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殷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
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驾驶无牌照轻便型三轮摩托车驮载丰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一组水泥路上时,乘车人丰某某从车上跌落,造成丰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人殷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现场处理程序规定、且违反载人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丰某某无责任。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丰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殷某对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殷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殷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殷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殷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孟立军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