当时我不同意王某某承包这个地是因为这些地是草原,村上根本没有权利往出承包,而且即使承包,也不符合程序。后来这些开垦的土地王某某自已定的34万元钱,他承包了。我和王某某有债务纠纷,2007年9月份到2009年1月份,王某某从我个人手里先后六次借了197300元,借了他也不还。2010年10月份左右,我家孩子徐春光办工作需要用钱,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朝王志徳要钱,王某某说“我不该你钱,我没钱”。2012年七、八月份,我儿子订婚,我又朝王某某要钱,王某某说“你再要钱,我整死你”,我就不敢再和他要钱了。2017年春节前,我肚子疼,疼得受不了,我家还没有钱,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还我点钱,我去看看病。王某某电话里说“给你妈了X钱,我不欠你钱,再要钱我整死你”。没钱看病,我就在家挺着。2017年正月十八(2月14日)那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实在疼得受不了了,家里还没钱,我就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朝他要钱,王某某说“给你妈了X钱,你在哪呢”,我说我在家呢。王某某说“你等着,我一会去整死你”,我怕王某某真的上我家,我就赶紧给佟某3打电话“王某某要上我家整死我,你赶紧过来吧”。十多分钟王某某就来我家了,佟某3拽着他,王某某在我家院子里作闹了半个小时左右才走。我当时得的是肠坏死,后来托人在白城市一个医院做的手术,做完手术,没钱住院,我自己打的消炎针。我借给王某某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媳妇是老师,我这些年一直种地,王某某借我的这20来万元钱,都是我的积蓄。王某某在我家院里就是骂人,要杀我之类的,我当时没敢出屋,我不知道他都说啥了。后来我听屯子人说,王某某在我家院里除了骂我、要杀我,还说他在扶余公检法都好使,不出一个月给我送看守所去。王某某有时以村上的名义跟我个人借款,就在借条上写“社区建筑用款”、“修路用款”(实际上都没有这些事,即使有这些事,村上也都给他核销了),有时就不写名目,他想咋的就咋的,我也不敢吱声,只要我家有钱,我就不敢不给他拿。每一次我都是在家给他的现金,拿钱的时候,开始背着我媳妇,后来家里钱都拿光了,漏了,我和我媳妇说了,我媳妇也没办法,得罪不起王某某。“今收李某13交修路款”这张据的意思是王某某在李某13手把现金拿走了,他给李某13出的欠据,然后他让李某13找我核销,李某13拿着这张欠据找我说“王某某让我找你的”,听到是王某某,我就不得不给李某13顶现金,最后这钱得我从家拿出来,给王某某顶上。李某13原先是主力村的文教委员,包三社。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八点左右钟,王某某给我打电话“你找王某2、徐某2,马上到甸子上来给羊倌开会”,我立即就联系王某2、徐某2。我们仨到甸子上之后,王志徳和周某1、宋某1、周福顺他们五、六个羊倌在甸子上呢,我们三个到甸子上之后,王某某说“收放羊款,抓紧收,一只羊二十块”。王某某又跟放羊人说“你们抓紧交,不交一天也不让你们放,给你们羊腿打折,找两台车给你们羊拉走,让你们连羊都找不到”,我们仨和五、六个羊倌都没敢吱声,王某某放完话就走了。我们的意思甸子也不是村上的,老百姓也不容易,王某某的话我们又不敢违抗,我们仨说先等等。过了五、六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放羊款收了吗”,我说“没收呢”,王某某在电话里骂我“你他妈的是不是活够了,不干工作”。我赶紧找王某2和徐某2,把王某某的意思和他俩说了,他俩也不敢吱声。我们仨开始收钱,各个放羊户都走了,一共收上来五、六户人家,大约三、四千元钱。过了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收了多少钱”,我说“收了三、四千块钱”,王某某电话里骂“你们他妈干的这是啥工作,三、四千元才是多少钱呀,抓紧召唤王某2、徐某2到甸子上开会”,我赶紧找王某2、徐某2。我们到甸子上之后,甸子上有王某某,羊倌有许某1、张某8、李某1、王某3、高某1,王某某骂我们仨“抓紧收,收不上来要你们仨嘎拉哈”,完了对那几个羊倌说“赶紧交,不交赶紧给我搬走”,我们仨和羊倌都没敢吱声。我们三个回屯子又接着收,这回收上来100块钱。前后我们仨共收上来两万来块钱,这钱我们都交给王某某了,收钱时我和王某2一直收了,徐某2跟着收了两次,他当时阑尾炎手术。没有一家是愿意交钱的,我们仨和羊倌都惹不起王某某,王某某张嘴就骂,要杀要砍的。王某某派孙某5看着甸子,养羊人要是不交钱,孙某5就按照王某某的意见往出撵羊。我们村一口人二、三亩地,没啥收入,不少老百姓靠养羊增加点收入。农村养羊舍不得用饲料,饲料成本大,只能在甸子上放羊,甸子不让放,羊就得死。
当时我是村会计,王某某让我去找治保主任王某2、文教徐某2收取养羊户的放牧钱,王某某自己去收的新万发镇四平村的住户。我参与收程家围子有许某1、张某8、王某3、高某1、许某2、许某3、李某1、李某2、袁某、袁天有,再有谁家我记不清楚了,老烧锅有周福顺、朱希军、周某1、宋某1、刘某1、张某4,再有谁家我就记不清楚了。这些户有我收的,有王某2收的。收多少当时都记账了,后来我收的连钱带账都给王某某了。在王某某开的养老院给的王某某,就我俩没有其他人在场。大约收了四万多,经我收的二万多,王某2和王某某他们各自手里都有收的钱,王某2收的钱他说也给王某某了。王某某收的都是新万发镇四平村,我就知道有一个叫张凤举的,其他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王某某以村上名义收取的这钱。这钱不知道后来王某某干什么了,没有入村上账目,因为当时我是村会计,要入账的话我得知道。老百姓放牧的草原所有权是大林子镇政府承包给胡某的。王某某当时说是在草原上放牧,得收放牧费用。
收来的放牧款我给王某某之后,不知道他怎么处理了,没有用这钱修道,老烧锅往西南山去的道是2014年秋天修的,不是用放牧款修的,村上支钱修的这条路,当时村上用上级拨转移支付款修的这条道,当时村上下账了,在大林子镇农经站有账,绝对不是用收的老百姓放牧款修的道。当时下一万多元账,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账上写着修的那一条道。我是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份当的大林子镇主力村会计。
我2014年在大林子农经站下账报销回来的31700元都是村上正常的支出费用,我记着最清楚的是这当中有12000元是修老烧锅屯南侧田间路的费用,这12000元我当时在村上有记账凭证,其余的钱我也忘了都是什么钱了,但肯定也都是村上正常开支费用。老烧锅南侧修田间路一共花了12000元钱,上镇里报销都是实际报销数目。王某某个人没有垫钱,都是镇里报销的钱,根本没用个人的钱。是先修的路,修完了路统计看花了多少钱,之后才去镇里报销所花的费用。我收过村民的放牧款,我是和王某2、徐某2我们三个人一起收的,我们一共收过两次,当时收了大概得有10多家,具体多少我也记不准了,一共能有1万多元,不到2万块钱。是王某某让我们收的,收完就都给王某某了。
我原来是大林子镇主力村的村会计,我是2013年1月份到2015年末在主力村当会计的,当会计期间,主力村部从大林子粮库移植过松树。2009年秋天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我记着一共移植39棵松树,具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品种的,我就知道肯定是松树。这个树是王某某移植过来的,他原来是粮库的主任,后来他在主力村当村书记,主力村部绿化建设他就从粮库把松树移过来了,具体移植松树咋回事他也没跟我说,但这事肯定是有。松树花了11.7万元,这个钱是我从镇农经站报销的,实际上没有拿回来现金,当时镇农经站也没有钱,当时把松树移植到主力村部的时候,王某某就让我下账了,每棵树下账3000元,一共是11.7万元,王某某就让我给他写了一个欠条,他说这个松树是他整回来的,就算欠他的,到时候他去和粮库结账,后来他跟没跟粮库结账我就不清楚了。一直到2012年的时候,王某某要承包村上开荒的土地,当时开荒的土地也是王某某定的价格,当时定的是34万元,之前给他写的这个欠条在农经站直接就过账了,就顶他承包土地的费用了,所以没有拿回来现金。在粮库挖松树是王某某雇人挖的,雇的人我不认识,我也不知道是哪的。当时拉树的时候我也去了,我就去了一趟,后来我就去镇里开会去了,就再没去,都是主力村的村民去拉的,具体都有谁我也忘了。我去的时候他们都挖完了,我是中途才跟着去拉了一趟,我去拉的时候没有人阻止,没看见粮库的职工。栽树是孙德友领着栽的,具体都有谁我也记不准了。我把这11.7万元给王某某过账时候没有别人知道,他是书记我是会计,正常就是我去农经站把钱拿回来,拿回来之后我把钱给他,他再交承包费,当时也没有,所以就直接过账了,这个欠条就直接顶承包费了。王某某承包60多公顷土地,一共是34万,期限是20多年,具体我也记不清了,34万是他自己定的。王某某承包主力村这60多公顷土地的时候名义上还是王某某是书记,但是他当时辞职了,刘志主持工作,刘志主持工作干了1年多,王某某又回来当村书记了。在刘志主持工作期间主力村的法人还是王某某。王某某承包土地之后又转包给孙某3了,现在这块地被孙某3已经种植庄稼了。王某某承包的这个开荒地原来有几公顷是主力村民开荒的,后来被王某某以村上的名义收回了,之后他又开荒的。王某某开荒了大概六、七十公顷,具体多少我也没测量过,这个开荒地除了孙某3之外还承包给万发乡四平村的高莹了,但是承包给高莹的土地是原来主力村民开荒的,不是王某某开荒的,这个地也不是王某某承包给他的,是主力村上承包给他的,大概能有40公顷左右。王某某是从2009年末开始陆续开垦的,一直开垦到2012年末。我知道有一个是弓棚子镇拉林镇山的李某9给找的机械开荒的,当时这些人是在主力村魏传龙家吃的饭。王某某开荒的土地原来就是草原,上面都有草。高莹在今年上半年的时候有病死了,高莹承包的这个土地钱交给村上了,现金在村上入账了,在农经站也有账,后来这个钱在农经站就由村里正常支出了。胡某承包的时候肯定是没裁树,但是开荒有没有我不确定,即使有也就一小部分。
2012年6月9日大林子镇主力村在大林子镇农经站报销了117000元现金,这笔账是我做的,是我们村部院里种松树的钱。松树没有花钱买,是王某某在2009年在大林子镇粮库院里起的,根本就没有花钱。当时王某某是大林子镇主力村书记兼村长,是王某某让我做的。当时我没得到好处,不做他不让,我害怕他。当时是我们村村民去拉的,有孙德友、王某2和我。王某某这笔钱给没给粮库我不清楚,但2009年起树的时候他说不给他们钱,后来给没给我不知道。2009年10月20日大林子镇主力村的117000元的收转据,这笔账目是王某某让我做的。2009年10月20日做的账目,2012年6月9日才在大林子镇农经站支出117000元钱,因为当时2009年没有钱,当时是村上给王某某出了117000的账目收转据,就是村上欠他的,后来王某某以村上名义开荒草原,后来开荒的草原让他承包了,这117000元就顶承包费用了。王某某是2009年到2010年初以村上名义开荒的草原,开荒了胡某等人的草原,先后开荒了接近七十垧地的草原。2012年年末王某某以34万元承包了20几年的草原开荒地,之后开荒地就归他个人所有,这117000元就算承包费用的一部分。那39棵松树实际价值才几百元一棵,王某某非让我下账3000元钱一棵,我要不下账他打我,我怕他。
王志徳本人是城镇户口,他现在还属于粮库职工,具体是大林子粮库还是更新粮库我就不知道了,他没条件选举村干部。2007年的时候,王某某要选举主力村委会主任职务,当时大林子镇政府民政助理不同意,我当时是主力村的会计,我和主力村村书记张某1都不同意,因为当时王某某是国家粮库职工,没有资格竟选村干部。后来我听张某1说,王某某因为他反对王某某竞选村干部到张某1家去闹事了。我们村上李朋权给我打电话,他说让我躲着点,他说王某某要去我家打我,我当时也没出去躲,我就一直在家待着了,王某某也没来。后来王某某在大林子镇上做工作,镇上民政助理同意王某某参加村上选举,王某某当年就选上主力村村委会主任。当时王某某竞选主力村村委会主任的时候,有我们村上白金富和王某某竞争。2008年的时候,当时主力村村书记张某1在村部开村上党员会,开完会后王某某因为张某1在党员会上没有让他发言,也没在党员会介绍王某某,王志徳当时打了张某1头部一拳,大家伙就把他俩拉开了。我们把书记拉到村部休息室,王某某在村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他就用菜刀砍休息室的门,用脚踹门,王某某喊着说张某1你出这个门我就欢死你,当时张某1没敢出来。我怕弄出人命,我就马上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人来了之后把王志徳劝走了,张某1才敢从屋里出来。当时参加党员会的有20多人。党员会散会后王某某就把张某1给打了,在场的有刘某2、王某2和我。这次事之后,王某某和张某1没有发生过冲突,王某某总是不分场合拿话说张某1。他总说张某1当书记好使吗,我是村长还是村里的法人,村上我说了算。之后王某某总上镇上去告张某1,后来张某1不敢得罪王某某,怕王某某打击报复,他就主动辞职不干村书记了。2007年9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是主力村会计,王志徳以主力村的名义向我借了197300元钱。2010年的时候我就一直陆续向王某某要钱,他也一直不给我钱。后来我找他要几次钱,王某某跟我说“你再要我就整死你”,我就没敢再提钱的事。王某某向我借钱的时候有借据,以村上的名义借的,他出据是以个人签字出的。因为王某某说过我再要钱就整死我,我害怕他报复我,我就没敢要钱。2010年的时候,王某某竞争选举主力村村书记,当时没人敢和他争,王某某直接全票当选主力村村书记兼村长。2011年时候,镇政府和我对王某某一些不合理的做法不赞同,王某某后来主动辞去村书记职务,王某某找镇上任命村上村民刘志为村书记。2012年的时候,王某某要承包村上的草原,村书记刘志作价承包费60万元钱,后来在徐某2家开的村委班子会王某某自己定价,以34万元钱承包的草原,当时我不同意这个事,王志徳就把我骂了。因为村上人都害怕王某某,没人敢跟他竞争村书记,王某某霸道,没人敢惹他。王某某任命刘志当主力村村书记是因为刘志听王志徳的话,他任命别人怕别人不听他的。刘志和王某某没有关系,刘志就是村上普通党员,不是村委会和支部成员,刘志不是村民选举的,他是王某某找镇上领导任命的。就因为王某某承包草原的事我不同意,他就追着我把我骂了,之前在签草原承包合同之前,王某某就在刘志家把我打了。他打过我两次,都是同一天的事,这两次都是因为他要承包草原的事,当时我不同意王某某承包草原,因为草原不属于村上的,草原是属干国家的。第一次的时候是在去刘志家的路上,当时就我和王某某,王某某说我不同意他承包草原,他说我整死你得了,他就踹我好几脚,我当时也没还手。第二次是到刘志家的时候、当时有刘志两口子、王某某和我,王某某一拳就打我鼻子上,当时鼻子就出血了,我当时被打急了,我就拿起擀面杖,王某某就上来踹我一脚,刘志就上来拉我俩,刘志就把我撵走了。
8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2007年竞选村主任的时候有很多人不同意,主要是村上的领导班子和镇里的领导不同意。当时的村书记张某1、会计徐某1不同意,镇党委书记孙某4、人大主席曹明辉也不同意。当时镇党委抽上几个人到主力村开党员会对我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目的就是所有党员和村民代表投票表决,同意我竞选村主任的票数过一半,我就有资格竞选村主任,结果我的测评票数过半,可以参加村主任的竞选资格。2007年我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张某1和徐某1他们不同意我和他们没发生啥冲突,就是和张某1拌过几次嘴,跟徐某1连嘴都没拌过。我没到他们二家吵闹过,谁家我都没去。因为当时是公开竞选,我符合竞选村主任的条件,民主测评的票数也通过了,镇里也正式任命我当村主任了,民政局也给我颁发了任命书,张某1和徐某1不同意也没办法了。我从来也没殴打或辱骂过张某1,我没用菜刀砍过主力村值宿室的门。但是我记着有一次张某1在屋子里我拽过门,当时是因为村上修路需要有人看质量,我雇两个人,因为雇这两个人我俩吵吵起来了,对骂起来了,他就让别人拽值宿室去了,具体谁给张某1拽值宿室的我就记不清了,他进屋之后就把值班室的门插上了,我让他出来他不出来,我就去拽门,他在屋里就报案了。当时派出所去了,了解情况之后,因为我们也没动手,派出所的人就在中间给我们说和一下,这事就调解了。我记着我打过徐某1两回,但不是我竞选村主任的时候,是在2010年和2011年的时候。2010年大概秋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也记不准了,我因为村上账的事去他家找他,因为他的账整的不明白,我把他打了,我当时打了他一巴掌,踢了他一脚,打完说完事我就走了。2011年春天的时候,我从镇上开完会回村上的路上,我碰见徐某1,又说起村上账目的事,我把他打了,我打了他肩膀的位置一拳,具体打哪记不清了,我又踢了他一脚,打完就走了。我当时承包地的时候没有打过徐某1,因为这个事我把村书记刘志骂了,因为当时他们开村委会研究定价20万元,我因为刘志把价格作低了,所以把刘志骂了,也没有打他。2007年我是当时主力村的法人,正常村主任就是每个村的法人。我记着张某1大概是在2008年末的时候,因为发包土地的事被镇里免职了。因为我承包土地的事与徐某1没有发生过冲突,我没有将徐某1的鼻子打出血过。胡某他们派了两、三个人去不让老百姓在草原上放牧,后来放羊的者百姓给我打电话,我就去了,等我去的时候他们就走了。我没有看见不让放牧的这个人。我不认识张某2。我在主力村南侧的草原上收过放牧款,当时是我让徐某1、徐某2、王某2他们三个收的,一共收了能有六、七千块钱,收完的钱都给我了,具体他们收了多少户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没跟着收。我记着是2014年春天的时候收的,收完的放牧款用于维修老烧锅屯西南的田间路用了。我当时是村书记也不可能都是我自己干活,他们三个也是村班子成员,我就让他们去收了。我没有骂过他们,他们也没说不去,因为我是村书记他们三个是村班子成员,我让他们去他们就去了。我让他们三个去所有的养羊户家,一只羊收10元还是20元记不清了。除了几个特别困难户没交外,其他的都交了。我上草原上撵过没交放羊款的放羊人,但是我撵的不是主力村的都是外村的,具体撵的谁我也记不清了。我没组织过人在草甸子上开会。我在大林子粮库移植松树至主力村部是2009年秋天的时侯,我在粮库挖松树的时候没有人阻止,当时就刘某3自己在粮库,当时粮库的职工都不上班了都在家了。我当时和粮食局的领导打招呼了,具体跟谁说了我也记不清了,当时答应我我才挖的。往村部栽树都是我们村的村民。在粮库移植松树我告诉徐某1入账了,具体怎么入的我也不清楚了。我不知道是否从镇农经站报销过松树款,我没有让徐某1写过欠我松树款11.7万元的欠条,具体他写没写过我不知道。承包主力村次生苗盐碱地的34万元我没有拿现金,当时就是村上欠我钱直接用这个地34万元过账了。我过账的34万元是村上欠我的哪笔钱我记不清了。我和徐某1没有债务纠纷,我也不欠他钱,他也不欠我钱。徐某1找我要过钱,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找我要过钱,他说我欠他钱,我说“我欠你啥钱啊”,徐某1说“我有你出的欠条,欠条上还有你签字”,我说“你有欠条,那也是我欠村上的也不是我欠你个人的”,之后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他再没有问我要钱,我也没给过他钱。徐某1找我要钱的时候我们俩吵吵了几句,但是没动手,后来我去他家,本来我是想看看他说的这个欠条,到他家之后,我看他家不少人,我也没进屋,我就走了。
我是2007年6月份开始竞选村主任的,7月1日正式上班的。我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没打过张某1,没去过他家。我在大林子粮库移植的松树是和粮食局哪个领导说的我具体说不清了,但我记着肯定是局长,不是王局长就是彭局长,肯定是他俩其中的一个。我就跟粮食局的领导说“我们村要开现场会,需要点好树,想把粮库松树挪到村部去”,他说“你跟粮库的刘主任说一声,反正粮库现在也破产倒闭了,也用不上了,你就挪呗”,当时粮库也确实不收粮了,只有刘主任自己在粮库留守呢。刘主任就是粮库的主任刘某3。具体粮库谁是主任谁是副主任,我也不清楚,但刘某3肯定也是主任,是正副主任我也不清楚。我是1979年开始在大林子粮库上班的。我记着松树都是当时的粮库工人栽的,具体谁栽的我也记不清了。我挪走的这些松树是大林子粮库的松树。具体当时裁多少棵我也记不准了,当时我挪走的时候,就剩39棵活着的树,都被我挪到主力村部院里了。我是2002年秋天的时候,担任的粮库副主任,但是粮库没有主任,我主持工作,干了能有半年左右,我任命的粮库主任,一直干到2005年年末,大概也就是11、12月份左右,我辞职不干的。我借过主力村的钱,2016年我们村机动地续包,收完钱我一共借了能有30多万元,具体数额在我们村会计佟某1那都有收据。2017年开始我们村建贫困小区和建蔬菜大棚我又借过一些,具体多少佟会计那也都有收据,我每次在佟会计那拿钱都给佟会计出欠条了,但是这些钱也都不是我个人用的,都用于建贫困小区和蔬菜大棚了。我从村会计佟某1手里借的钱都是用于主力村建设了,我个人没花这个钱,而且每个月我还得往村里垫钱。我往村里具体垫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这个我得跟会计拢账才能算清。
2014、2015年收的放牧款,因为老烧锅屯往西南山去的原路不好,老百姓进不去车,我收点放牧款就修道了,因为村上没有钱。当时收了七、八千元左右,修路不够我还垫付了3000多块钱。修道花了10000多块钱,当时收的放牧款没下账,收完直接修路了。当时程家那块草原归林业局所有,林业局和镇上签了十年合同,管理权归林业局。当时林业局没有授权我们收放牧款,我们村委会开会决定的,有会议记录。当时着急修路,也没顾上入账。
我在大林子粮库上班期间我记得我在粮库院内栽种过松树,具体栽多少棵树我也记不准了,具体哪年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栽种的松树苗是哪里来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我把粮库院里的松树移植到过主力村村部。2009年秋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也记不准了,大约是40棵松树左右,具体多少棵我也忘了。这个我是和粮食局的领导沟通的,具体是跟谁说的我也忘了。当时是因为主力村村部是扶余市所有村部的形象工程,要求必须得硬化、亮化还有绿化,绿化就必须得裁树。我当时跟粮食局领导说“我们的村部马上就要竣工了,要开现场会,把粮库院里的松树挪到社区院里去吧,到时候村部该给你多少钱给你多少钱”,粮食局领导说“那行,你跟你们粮库刘主任说一下”。隔了不几天我就跟刘主任说了,刘主任当时也跟粮食局说这事了,证实之后刘主任就让我挪了。当时粮库的刘主任大名叫刘某3,现在这人还在粮库呢。我从粮库挪到主力村部的松树在主力村部有账,是我让当时村会计徐某1做的账,作的3000元一棵,一共是11.7万元。我打听我们大林子镇孙彦成问的,这树能值多少钱一棵,孙彦成说“这树至少得值5000钱”。因为粮库都快黄了,也不用给他那么多钱,再说也能给村上省点钱。主力村部一直没把这个钱给粮库,因为村部没有钱。这些松树在栽完的第二年就都死了。
我收过养羊户的放牧款,当时收了我记着是几千元钱,具体我也记不准了。当时是徐某1、徐某2、王某2他们三个去收的。当时是村上开会的时候,因为村上没钱,所以当时在会议上大伙都提出收放牧款,当时具体谁提的我也记不住了。当时收上来的放牧款都给我了,我都用于村上的正常开销了,我收放牧款的草原就是主力村南侧的这个草原,是国家的,但是一直是主力村管理的。我2009年把大林子粮库的松树移植到主力村部的,我记着是当时跟王长印局长说的,当时王局长说你跟粮库刘主任(刘某3)说就行了。我到粮库挖松树的时候,刘某3没有阻拦,当时我跟他说“我跟粮食局领导说完了,领导说让我找你”,他也没说啥,我就把松树挖走了。
我是2007年7月1日到2011年春天辞职不干了,在2013年6月份一直到现在又当村书记了。让村民出义务工栽树有这事,好像修护城林的时候。有的村民不出义务工,没有进行罚款。当时为了村上我特意开会,跟参会人员说,如果老百姓不出工,就对他们进行罚款,我也是为了让他们出工,村里省钱。我对王某2、徐某2说过不出工,就让他们罚款的事,每户罚几十元钱,一共罚了1000多块钱,钱在他们手里了,我让他们退回去,他俩退没退我不知道。我在主力村建设过养老院,是我个人的,没有手续,我申报了但是没批下来呢。用的是各家的园子,大概占了四、五家,具体都是谁家的我也记不准了。当时是村上要栽护屯林,占各家的园子,每家占了大概20米左右,后来树栽完了之后把老百姓占的地用耕地给补的,给老百姓补的是主力村的老烧锅屯西北方向机动地,占多少就给补了多少,后来给老百姓补的这个地都被张某1给收回来了。当时张某1在村上承包的土地,是发包不合理本来村上应该收回来的地,现在这个地还是张某1在种着,张某1承包15年,从2004年到2016年。我建养老院占用老百姓的地没给老百姓费用,这块地是村上给我顶账的地,是属于我自己的地了,老百姓得找村上要补偿地或者要钱。主力村用建设养老院的地顶账给我有协议,我跟主力村签的协议一共是5份,这协议上的土地除了养老院,剩下的都包给孙某3了。养老院占地1000平方米,大概1亩地左右。我承包给孙某3一共是66.6公顷地,我们有协议。养老院没有获得过国家补贴,正常手续办完了有国家补贴,养老院内没有赌博行为,叫明德养老院,一共是59张床位,始终住的老人也就是在20左右个。我当时上报100张床,当时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是建设100张床位,但实际上就59张床位,再加上消防通道的事所以一直就没审批成功,到现在也没有批下来。我花34万元钱承包村上的耕地,这地是村上收回的稻田地,有60公顷左右。承包期限是30年的。这价格是村上集体研究的,开村委会和群众代表会了,最后报镇上党委,镇党委给批的,这样我才包到手的。当时包这地时刘志是书记,当时应该是2012年左右签的合同,价格我感觉是合理的。我自己鱼池的土我卖了十几万元钱,这地方是村上给我顶饥荒的,当时这个鱼塘包括土都是村上顶给我的,村上欠我钱有账的。主力村现在还欠我钱,具体现在欠我多少钱我都记不清了。
6号路西侧没有林地,但是有一个空地,原来是个坑,后来孙某3在那盖了一个房子,具体占没占村民的地我不知道,即使占村民的地顶多也就占个地头,我没答应过给村民补地。面积大概也就3000平左右,不到半垧。孙某3盖房子时跟我打招呼了,我同意了,没专门开会说这个事,但也都知道。占没占草原我不知道,拉电了,当时是跟大林子镇农电所沟通的,我帮着联系的,找农电所一个叫“田三”的,我也记不住大名,他就负责这个事,再怎么谈的就不知道了。主力村有鱼塘,在西南角的位置,现在属于我的,原来是村上平时挖土的废弃坑子,后期经管起来了,改造成的鱼塘。大概挖出去100多车土,具体能有多少立我也说不准。挖出来的土都被修二龙山到大林子公路的施工队拉走了。当时是我让拉的,但是我没收施工队的钱,都是施工队自己花钱雇的车,雇的人拉的,当时钩机和翻斗车还是我帮找的呢,我当时也是为了把土拉走我就可以把废坑变成鱼塘了,不然要改鱼塘挖出来的土我还没地方整,整走我还得雇人花钱拉,正好他们用土,他们就花钱给拉走了。主力村的三个屯子都有护屯林,正常护屯林在林业局都有正常手续,具体三个屯子哪个屯子的护屯林有没有手续我也不清楚,这个办理树木的产权证是要花钱的,都是徐会计去办理的,具体办没办下来我也不知道。老烧锅屯的护屯林已经都落实到老百姓个人手里了,林业局的手续都是个人出钱到林管站办理手续,有的现在办理下来的了,有的没有办理下来。老烧锅屯的护屯林占用老百姓的土地了,但是后来都给补地了。占了大概有七、八家左右,具体这事是徐某1负责整的,占谁家的我也不清楚。任某盖房子的事我知道,但是这个房子是2008年盖的,当时盖的是牧业园区,要发展养殖业,后来没发展起来,这个房子是卖给任某的,没有占用草原,这个房子当时上报到镇里了,是要发展牧业养殖,后来没发展下去,之后就卖给任某了。经过镇党委决定同意的,应该有会议记录。当时任某跟主力村签署的协议,但是没有房照,因为彩钢房属于临时建筑不给办房照。大概10万元左右,当时都是由徐某1处理的。主力村现在大概还欠我200万左右,账都在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我认识李某9,他是弓棚子镇拉林的人,因为他有推土机,从2008年开始李某9给我们村旋地的时候我们就认识了,2009年的时候又接着给我们村旋地。李某9给我们村旋的就是主力村南侧收回来的零散土地,我找李某9是因为把地整规整了。位置在老烧锅屯南侧草原围栏的外边,也就是我转包给孙某3的次生苗盐碱地。这个次生苗盐碱地承包给万发村高莹,他承包的地是在镇上公开招标和主力村签合同承包的,他承包的有40多垧,转包给孙某3的60多垧次生苗盐碱地是我之前在村上承包的,我和村上签的合同,是我个人转包给孙某3的,当年承包的刘志是村书记,没有村长。法人应该是刘志,但是具体镇里怎么安排我就不清楚了。刘志是怎么选上的村书记我不清楚,都是镇上安排的。我让李某9旋地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但是我转包给孙某3的地几乎都是李某9旋的,承包给高莹的也有一部分是李海徳旋的。找他是我们开会研究决定,谁找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是雇他来旋的地。具体怎么雇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都是会计徐某1整的。我给过李某9钱,是我提前垫付给他干活的工钱,具体给过多少、什么时间给的我记不清了。因为村上当时没钱,他干活也没有钱加油修车,我就提前给他垫付了。我是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承包的次生苗盐碱地。我承包费花了34万,当时村上开会定价是20万,最后我定了给34万,我说20万太少。村上先开村民委员会之后开群众代表会,开完这两会通过之后再向镇里汇报,镇里审批之后再进行公示,公示之后没有别的村民提出异议就可以正常承包了,当时我承包的时候也都按正常程序走的。主力村前的养老院是我个人的,这个养老院是我在2014年8、9月份的时候建的。正常建养老院也不用哪个部门批准,尤其像我这种在屯子里建的也不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得把消防的手续办完之后オ能办理养老院的正规手续。具体占没占草原我不清楚,我建的养老院是在草原围栏的外边建的,我认为不占用草原的面积。具体位置在老烧锅屯子的西南角,紧挨着屯边。我当初就是想让村里边乃至全镇上的特困老人和孤寡老人有个集中的收养。主力村南侧的鱼塘也是我的,这个鱼糖是我转包给孙某3的次生苗盐碱地之内的面积,现在这个鱼塘相当于是我用的孙某3的土地面积。这个鱼塘没有手续。2015年春天撒的2000斤鱼苗。这个鱼塘原来是一个废弃的坑子,正式挖成鱼塘是在2012年春天的时候。当时这个鱼塘一直没有人管理。我撒完鱼苗之后没有获利,从来没打过鱼,也没卖过。当时没有专人管理,就是在养老院的两个老头没事帮看着点,我也不给他们开支,就是没事的时候他们帮我照应着点。
我往草原边上栽树了,2010年春天开始栽的,但有一部分树苗死了,2011年春天的时候又补栽的。这个草原就在我们大林子镇主力村南侧,这个草原南侧是万发乡四平村和主力村的耕地,北侧都是主力村的耕地,东至大林子镇沙岗子村,也挨着扶余北线公路,西至也是主力村的耕地。去年冬天的时候对这个草原土地确权测量是340多公顷,具体多少我也说不准。具体栽了多少棵树我也说不准,但是就在草原周围的一圈,都栽上杨树了,栽了三趟树,具体多少面积也说不准。在草原上栽种杨树是我主张栽的,就是要把草原周围的一个黑土楞盖住,改变生态环境。这个草原正常应该是归国家的,但具体归谁我也不清楚。草原的周围壕沟是扶余县林业局挖的,我记着不是2006年就是2007年的春天挖的。我在这个草原上除了栽树以外,还有耕地,但是这个耕地是主力村征收回来的不合理发包土地资源,就是没往村上交钱的,都是村民自己种的,但有的种两年之后就不种了,有的还在种,2008年春天的时候我就都给征收回来了。我们村征收回来的这个不合理土地是我们村开群众代表会和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当时村部的领导班子,还有村民代表都参加了,当时开会的时候都有会议记录。征收之前都是主力村的村民,大概能有20户左右,具体是谁就记不准了,征收之后连续种植的好地大概能有40多公顷,发包给万发乡四平村的高莹了,没连续种的耕地大概能有60公顷左右,由村上经营村上统一种的,种了三年,当时种的是玉米,高梁,葵花还有糜子就这四样,种完的收成也没收多少,卖的钱连雇工和投入的钱都没够,当时种的三年也就是为了养地。种完三年之后当时的村书记刘志经过在村上开党委会和群众代表会,决定把这60公顷的地给我,期限是30年,从2011年至2041年,当时我跟主力村签的合同,合同是一式三份,我一份,主力村一份,大林子镇政府一份,我手里的这份现在孙某3手里,这个地我又转包给孙某3了。在这个草原上的这个耕地一共大概90公顷左右,具体面积我也说不准。我开始认为主力村是有权利使用的。我主张在草原上栽树是集体行为,但当时有没有会议记录我就记不清楚了。我在草原上栽树在大林子镇政府跟镇党委书记孙某4汇报过,当时还有镇长,是谁我也想不起来了,副镇长李水贵、孔某都在场。我跟林业局的柴某局长沟通过,当时是在政法委书记办公室说的这事,当时政法委书记是谁我也记不清了,柴局长调了将近9万株树苗。树都是雇的人栽的,当时雇的沙岗子村、大林子村还有主力村的村民裁的,也没说是谁的树,没有相关部门审批,主力村没有草原管理机构。原来我不知道,后来我知道这个草原承包给李某6了,现在李某6又把这个草原转包给胡某了。我听镇政府跟我说的是承包150公顷,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后来李某6又全部转包给胡某了。我听镇政府的人说李某6的是从镇政府承包的。我问过李某6,他说有承包合同,但我没见过这个合同。我承包给孙某3的耕地大概能有60公顷左右。我承包给孙某3的耕地承包款大约120万左右,具体多少我也记不准了,但我俩有合同。承包款在我手里。
主力村的这片草原上除了我没有别人栽树了,草原一周的三趟都是我栽的杨树。没人来找过我,也没有人阻止我栽树。我都是找主力村、大林子村、沙岗子村的村民栽的,都是雇的,当时栽一棵树是1.5元,但具体找谁我也记不准了,工钱都是我自己的钱,是我花钱雇他们栽的树,工钱都结清了。一共花了10多万块钱,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现在这片草原上的耕地就承包给孙某3和高莹了,没有别人。承包给高莹的我也不知道谁在种,承包给孙某3的地现在孙某3自己在种,以前种的早田,今年春天改成稻田地了。我没在草原上开通道路,草原上原来就有道。
我在草原上栽的杨树是从林业局调拨的。我就是到林业局说要栽树,林业局的营林科的人就说你得跟王明局长说,之后我就找到林业局的柴某局长,柴某局长说“你要往哪栽树”,我说“我要往草原边上的土楞子上栽树”,柴局长说“你得用多少树苗”,我说“得将近9万株树苗”,说完柴局长也同意了,就陆续给了我9万株树苗。前几年我们村是省级先进示范村,当时有个护屯林工程,全省的林业现场会是在主力村开的,只要是村上栽树,林业局就给提供树苗。林业局给我调拨的树苗没有花钱。一共送给我们好多次树苗,每次都是营林科给我打电话,具体谁打的我也不知道,打电话的时候就说“给你送树苗,你签收一下”,有的时候是5000棵,有时候是800棵,有时候还一两万的,每次送的都一样。我在林业局调拨的树苗没有手续。我当时栽树跟镇政府的孙某4书记说了,还跟林业局的柴某局长说了。我就是正常村书记到镇里开会,会后我去孙某4书记办公室里跟他说的,他就同意了,没有手续,就是孙某4书记口头答应的,跟林业局也没有手续,也是跟柴局长口头说的,柴局长口头答应的。
正常来讲这个草原是归国家所有,但归草原所在地政府管理使用。我承包给孙某3及高莹的“耕地”是否占用草原面积我不知道。主力村南侧的草原大林子镇政府有权对外发包。我在大林子主力村南侧栽的树我认为不占用草原面积,我是在草原边的土楞子上栽的。
2008年1月10日中午11点钟左右,七家子村赵小山屯一个姓张的给我看地的,他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地进老牛了,我打电话给孙某5,让他找两个人去看看,实在不行就罚他点钱,过后再返回给他,我的目的是要吓唬吓唬他。过了一会儿孙某5给我打电话说“罚他们放牛的800元钱,放牛的腿脚不好,少罚他点得了”,之后又来了一遍电话说放牛的他儿子也就是孙大波不给拿钱,语气还挺横的,我说“你把电话给他我跟他说”,孙大波接过电话说“我是孙亚军他侄子,你干啥罚我钱,我爸腿脚也不好”,我说“小逼崽子,你跟我装啥呀”,他说“你以为你是谁呀,我不怕你,谁都不好使,谁来我整死谁,你来我就整死你”。我听他说话语气这么重,孙某5他们是给我干活的我得去看看,我就开车往东李珠屯去,走到半道我给秦某某打电话,他跟更新村的人熟,我说“我往更新东李珠屯去呢,他们的老牛进我地了,你也去看看吧”,我到东李珠屯东边看见孙大波他爸和他妈,还有孙大波他兄弟在道边,我停下车,孙大波他爸和他妈说“你别找孙大波子了,他可虎了,我们给你钱”,我说“我不是想要你们钱,我在七家子罚的2000元钱都还给人家了,我能真罚你们吗,我就是吓唬吓唬,别在我地里放牛,我地里的树苗都让牛吃了,我去问问你儿子,我也不是来打仗的”。我就开车往屯子里走,孙某5在屯子头上的车,孙某5说“这就是孙大波,二哥你别下车了”,我看见孙大波在我车前一摆手,我下车了,我说“你要干啥呀”,他说“我就是孙大波,你想咋地吧”,我说“你在电话里怎么骂人呢”,他说“我在松原混两年了,还没怕过谁呢,我骂你,我还想干死你呢”。说这话就从兜里掏出两把剔骨刀,冲我就来了,上来就扎我一下子,我一躲刀扎在我左侧袖子上了,把我衣服扎破了,我就围车躲他,他就抓我,我围着车转了得有十多圈,孙大波他媳妇拽着孙大波,孙大波给他媳妇一嘴巴子,这时候孙大波他爸、他妈一人拿个棒子从东头跑过来了,秦某某、王某6、王淑贤也来了。孙大波他妈抱着孙大波不让他打仗,孙大波把他妈甩一边了,就来追我,我就往道南跑,我面对着他往后倒,王某6在孙大波后面追,孙大波回头就扎王某6一刀,扎王某6腿上了,王某6就倒地上了,孙大波的父亲拿个棒子也过来了,我一把就把棒子抢下来打孙大波胳膊,打了两棒子孙大波的刀才打掉,左手还有一把刀,我没记住他怎么扎的,我就记得脖子后面一下子凉了,孙大波给我一刀,我用棒子打他脑袋,孙大波倒地上了。我们打了得有十棒子,我跟秦某某说“我被扎透了得赶紧走”,我就上红色QQ车了,到公路上换坐我的车,我看见我的车被砸坏了,后风挡玻璃碎了,车门子也砸出坑了,我问秦某某是谁砸的车,他说是孙大波他妈砸的,之后我就去松原中心医院了。孙大波拿了两把尖刀,白色的刃,得有20多公分长,就是杀猪用的剔骨刀,我去李珠屯没拿刀。我右侧肩上有一刀口伤,再没有伤。我去东李珠屯时孙大波他爸和他妈拿棒子了,当时他们在东头,我分析是放牛用的棒子,他们拿的杨木棒子,一寸多粗。我没打孙大波他爸妈。我不知道孙大波哪有伤。秦某某打孙大波两棒子,把孙大波另一把刀打下来了。打仗时在现场的有孙大波、孙大波父母、孙大波兄弟、孙大波媳妇,我们这边有王某6、秦某某、王淑贤、李某12、孙某5、李某13。别人没参与打仗,李某12、孙某5、李某13他们吓得跑到玉米地里去了。
2008年冬天的时候,具体哪天我也记不准了,我记着当时是中午的时候,我就忘了当时谁给我的电话,说你家在东李珠屯东头的地里进老牛了,我那个地里有新栽的树,后来我就给孙某5打电话了,孙某5说:“我要罚放牛的人的钱他们不给”,我记着我当时说“谁家的老牛,放牛的人在没在跟前”,孙某5说“更新村的孙大波子家的牛,他就在跟前呢”,我说你把电话给他,之后我就跟孙某某通电话了,具体我们俩在电话里咋说的我就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是说僵了,不然我也不能去。挂完电话我就开车去的东李珠屯那,我当时是自己开车去的,等我到屯头的时候,我先看到的孙某某的父亲,当时孙某5跟我说这是孙某某的父亲,我就跟他父亲说“你儿子多大了”,我就记着当时他父亲说好像不是30岁就是31岁,具体我也记不准了,我说咱俩去你家找你儿子去,他说“你别去了,他虎了吧唧的,你别跟他一样的”,说完我就上车往屯里开,孙某5也上车了。刚走了能有二、三十米左右,孙成说“这个就是孙大波子”,我就看见孙某某跟他媳妇从屯子里走过来了,我就把车停下下车了,下车之后具体说啥我也记不清了,我就记着他手里拿了一把刀,具体哪个手拿的我就记不清了,拿刀就冲我来了,我就绕着车来回跑,跑了好几圈,后来用刀扎了我一刀,但没扎到肉把我衣服扎坏了。这时侯我弟弟王某6跟妹妹王淑贤还有妹夫秦超子就也来了,我在前面跑,孙某某在后面追我,王某6跟秦超子在孙某某后面追他,孙某某就给王某6扎了一刀,具体扎哪了我也不知道了,反正是扎倒了,我回头就上去拽孙某某,也没拽住他,他回头就给我一刀,扎我右侧肩膀的位置了。这时候孙某某的父亲也过来了,他父亲手里拿了一个木棒子,我就把这个木棒子抢过来了,我用木棒子就打孙某某胳膊,把孙某某的刀给打掉了,打完之后我就上不来气了,我就叫我妹妹王淑贤赶紧找车给我拉医院去了。我动手了,我当时说“你们都在这站着瞅啥啊,这人都疯了”,但后来都谁动手了我就不知道了。我们这边就我跟我弟弟王某6受伤了,都是孙某某用刀扎的,当时我是右侧肩部的位置被扎了一刀,王某6大腿被扎了一刀,但是具体扎哪侧腿我就记不清了,别人都没受伤。孙某某那边的人我没看到谁受伤。我去东李珠屯的时候什么也没拿。孙某某我看见的是拿一把刀,具体我也记不准了,我原来也有笔录那上面应有记录,当时拿的是一把剔骨刀,大概20公分左右,单刃面的。孙某某就扎我跟我弟弟王某6了,我们都没拿东西。我们这边就我打孙某某了,没有别人。秦超子打没打孙某某我记不准了,我没看见其他人动手。当时孙某某手里的刀是他自己拿来的,在哪拿的我就不知道了,我手里拿的木棒子是在孙某某父亲手里抢过来的,当时是放牛用的杨木棒子。我和孙某某通电话时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我当时受伤在松原市中心医院医治的。
2008年我和孙某某打仗时就孙某某手里一手拿了一把刀,别人都没拿东西,还有就是孙某某他爸当时手里拿个赶牛的木棒子,后来让我给抢下来了,我用这个木棒打的孙某某。我当时没拿刀,当时我和秦超子跟孙某某动手了,别人我也没看到动手,而且当时好多人都吓傻了,都吓跑了。孙某某那边家人就孙某某动手了,他弟弟傻没动手,他爸是个瘸子,也没动手,他媳妇和他妈都拉着他,也拉不住他。孙某某的母亲给我车风挡玻璃打坏了,别的地方没有。肯定就是因为我打孙某某了,才砸我车玻璃的,不然我跟她也没啥矛盾。车玻璃大概也就几百元钱。我记着后来唠嗑中说过当时李某13给我妹妹打的电话,我当时打没打电话我也记不准了。打电话怎么说的我记不准了。现场就孙某某他爸手里有个放牛的木棒子,别的没有了。
88、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昨天中午11点多钟,我在家待着,我妈王某5去我家说“王某某他们来了一伙人把咱家老牛抓住了,要1500元钱,你别去了,我去,你在家等电话,一会儿给送钱”。待了一会儿,我奶也来找我了,说“电话响了,你去看看哪”。我跟我妈他们是前后院,我骑摩托车就去屯子东头我爸放牛那,我看见一个红色QQ车在道边停着,看我去了,他们车里下来五、六个人,我说“大哥,放牛这个是我爸,他腿脚不好,我还有一个傻弟弟,我们家今年收成不好”,他们说“别说那些没用的,赶紧给拿钱,要不就牵老牛”,我妈和我弟弟就把老牛从地里赶出来了,王某某那伙人就不让往回赶牛,车里一个小子就给王某某打电话,怎么说的我没听见,之后他拿电话从车里出来了,跟我说“王某某要跟你说话”,我接过电话说“老王大叔啊,我们都是农民,今年还欠收”,他说“小逼崽子,赶紧给拿钱,别跟我装,要不整死你”,我说“X你妈的,你来整死我吧,我等着你”,他就把电话挂了。我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两把杀猪刀,我媳妇就拽我不让去,我说“你在家吧,打仗别吓着你,我必须得去”,她就拽我,我俩就撕扒,一边撕扒就到屯子东头去了。这时一个黑色本田轿车过来了,到我跟前停下了,我说“大叔”,还没等我说下句话呢,他说“小逼崽子就你啊”,王某某下车就给我一刀,他拿了一把片刀,砍我脑袋上了,我脑袋就出血了,我也急了,就从兜里掏出两把刀,一手握一把,我也给了王某某一刀,我用右手的刀从下往上挑了一下,把他衣服划破了,我媳妇就抱着我,我还要往上窜,王某某就上车后边去了,我又到车后面,他又上车前面了,王某某还骂我“小逼崽子我今天就要你命”。这时候东边又来了一辆黑色轿车,红色QQ车去屯子东头那又回来了,他们两个车的人都拿着棒子,QQ车是去屯子找棒子去了,我一看这么多人我就往南边跑,跳过壕沟到南边玉米杆子地里了,他们十多个人就都上来了,我跑的慢,他们在后面就打我左侧肩膀头子一下子,我看他们都上来了,我就回头了,我一手拿一把刀扎也没扎着他们,我的胳膊让他们打了几棒子,把两把刀都打掉了,之后他们就用棒子打我脑袋,把我打倒了,我就昏迷过去了,等醒来后就在医院了。我拿的两把都是剔骨刀,一把是买的,一把自制的,木头把,刀身长能有15公分。因为王某某说要来整死我,我为防身用,他要是打我我就扎他。我跑到玉米杆地时王某某和秦超子离我最近,还有一个穿黑夹克的男的,175cm的个,中等身材,爪子脸,在我刀被打掉时就他们三个人打我了,别人没打,我昏过去了别人打没打就不知道了。我头部三处伤口,缝了20多针,左侧胳膊骨折了,右手肿了,右侧大腿一处刀口。打仗时在现场的就王某某他们那伙人,还有我家人,没有别人了。我没扎王某某,我不知道他哪里有伤。王某某拿的片刀,有40多公分长,他们拿的有镐把、有树枝子。
当时是因为我父亲孙某6在大林子镇东李珠屯东头的地里放牛,那地里当时有点苞米杆,我爸就在那放牛,大概在中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就记不准了,就来了几个人,当时跟我爸说“这是王某某的地,你家老牛进地了得罚钱”。后来说罚1500元,不然就要把老牛赶走,后来我爸就往家里打电话说让给送钱去,我就骑摩托车过去了,我到那之后当时有个红色的QQ车,还有几个人在那,我就上去跟他们说说,我说“我家里挺困难的,我爸身体还不好,你看看能不能少罚点”,那几个人当中就有一个给王某某打电话了,不ー会就把电话给我了,说“王某某让你接电话”,我接过电话就说“王叔,我家挺因难的,你看看能不能少罚点钱”,王某某说“小逼崽子,赶紧给我拿钱,别跟我装,要不然我整死你”,我当时也挺生气,我就说“X你妈的,你来整死我吧,我等着你”,王某某说“你等着我,我马上就过去”,之后电话就挂了,挂完电话我就回家了。到家之后我就把我家的两把杀猪刀拿着放兜里了,当时我媳妇看见我拿刀了,她就拦着我,不让我去,我说“你在家吧,我必须得去”。我就回到东李珠屯东头了,我到屯东头的时候,我就看见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来了,这车开到我跟前就停下了,王志徳就从车上下来了,下来就说“小逼崽子,就你啊”,还没等我说话呢,王某某就拿出一把片刀,直接砍我脑袋上了,砍完我之后,我头上就流血了,我就急眼了,我就从兜里把杀猪刀拿出来了,一手拿一把刀,我就给王某某一刀,我就知道把他衣服扎坏了,王某某就跑了,我还要往上窜,这时候我媳妇就把我抱住了,王志徳就跑到车旁边了,绕着车来回跑,边跑边说“小逼崽子,我今天就整死你”。这时候又过来一个黑色的轿车又下来好几个人,手里都拿着棒子跟镐把,这些人当中就有一个女的是王某某的妹妹王小贤(王淑贤),她下车之后就说“都给我上,给我往死里打”,她说完这话之后王某某他们那伙人包括秦超子(秦某某)就都上来了,用木棒和镐把打我,我一看人太多了,我就跑了,跑到南面的地头,当时我后面有十来个人,我就记着当时有王某某、王某6还有秦超子(秦某某),当时王某6用棒子打我脑袋上了,我就回头用刀扎,但扎没扎到谁我也记不准了,紧接着他们就都上来了,就把我打晕了,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醒过来我就在医院了。我拿了两把刀,都是平时家里用的剔骨刀,单刃,大约能有20公分左右,木把大概能有10公分左右,两把刀都是一样的。王某某拿的是一把片刀,大概能有40多公分吧,也是单刃的,我当时就是为了防身,因为当时王某某说要整死我,我就回家拿了两把刀,他要打我我就用刀扎他,我拿刀都把谁扎伤了我也不知道。我当时头部、胳膊、还有脸上都有伤、我头部当时具体打几个口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在医院缝合了,我左手腕处骨折了,我右腿上还有一个刀伤。当时打我的时候我看见的有王某某、王某6、秦超子(秦某某)、还有几个人也动手了,但我不认识,不知道叫啥的也动手了。我们家就我自已动手了,我昏迷后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扎到王某某,我是否用刀扎到其他人我就记不清了。跑到南侧地头的时候我记着当时有王某某、王某6还有秦超子(秦某某),他们都离我挺近的。王某某身上没有伤。我就拿了两把剔骨尖刀,剩下的木棒和镐把都是王某某他们拿来的。我是这次打完才认识秦某某的,打仗之前我不认识他,我后来才知道秦超子和王小贤(王淑贤)是一家的,他俩一起来的,他们一起下车能有四、五个人,当时有一个女的,后来我知道是王某某的妹妹王小贤(王贤)。秦超子(秦某某)他们除了王某某的妹妹,下车的时候手里都拿着木棒和镐把,王某某的妹妹下车就说“都给我上,给我往死里揍”,她说完这话,这些人就都上来用木棒子和镐把打我。他们这伙人的刀、镐把、木棒都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王某某手里当时拿了一把片刀全长大概能有八十公分,刀长大概能有四五十公分,单面刃的,镐把是买的那种白色的,全长大概能有120厘米左右,木棒子最长的大概得有2米左右,都是杨木棒子。我在打仗之前不认识王某某,就是听说过他,我也不认识王某6,我是打完之后才知道这个人的。
我拿的就是我家平时用的剔骨刀,尖的,单刃面的,大概能有20公分左右,两把都差不多一样的。我没用刀扎王某某,是否扎到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当时的两把刀时间太长了,现在找不到了。王某某砍我的时候用的是一把片刀,全长大概能有七、八十公分左右,刀面大概能有四五十公分,单刃的,他除了拿片刀之外,还拿木棒和镐把了,后来用木棒把我手上的刀打掉了,还用我拿的尖刀扎我了。我头部的一刀是王某某砍的,腿上的一刀也是王某某用刀扎的,胳膊上还有头上另外的伤是谁打的我就不知道了,当时他们都动手了。
89、被告人秦某某供述:王某某和王某6是我的二舅哥、三舅哥。昨天中午我刚要吃饭,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牛进地了,你去看看”,我和我媳妇王淑贤和王某6打车去更新村东李珠屯,到屯子东头那我看见一个小子手拿两把尖刀,围着王某某的车追王某某呢,我吓得也没敢下车。王某6下车了,那小子就冲王某6去了,当时他们家有五、六个人一人拿着一个棒子在旁边站着,我都吓蒙了。那个小子冲王某6去了,王某6跑道南玉米杆地里去了,王某6倒在地上了,那小子扑上去就扎了一刀,扎哪我没看见。王某某随后就过去了,从这小子家人手里抢下来个棒子,打这小子胳膊上一下,这小子起来又冲王某某去了,王某某转身就跑,刚跑了两步就滑倒了,一下跪地上了,这小子在王某某身后扎王某某肩膀一刀,一边扎一边说“我非扎死你”,用哪只手扎的我记不清了,当时他是从上往下扎的。我看王某某被扎了我从车上下去的,去给王某某扶起来扶车上了,他家人拿棒子在道上打王淑贤,又把王某某的车后风挡玻璃砸碎了。我把王某某扶红色QQ车上让他们先走,我又去扶王某6,把王某6扶到王某某的车上我们说要走,这个小子他妈还用棒子砸车呢,我们开车走了,仗就打完了。我去扶王某某时扎王某某那小子倒地上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倒的。那小子拿了两把尖刀,一手拿一把,刀身大约30公分长,正握着刀。王某某和王某6的伤是这个小子扎的。我没打这小子,也没看见别人打,没人打他家人,他家人一人拿一个棒子,这小子拿两把刀。我到现场时看见那小子围着车追王某某,没看见王某某有伤,也没看见这小子有伤。到现场时我就看见王某某、王某6、王淑贤,没看见我们那些人,我们一共去了三辆车,刚开始去了一个红QQ车,我们去时也没看见红QQ车上的人,王某某开了一辆车去的,我和王某6、王淑贤坐一辆车去的,我们打车去的,车到地方就走了。我没看见扎王某某那小子有伤。我们去现场没拿棒子之类的东西,王某6在打仗过程中一万多元的手表丢了。
2008年冬天的一天中午,我、王淑贤、王某6和张三子在我家吃饭,这时我接到王志徳的电话,王某某问我认不认识大李珠的“大波子”,我说“认识,怎么了”,他说“我和孙大波子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我问王某某在哪儿,他说在家,我说有啥吵吵的呀,我过去跟着说说,这时电话已经挂断了,我和王淑贤说“王某某和孙大波子吵吵起来了,我去看看”,她说她也去。然后王淑贤、王某6和张三子听见这话他们也要跟着去,我们四个人走到大林子站点打车去的大李珠村,在屯东头看见王某某的车在道边停着,看见“孙大波子”手里拿两把刀围着车追赶王某某。到附近的时候我们就下车了,但张三子没下车,下车后我就喊“大波子你干啥呢”,寻思跟他唠唠。这时王某6走到孙大波子跟前,让他把刀放下,孙大波子就拿刀冲王某6去了,王某6就跑,跑到地里边就摔倒了,摔倒后孙大波子就用刀扎在他大腿上ー刀,王某某看见这种情況,好像在孙大波子他妈手里抢了一个撬把就去追孙大波子,用撬把打在了孙大波子脑袋上,打完后孙大波子又起身追他,王某某就跑,在跑的过程中摔倒了,孙大波子拿刀冲后背就扎一刀,我也在后边追着喊大波子,我说“别扎了,这一会不是出人命了”,孙大波子媳妇也上来拉仗。这时候王志徳又起身上来就一大棒子,打在了孙大波子脑袋上,把他打倒在地上,倒地之后王某某又打了孙大波子脑袋两棒子,孙大波子媳妇就抱着他的脑袋,然后李某13开王某某的车拉着王志徳、王某6、王淑贤还有我就要走,孙大波子他妈就不让车走,就用棒子把车的后风挡玻璃打碎了,我就对她说“你别打了,赶紧给大波子看病吧”,这边王某某、王某6也受伤了,都赶紧上医院吧,然后他妈就不砸了。打仗的时候现场有王某某、我、王某6、王淑贤、李某13、孙某某、孙某某的哥哥(弟弟)、孙某某媳妇还有孙某某的妈,张三子没下车。大波子手里有两把刀,孙某某妈手里的撬把让王某某抢下去了,再没看见谁手里拿东西。王某某后背有刀伤,王某6的大腿有刀伤,大波子头部有伤,流了很多血。大波子手里拿的是两把大约能有20厘米左右长的刀,都有刀把。王某某手里拿了抢孙大波子妈手里的撬把。张三子大名我不知道,他在大林子街里开水暖的。张三子和我们去的,但他没下车,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反正走的时候没看见他。案发时,是王某某给我打的电话,他就说和孙大波子吵吵了,问我认不认识孙大波子,意思是想让我去劝仗。我接完王某某电话,我说“二哥和孙大波子吵吵了,我去看看”,王淑贤、王某6、张三子他们三个说也去,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为啥去。我没拿工具。我没听着王淑贤说什么话。孙大波子的伤是王某某用棒子打的,王某某第一棒子打在孙大波子脑袋上了,把孙大波子打倒了,孙大波子用手捂着脑袋,王某某打第二棒子时,也打在孙大波子脑袋上了,王某某第三棒子、第四棒子打在手腕位置了。王志徳的伤是孙大波子扎的。我打孙大波子了,再我就没打别人。当时孙大波子拿刀追王某某,王某某跑,我在地上捡起一个树棍子,拖布杆那么粗,一米长左右,我跑上去打了孙大波子后背一下子,把棍子打断了,孙大波子就一转身,这时王某某用棒子打孙大波子脑袋上了,把孙大波子打倒了,然后孙大波子媳妇就上来把孙大波子抱住了。当时我看王某某后背出血了,我说“一会出人命了”,然后大家就不打了。因为孙大波子拿刀追王某某,我怕再砍上就出人命了,所以拿东西打了孙大波子。
刚开始不知道他们打仗是因为什么,我后来听说是因为孙某某家的牛进了王某某家地,然后发生的争执。我一共就打孙某某一棒子,如果我不打他,我怕他就会用刀一直扎王某某。王淑贤没动手打仗,她就照顾受伤的王某6了,我没听着她说什么话。李某13没动手,孙某某家就他自己动手了,别人没动手。孙某某拿的两把刀大约能有20厘米左右,都有刀把,我没看见王某某手里有刀。王某某的伤是孙某某用刀扎的,孙某某的伤是王某某用棒子打的。
王某某是我前妻王淑贤的二哥,王某某当时是先干的村长,他当村长的时候张某1是村书记,后来张某1不当村书记之后,王某某就接的村书记兼村长。张某1和王某某之间具体有啥矛盾我不清楚,但我看见他俩吵吵过。具体哪年我就记不清了,我就记着是一个中午,当时是夏天,我在家待着,王某某的妹妹,也就是我的前妻王淑贤说“二哥在主力村跟张书记吵吵起来了,咱俩看看去,二哥脾气不好,别打起来”,我就跟王淑贤骑摩托车去张书记家了。到张某1家的时候,王某某已经在张某1家了,我进屋的时候看见,张某1家的饭桌被掀翻了,具体是谁掀翻的我不清楚,我去的时候已经翻了,进屋之后我就安慰张书记说“张书记,你别跟他一样的,他就那脾气”,说完我就拽王某某往出走,我一边拽一边说“张书记媳妇身体不好,你有事说事,你在人家这是干啥,有事上村上说去呗”。之后我就跟王淑贤把王某某拽走了,之后就都各自回家了。我进屋之后他俩没动手,进屋之前这不知道了。是我前妻王淑贤让我去的,说去看看别让他俩打起来。我知道的就这一次王某某去张某1家吵过。
90、被告人王淑贤供述:2008年1月10日中午,王某某打来电话说有老牛上地里去了,我和秦某某、王某6就在大林子街里找了一辆车去更新东李珠屯了,到屯子东头,我看见这个小子拿两把刀,一手一个追王某某呢。我们这辆车离他们还有20多米时就停下来了,王某6就下车了,我也下车了,那小子还追王某某,后来知道那小子叫孙大波。孙大波他妈在后面抱着孙大波不让他打仗,孙大波一下子就把他妈甩沟子里去了,王某某就跑,往南边王米杆地跑过去了,孙大波拿刀在后面追,王某6在孙大波后面追,王某6刚跳过沟子跑了三四米远就倒地上了,地里全是雪,他侧着就滑倒了,孙大波看王某6倒了,返回来就给王某6一刀,扎哪我没看见。王某某看王某6被扎了,从孙大波媳妇手里抢下个木棒子,孙大波媳妇是孙大波扎王某6时到跟前的,王某某抢下棒子打孙大波胳膊一棒子,打哪只胳膊我不记得了。孙大波扎完王某6第一刀又接着扎第二刀时,王某某打孙大波一棒子,打完孙大波,孙大波起来又追王某某,追了三四米,王某某滑倒跪地上了,孙大波从后面扎王某某肩膀一刀,用右手扎的,扎王某某右侧肩膀上了,一边扎一边说“我扎死你”,接着左手又扎王某某胳膊一下把衣服扎破了,王某某使劲站起来给孙大波一棒子,打孙大波脑袋一棒子,给孙大波打倒了,孙大波媳妇上去把孙大波头抱住了,不让我们打,我们就上车了。王某某先上的红色QQ车,到公路上又换车坐在自己的车上的,我们上车要走时,孙大波他爸还是他弟弟我没记清,用棒子把车门子和车机盖子砸了。打仗时孙大波他爸、他妈就在道上围着我,给我脸打了一棒子,我说“你还打我呢,你儿子都要杀人了,那边都要出人命了”,他们就往地里跑去了。王某某和王某6的伤是孙大波扎的。孙大波拿着两把尖刀,大约得有一尺左右长。我们去现场时什么也没拿。我到现场时我们这边就王某某自己,孙大波拿两把刀追王某某呢,孙大波他爸、他妈、他兄弟还有他媳妇一个手里拿着个棒子在现场呢。我脸右侧肿了,我往地里跑时孙大波他妈给我一棒子打在我脸上了。我没看见孙大波和他家人有伤,打完仗孙大波媳妇就抱着孙大波头,我没看见他们有伤。我到现场时王某某身上没有伤,孙大波正拿刀追王某某呢,围着车追,孙大波身上没有伤。打完仗孙大波的刀不知道是谁捡回来了,另一把不知道哪去了。
王某某是我二哥,他是大林子镇主力村书记。王某某以前跟别人打仗被人扎伤了,确实有这事,当时我在场了,还是我报警的。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冬天的时候,当时我在大林子镇街里家中,我三哥王某6、张三子、秦某某和我在家,我记得好像是李某13给我打电话,他说“你快来吧,在李珠屯东头,大波子拿两把刀撵二哥呢,要杀二哥”。我就跟他们几个说过去看看,我们在大林子镇街里打个轿车,我、王某6、秦徳超和“张三子”坐车到李珠屯东头,我看见叫“大波子”的人手里拿着两把刀追王某某,王某某围着他的车转了好几圈,王某某看见我们车了,他就往我们车方向跑,车还没等停稳,我三哥王某6就下车跑过去了,我们三个人等车停了才下车。“张三子”看见对方拿刀追王某某,他就走了。王某6就过去要拦“大波子”,王某6说“哥们有话好说,把刀放下”,“大波子”直接奔他腿扎了一刀,他又去追王某某了,当时王某6“哎呀”一声就跪在地上了。我和秦某某就奔王某6去了,这时有一个老太太过来拦着我,我就说“你别拦我了,那都出人命了,赶紧拉仗啊”。这老太太就松手了。王某某回头往后看的时候,“大波子”一刀就扎王某某肩膀上了,王某某直接就坐地上了。秦某某扶着我三哥,我跑到王某某车里取毛巾,我拿毛巾摁着我三哥大腿,后来的事我就忙活我三哥的伤ロ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我记得当时李某13在场了,后来我们把王某某和王某6抬车上了,李某13开着我二哥的车拉着我们住松原中心医院走。我们车刚走的时候,那老太太拿东西把王某某车前风挡给砸了。我们也没停车,我在车上捂着王某6的伤口,秦某某捂着王某某的伤口,我在车上就打电话报警了。第二天大林子派出所到松原医院给我们取的笔录。王某某和“孙大波”没有矛盾。后来我听王某某说的是因为王某某在李珠屯附近有点树,树被“孙大波”家放牛给霍霍了,就因为这个事王某某和“孙大波”干起来了。当时我和秦某某、王某6和“张三子”去的现场,我们四个人是打车去的。我记得好像是李某13打电话告诉我王某某跟人打仗了。当时现场有我、秦某某、王某某、王某6、“张三子”、“孙才子”和李某13。王某6下车去拉仗被“孙大波”拿刀扎了,我和秦某某去忙活王某6去了,“张三子”下车就没影了,我记得“孙才子”和李某13在道边站着,没到跟前去。秦某某当时是我丈夫,外号叫“秦超子”,我俩已经离婚六年了。“张三子”是大林子镇街里的水暖工。“孙才子”是主力村小苇塘屯的,具体大名我记不清了,李某13是当时主力村治保主任。我们到现场的时候,他俩就在现场大道边站着了。我领着人去的目的是要过年了,我怕王某某出事,我们过去寻思给他整回来。我们到现场的时侯没有人带刀或者棍棒之类的东西。对方有五个人,有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太、“孙大波”、“孙大波”媳妇,还有一个年轻男的。就“孙大波”拿两把刀,一手拿一把,两把剔骨刀,都是单刃的。我看见“孙大波”拿刀扎王某某和王某6了,我没看见有其他人动手。王某某肩膀被扎了一刀,王某6腿上被扎了ー刀。我不知道“孙大波”是否受伤。我到现场后,没看见有人打“孙大波”。我在现场没说过“你们咋不打呢,白养你们,打死我偿命”这句话。我到现场的时候,王某某手里没拿刀。我们这方面的人,手里什么都没拿。“孙大波”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
我看见孙大波拿刀扎人了,其他人动没动手我没看见。后来我扶王某6上车了,没看见现场是否有人打孙大波。当时我和秦某某扶王某6,后来王某某被孙大波扎了一刀的时候,我当时就忙活王某6了,秦某某不知道干啥去了,我觉得他可能去扶王某某了。
打仗的时候我就看见我二哥王某某和孙某某动手了,别人我没看见动手。孙某某自己拿了两把刀,木棒我没看见谁拿。
91、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吉林自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92、现场勘查笔录、非法开垦草原照片、坐标、地类分析。
综上证据,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第一起事实,有证人刘某2证言“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张某1不同意”,“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和张某1吵吵过”,被害人徐某1陈述“2007年王某某要竞选主力村主任职务,我和主力村书记张某1不同意”,“后来听张某1说,王某某因为他反对王某某竞选村干部到张某1家去闹事了”,“村上李朋权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躲着点,王某某要去我家打我”,“当时王某某竞选主力村主任的时候,有我们村上白金富和王某某竞争”,“王某某竞选村主任的时候因为张某1不同意,到张某1家作闹,后来张某1没办法了,才被迫同意的”,被告人秦某某供述“我看见张某1和王某某吵吵过,我记着是一个中午,当时是夏天,王淑贤说他俩吵吵起来了,我就跟王淑贤骑摩托车去张书记家了,到张某1家的时候,王某某已经在张某1家了,我进屋的时候看见张某1家的饭桌被掀翻了,之后我跟王淑贤把王某某拽走了,都各自回家了”,“我进屋之后他俩没动手,进屋之前就不知道了”。以上内容与证人李某5的证言及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且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述因竞选村主任张某1不同意和张某1拌过几次嘴,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第二起事实,有证人王某2证言“2008年7月1日,张某1组织村里党员过组织生活,散会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某和张某1干起来了,我把张某1推到值宿室,把值宿室的门插上,怕他俩再打,王志徳把值宿室的门踹出了窟窿,在值宿室门外爹长妈短的骂张某1,骂了20多分钟,派出所黄长虹领着人来把王某某整走了”,证人刘某2证言“有一年的7月1日建党周年,我们开学员大会,张某1书记主持的会议,王某某因为张某1在会议上没有介绍自己,就跟张某1吵吵起来了,后来张某1就去村上的值宿室了,进屋之后就把门插上了,王某某就拽门,后来我看见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王某某拉走了”,被害人徐某1陈述“2008年7月1日,张某1在村部主持召开学员大会,会议结束后王某某质问张某1开会时为啥不介绍他,不让他发言,后来王某某就骂张某1,并上去打张某1头部一拳,踹他腿两脚,张某1跑到村部值宿室把门插上,后来派出所所长黄长虹领人来了,好顿劝才把王某某整走”,“党员会散会后王某某就把张某1给打了”,证人李某5证言“主力村在村部开会,当天张某1回家的时候,我看他挺憋屈的,脸色还不好,我就问他咋的了,他说今天开会王某某把他给打了,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他才敢回家”。以上内容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以上二起事实虽均可认定,但因根据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中的“情节恶劣”指的是“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而“‘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可知前二起事实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次数,故前二起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第三起事实,有证人王某2证言“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们村书记刘志开会,要把在草原上我们村开垦的土地发包,会上刘志说王志徳要承包,地价定60万元,散会后听人说王某某可哪儿找徐某1,我们劝王某某也不听,走到屯东的树林带,佟某3从树林带出来了,我们把王某某劝回家了”,证人刘某2证言“王某某和徐某1有矛盾,在开会的时候,他俩老吵吵”,“王某某打没打过徐某1我没看见过,但我听说好像是打过,有时候吵吵我不敢看,不往他们跟前去”,证人佟某3证言“刘志组织开会,王某某要承包村上开垦的土地,是2012年8月份的事,王某某跟徐某1发生不愉快,散会之后我怕王某某跟徐某1打仗,告诉徐某1上林带里躲一躲”,“都劝王某某,后王某某走了,我也回家了”,证人李某4证言“2012年快到秋天的时候,徐某1开车去程家围子开会,大概9点钟左右,徐某1回来的时候满脸都是血,洗干净才发现,嘴角也打坏了,脸也肿了,鼻梁子也打青了,我问他咋整的,他说让王某某给打的”,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以上内容可以证实王某某因要承包村开垦的土地,对被害人徐某4存不满,双方之间因此发生过矛盾,徐某1被王某某打过,且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述确实和徐某1有过两次冲突,一起去刘志家开会,两次没有间隔,是同一天,在道上踢过徐某1一次,2012年8月26日打徐某1鼻子的事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以上一起事实的二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虽均可认定,但因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次数,故该起事实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第四起事实,有证人王某2、刘某3、高某2、孙某2证言,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徐某1陈述,可以认定2009年秋季,王某某任主力村书记期间,指派他人到大林子粮库挖39棵松树移栽到主力村部的事实存在,虽然王某某称此行为系经粮食局领导同意,但在侦查阶段王某某不能肯定到底是经哪个领导同意,且证人高某2证实,事情发生几日后,高某2给时任粮食局长王长印打电话,王长印并未证实王某某移栽松树的行为是经其允许,表示这是粮库自己的事,且王长印是否有权允许存疑,王某某应对其行为系经过权利人允许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故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5、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第五起事实,有证人王某2、徐某2、张某3、李某1、高某1、梁某、周某1、许某1、朱某、张某4、周某2、许某2、王某3、许某3、元某、李某2、宋某1、刘某1、袁某证言,被害人徐某1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可以证实王某某指派徐某1、王某2、徐某2三人强行在胡某、张某2承包的草原收取村民放牧款。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一是该行为是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其个人行为;二是所收的放牧款数额不对,大约应为七、八千元钱,徐某1收钱不一定全部交给王某某。对以上辩解,收放牧款虽有村委会会议记录,但在收款过程中,均系王某某一人指使收取,且收取的放牧款均交给了王某某个人,没有入村委会账目,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用于村集体,故该会议记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于王某某个人行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有各放羊户的证言予以证实,并与证人徐某2证言、被害人徐某1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即使徐某1的放牧款未全部交给王某某,因其是受王某某指使,王某某也应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以上事实,另有提取笔录、草原承包合同书、收据及记账凭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人大常委会文件、请示报告、照片11张、会议记录、续签原件15张、原始票据45张、七本票据等书证及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予以佐证,可以证实。
据此,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孙某3、徐某2、刘某2、佟某3、王某2、徐某1、张某1、张某2、胡某、姜某2、田某、李某7、李某8、张某5、姜某1、李某9、杨某、李某6、柴某、李某10、孔某、孙某4、张某9、李某11、井某、周某4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调查报告、草原工作站卷宗材料、承包合同书、会议记录、提取笔录、植树面积图、转包合同、情况说明、执业证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非法开垦草原照片、坐标、地类分析。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是在覆盖草原的土埂上栽树,不是在草原上栽树”,“是在死亡树木处补栽树木而非在草原上栽树”,“鱼塘、敬老院占的不是草原,是村民场院和道路”等问题,本院认为,即使王某某栽树、建鱼塘、敬老院等占用的土地之前没有草,已作他用,但该地的性质本为草原,行为人在占用后作为非草原用途使用,就应属于非法占用草原。另虽有出庭证人李某14、孙某2、赵某、孙某7、孙某5证明王某某收回的部分土地原系村民开荒,很早之前即为耕地,但不能证明王某某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为该几位证人不能清楚的说明收回的土地即是现在孙某3耕种的土地,且证据显示收回的土地已经村委会承包给高莹,非孙某3承包的部分,孙某3承包的土地属王某某雇人开垦并承包,后以个人名义承包给孙某3的。关于占用草原的面积,经扶余市草原管理站的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测量,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虽然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孙某3承包的部分土地不属于草原面积,并已实际耕种,孙某3当庭也予以证实,此事实与草原工作站的测量结果不矛盾,因证人周某4也证实5块开垦草原总面积为871.8亩,其中天然牧草总面积为635.1亩,不属于天然牧草的其他地类面积为236.7亩。故公诉机关认定的占用草原面积属实。
据此,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聚众斗殴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孙某5、李某12、李某13、王某6、孙某6、王某5、闫某2、林某、林东、姜某3、张某7、王某7、王某4的证言,住院病历、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判决书、减刑证据、情况说明等书证,吉林自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王淑贤的供述,以上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在与孙某某电话中发生口角后,给秦某某、王淑贤打电话请求支援,王某某先到达现场,秦某某、王淑贤、王某6随后到达。秦某某供述和王某6证言及王淑贤案发后第一时间的供述均证明是王某某给他们打电话的,故可以认定王某某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虽然王淑贤在后来的供述中说是李某13给她打的电话,说“你快来吧,在李珠屯东头,大波子拿两把刀撵二哥呢,要杀二哥”,明显时间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认定。关于王某某是否持械的问题,只有被告人孙某某、证人王某5、闫某2证明王某某在下车时手里拿了刀,但三人对王某某拿的刀的样式、长度叙述不一致,且其他现场的证人及被告人均证实王某某下车时什么也没拿或没看见。孙某5和李某12在案发第一时间也证实王某某下车时没有拿东西,虽然在10年后的笔录中称记得好像是拿了什么东西,但也说不清拿的是什么,随后又说记不清了,并强调案发当年公安机关取的笔录所说的都属实。如果如孙某某所述,王某某下车时拿的片刀长度近1米,即使现场混乱,在场的其他目击者连孙某某拿的短刀都能看见,不可能看不见王某某拿的长刀。另孙某某所述片刀伤与其病例“头顶部3处长约7CM、5CM、5CM的创口,均深达骨质,创口边缘不整齐”相矛盾,故不能认定王某某持刀斗殴。王某某虽未持刀,但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和秦某某殴打孙某某所使用的工具均为木棒,故可以认定王某某、秦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
关于秦某某称因为孙某某要拿刀扎王某某,情急之下其用棒子打孙某某后背一下,该说法本院不能认定。因证人孙某5证言“我也不知道王某某打了几下把孙某某打倒了,秦超子这时候也上去了,也跟着打孙某某”,“我就看见王某某、秦超子动手了,还有孙某某动手了,别人我没看见谁动手”,“当时打仗动手了的就王某某、秦超子还有孙某某,伤都是他们几个造成的,当时王某某跟王某6身上的伤是孙某某用刀扎的,孙某某的伤是王某某跟秦超子动手打的”,“秦超子手里是否拿什么工具我记不清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们打了得有十棒子,我跟秦某某说得赶紧走”,“秦某某打孙大波两棒子,把孙大波另一把刀打下来了”,“我当时没拿刀,当时我和秦超子跟孙某某动手了”,被告人孙某某也供述,打仗时王某某和秦某某离他最近。以上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认定,秦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明知会发生殴斗行为,到现场积极参与并发挥主要作用,绝非正当防卫行为。被告人秦某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关于王淑贤叫号喊“打”的情况,证人孙某6证言“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是王某某妹妹,她下车之后就叫号‘你们咋不打呢,白养你们啊,打死我偿命’”,“我到打仗现场时,王某某正和孙某某撕扒呢,他妹妹来了之后一叫号,他先上去打几棒子后孙某某就倒地上了”,证人闫某2证言“我就记得那些人当中有个女的,能有1.65米左右,较胖,她下车就说‘打’,接着她就过来打我婆婆,用手打的”,证人王某5证言“我没打王某某他们,我和那个女的撕扒了两下”,“后来的那个女的说打死了,赶紧跑”,证人王某4证言“王淑贤他们来了之后,下车就直奔王某某他们那去了,我一看这就是要打仗啊”,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他家人拿棒子在道上打王淑贤,又把王某某的车后风挡玻璃砸碎了”,被告人王淑贤供述“打仗时孙大波他爸、他妈就在道上围着我,给我脸打了一棒子”,“我脸右侧肿了,我往地里跑时孙大波他妈给我一棒子打在我脸上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这些人当中就有一个女的是王某某的妹妹王淑贤,她下车之后就说‘都给我上,给我往死里打’,她说完这话之后王某某他们那伙人包括秦超子就都上来了”,“王某某的妹妹下车就说‘都给我上,给我往死里揍’她说完这话,这些人就都上来用木棒子和镐把打我”。根据以上证据,结合王淑贤去现场的动机、过程及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贤明知去现场会发生殴斗行为而积极参与,并与孙某某的父母经生肢体冲突,指证其叫号的孙某6及闫某2虽系孙某某亲属,但二份证言系案发第一时间叙述,二人证言虽有倾向性,刻意回避孙某某用刀扎人的过程并夸大王某某的殴打行为,但依据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及公安取证的规则,同时指认王淑贤叫号的可能性很小,且二份证言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虽然孙某某当庭供述“我听见有人喊的‘上’,是谁喊的忘了”,“我对王淑贤谅解了,她没有对我造成伤害,没打我,她是否喊了我记不清了”,但是孙某某并没有明确说明王淑贤没有叫号,只是说“记不清了”,且已事过境迁,双方早已互相谅解,故其说法不能推翻以前供述的内容。综上,王淑贤在王某某的组织下到达斗殴现场,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虽未直接参加斗殴,也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以上证据同时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故根据证据显示,孙某某没有聚众行为,但其行为导致被告人王某某重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
据此,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淑贤聚众斗殴(其中王某某、秦某某为持械)、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违反草原法等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面积750余亩,数量较大;持械进行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王淑贤在被告人王某某的组织下,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对斗殴及伤害的行为已互相谅解,并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孙某某、王淑贤虽有辩解,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追诉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王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王淑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孙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孙某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因有犯罪前科,有再犯罪危险,可判处实体刑,对被告人王淑贤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20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王淑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徐冬颖
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
人民陪审员 王洪杰
书记员: 栾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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