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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明某诈骗案减刑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税明某

罪犯税明某,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6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税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该犯于2012年2月16日入监服刑。
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30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税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税明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税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税明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税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税明某减去剩余刑期。

审判长:梁永平

书记员:邱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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