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2004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谭永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6〕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春艳、刘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2月8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山归园饭店门前处,将被害人张某玮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5的灰色田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3210元。
2.2013年2月20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75号民宅门前处,将被害人王某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0x-xxxx9的蓝色大地金牛牌拖拉机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加来镇平乐村卖给“六高”,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012元。
3.2013年3月10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西路财银小区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年、许某明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琼0x-xxxx3、琼0x-xxx09的绿色惠利牌拖拉机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加来镇平乐村卖给“六高”,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拖拉机每辆价值23322元,共计46644元。
4.2013年3月23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豪苑路与坡博西村交叉口处的亚洲豪苑卫生站对面路边处,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1的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3603元。
5.2013年4月7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豪苑路申通快递旁一废品收购站处,将被害人谷某亮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0x-xxxx8的蓝色惠利牌拖拉机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加来镇平乐村卖给“六高”,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096元。
6.2013年4月11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村春华公寓内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周某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0x-xxxx1的绿色惠利牌拖拉机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加来镇平乐村卖给“六高”,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450元。
7.2013年5月6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口森林酒店对面楼下处,将被害人李良高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0的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719元。
8.2013年5月29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春江壹号小区门前绿化带处,将被害人潘某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7的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7022元。
9.2013年6月4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嘉海大厦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梁某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6的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6250元。
10.2013年7月7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澳华大厦味道家饭店门前处,将被害人谢某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3的灰色中兴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3279元。
11.2013年7月29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16号庆诚信景苑小区门口旁人行道处,将被害人马某黔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6的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至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5547元。
12.2013年8月15日,李某、周某真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鑫金田宾馆门前处,将被害人周某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9的褐色田野牌皮卡车盗走,然后将该车开回临高县加来镇市场停放。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真将该车开至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销售给他人,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得报酬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48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6日9时许在临高县加来镇前进路市小附近被抓获。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1日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周某真两人共同盗窃了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车辆,然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王某某每次获取好处费500元。
十二份被盗车辆的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等材料。证实本案十三名被害人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
被害人张某玮的陈述。张某玮陈述称,2013年2月7日20时30分左右,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5灰色田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山归园饭店门前,至2013年2月8日18时20分左右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王某全的陈述。王某全陈述称,2013年2月19日14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0x-xxxx9蓝色大地金牛牌拖拉机停放在海口市城西镇苍西村75号门前,2013年2月20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陈某年、许某明的陈述。陈某年、许某明陈述称,2013年3月9日21时许,其两人将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琼0x-xxxx3、琼0x-xxx09绿色大型农用拖拉机停放在海口市海甸二西路财银小区门口,2013年3月10日4时许发现该两辆车被盗。
被害人熊某的陈述。熊某陈述称,2013年3月22日19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1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坡博西村与豪苑路交叉口处,2013年3月23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谷某亮的陈述。谷某亮陈述称,2013年4月6日23时50分左右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0x-xxxx8蓝色惠利牌拖拉机停放在海口市坡博西村亚洲豪苑小区处,2013年4月7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周某延的陈述。周某延陈述称,2013年4月10日17时30分,其将一辆蓝色惠利牌(车牌号琼0x-xxxx1)拖拉机停放在春华公寓停车场,2013年4月11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李良高的陈述。李良高陈述称,2013年5月5日17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0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路口处,2013年5月6日7时10分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潘某东的陈述。潘某东陈述称,2013年5月28日21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7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39号旁边春江壹号小区门口绿化带处,2013年5月29日10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梁某和的陈述。梁某和陈述称,2013年6月3日20时10分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6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金盘大道嘉海大厦停车场,2013年6月4日8时左右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谢某婷的陈述。谢某婷陈述称,2013年7月6日23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3灰色中兴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澳华大厦前面停车场,2013年7月7日9时30分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马某黔的陈述。马某黔陈述称,2013年7月28日21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6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16号诚信景苑大门附近,2013年7月29日7时10分左右发现该车被盗。
被害人周某浪的陈述。周某浪陈述称,2013年8月15日10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9褐色中兴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青年路25号鑫金田宾馆路边,2013年8月15日14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同案犯李某、周某真的供述和辩解。李某、周某真供述称,2013年2、3月份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山归园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将一辆田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得500元;2013年3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75号民宅门前的停车场将一辆田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3、4月份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海甸二西路财银小区门前铺面路边将两辆惠利牌拖拉机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3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豪苑路与坡博西村交叉口处的亚洲豪苑卫生站对面路边将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4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申通快递旁一废品收购站前的路边将一辆惠利牌拖拉机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大约5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村春华公寓停车场处将一辆惠利牌拖拉机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5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路口森林酒店对面楼下处将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6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美祥路春江壹号小区门前绿化带处将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6、7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金盘路嘉海大厦停车场将一辆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7月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澳华大厦味道家饭店前将一辆田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7月底的某天凌晨,两人在海口市海秀中路诚信景苑小区门口将一辆长城牌皮卡车盗走,后两人将车交给“瘦仔”销售,“瘦仔”扣除500元;2013年8月15日凌晨,两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鑫金田宾馆门前将一辆田野牌皮卡车盗走,后周某真和“瘦仔”将车开到澄迈县金江镇销售,“瘦仔”扣除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1月6日的第一次笔录中供述称,其帮周某真销售了一辆皮卡车,并要求周某真支付500元酬金。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1月6日的第二次笔录、2016年1月19日的第四次笔录中均供述称,2013年年初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灰色中兴田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6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5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7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45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4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灰色中兴田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6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7月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开到儋州市那大镇钢铁厂附近卖给“儋州老”,得款5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8月的一天,李某叫其和周某真一起把一辆褐色中兴田野牌皮卡车开到澄迈县金江镇销售,周某真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蓝色大地金牛牌拖拉机开到临高县加来镇平乐村附近卖给“六高”,得款2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两辆绿色惠利牌拖拉机开到临高县加来镇平乐村附近卖给“六高”,得款6000元,李某给其10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蓝色惠利牌拖拉机开到临高县加来镇平乐村附近卖给“六高”,得款3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帮李某把一辆绿色惠利牌拖拉机开到临高县加来镇平乐村附近卖给“六高”,得款2000元,李某给其500元好处费。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3月14日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称,其共为李某等人销售了一辆绿色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蓝色大地牌金牛拖拉机、两辆绿色惠利牌拖拉机、一辆田野牌拖拉机。
20.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张某玮被盗的田野牌皮卡车价值53210元;王某全被盗的大地金牛牌拖拉机价值25012元;陈某年、许某明被盗的惠利牌拖拉机价值46644元;熊某被盗的长城牌皮卡车价值63603元;谷某亮被盗的惠利牌拖拉机价值31096元;周某延被盗的惠利牌拖拉机价值23450元;李良高被盗的长城牌皮卡车47719元;潘某东被盗的长城牌皮卡车价值67022元;梁某和被盗的长城牌皮卡车价值46250元;谢某婷被盗的田野牌皮卡车价值63279元;马某黔被盗的田野牌皮卡车价值45547元;周某浪被盗的田野牌皮卡车价值54890元。以上拖拉机、皮卡车价值共计567722元。
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李某、周某真盗窃车辆的十二处案发现场。
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周某真指认了案发现场,周某真辨认出王某某;王某某辨认出李某、周某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代为销售,价值5677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4、第5、第6、第7、第8、第9、第10、第11起犯罪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已经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同案犯李某、周某真的供述及张某玮等13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李某、周某真先后把盗来的13名被害人的拖拉机、皮卡车交给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每次给被告人王某某好处费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第2次、第4次讯问笔录中亦供述其代李某销售了涉案13辆拖拉机、皮卡车,每次得好处费500元。同案犯李某、周某真的供述、张某玮等13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12起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坦白其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才刚 审 判 员  王金波 人民陪审员  吴 林

书记员:唐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