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原赣州市南康区坪市乡人民政府政法委员、南康区凤岗镇人民政府政法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辩护人涂健、肖辉泉,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冬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涂健、肖辉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建议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赣州市黄金机场改扩建征地拆迁过程中,时任凤岗镇人民政府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项目拆迁小组组长、成员的被告人钟某某以为拆迁户提供由朱降龙违规加盖作废公章的空白建房用地申请表等方式为拆迁户提供便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717.4565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户的建房手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调查核实,造成国家损失达57.591906万元;直接收受或采取以借为名的方式收受拆迁户财物共计15.53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凤岗镇人民政府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项目拆迁小组组长、成员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
(一)受贿罪
1、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负责凤岗镇蔗山村马古组拆迁户周善浪、周善海、周善波、周善洋、周善勇、袁金香六兄弟家的房屋拆迁工作过程中,钟某某使用伪造的建房用地申请表为周善浪、周善海、周善波、周善洋、周善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钟某某的关照,周善浪送给钟某某现金0.3万元、周善波送给钟某某0.3万元、周善洋送给钟某某0.2万元、周善勇送给钟某某0.28万元。
2、2015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土墙围组拆迁户曾照明家的房屋拆迁工作,为了使其违章搭建的房屋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曾照明送给钟某某现金人民币0.1万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土墙围组拆迁户曾福清家的房屋拆迁工作。曾福清为了获得钟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钟某某人民币共计0.7万元。2016年7月,钟某某将0.7万元退回给曾福清。
4、2015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土墙围组拆迁户董太燕家的房屋拆迁工作,为了使其违章搭建的房屋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董太燕先后两次送给钟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此外,钟某某于2016年1月向董太燕借款3万元,为了感谢钟某某的关照,董太燕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钟某某3万元。
5、2015年12月,蔗山村土墙围组村民董大盛欲通过钟某某购买董太燕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为了获得钟某某的关照,董大盛于2016年1月委托其妻子廖玉梅送给钟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5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蔗山村肖塘组拆迁户伍清华和伍群伟家的房屋拆迁工作,伍清华为了使其2015年5月违章搭建的房屋以其父亲伍群伟的名义顺利获得拆迁安置补偿,送给钟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15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土墙围组拆迁户董家裕家的房屋拆迁工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钟某某向董家裕索要人民币0.35万元,董家裕为了获得钟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了钟某某人民币0.35万元。此外,2016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向董家裕借款3万元,为感谢钟某某的关照,董家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钟某某人民币3万元。
8、2016年2月,被告人钟某某和李坊永(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凤岗镇蔗山村洋坑组拆迁户江勋平家的房屋拆迁工作,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钟某某向江勋平借款1.3万元,为感谢钟某某的关照,江勋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了钟某某人民币1.3万元。
9、2016月1月,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洋坑组拆迁户江永忠家的房屋拆迁工作,为了感谢钟某某的关照,江永忠先后两次送给钟某某人民币共计0.5万元。签署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钟某某于2016年4月向江永忠借款2万元,为感谢钟某某的关照,江永忠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钟某某2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1、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马古组拆迁户周善波、周善海、周善洋、周善浪、周善勇五兄弟、蔗山村土墙组拆迁户曾福清及蔗山村洋坳组拆迁户江传保、江传仙、江传伸三兄弟家的房屋拆迁工作时,明知周善波、周善海、周善洋、周善浪、周善勇、曾福清、江传保、江传仙、江传伸的部分房屋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却通过南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朱降龙在钟某某提供的11份空白建房用地申请表上加盖作废公章并伪造了相关内容,将伪造的建房用地申请表用于拆迁,致使周善波、周善海、周善洋、周善勇、周善浪、曾福清、江传保、江传仙、江传伸多获得了货币安置补偿,给国家造成472.921572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钟某某还为周善海116.905平米的违章建筑违规进行货币补偿,给国家造成15.379975万元的经济损失。
2、2015年7月,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马古组拆迁户周善浪的房屋拆迁工作时,除为周善浪伪造一张建房用地申请表外,还利用周善浪提供的周善浪妻子董福兰的一份违规获批的建房用地申请表以周善浪的名义使得616.295平米的违章建筑获得货币安置;利用曾福清自行安置协议以曾福清的名义使得540平米的违章建筑进获得货币安置,给国家造成171.967535万元的经济损失。
3、2016年6月,钟某某和李坊永等人负责凤岗镇蔗山村土墙组拆迁户董太燕房屋拆迁工作时,钟某某、李坊永明知董太燕通过虚假房屋转让协议以本村村民董鑫的名义使得366.05平米的违章建筑获得了货币安置,给国家造成53.51077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15年12月,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拆迁户伍清华房屋拆迁工作时,明知伍清华105.048平米的违章建筑被凤岗镇政府定性为强拆建筑的情况下,却以伍清华父亲伍群伟的名义进行房屋安置,给国家造成3.67668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玩忽职守罪
2015年10月,钟某某负责凤岗镇蔗山村拆迁户江永忠房屋拆迁工作时,对江永忠提交的一份1992年获批的建房申请表和2005年赣州新机场拆迁自行安置协议未认真细致的审核,致使江永忠利用已被自行安置协议所替代的无效的1992年建房用地申请表使得应当被认定违章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为427.14平米的房屋获得货币安置,给国家造成57.591906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周善浪、曾福清、董太燕、江永忠、江传保、周善海、周善洋、江传伸、江贵粮(江传仙儿子)共退缴赃款627.905104万元。
2016年8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钟某某受贿犯罪事实,2016年8月31日,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钟某某询问过程中,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的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康干字[2016]8号南康区委文件、会议记录、退赃进账单、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项目红线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赣州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具体问题操作细则、车辆信息、周善波、周善浪、周善勇、周善海、周善洋、曾福清、江传保、江传仙、江传伸九户村民的非法所得情况、彭玉兰181号、彭玉兰335号、周善浪184号、曾福清173号、江传保333号、江传仙363号、江传伸364号、曾照明336号、175号、196号、曾宪荣174号、曾宪龙171号、曾宪明170号、董太燕155号、董鑫361号、董世井360号、董大盛365号、伍群伟351号、伍清华350号、董家裕177号、江勋平293号、勋平木业295号、江鸣威294号、江永忠234号、肖瑞贞235号、江志强236号拆迁档案资料、伍群伟建房用地申请表、违法行为告知书、彭玉兰、周善波、周善浪、周善勇、周善海、周善洋、曾福清、江传保、江传仙、江传伸、曾照明、董鑫、董太燕、伍清华、伍群伟、董家裕、江勋平、江鸣威、江永忠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江傳寳1992年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证明;证人周善浪、周善波、周善海、周善勇、周善洋、黄春海、袁金香、曾照明、曾福清、曾宪龙、江传保、江贵粮、江传伸、董太燕、董鑫、李坊永、廖玉梅、伍清华、董家裕、江勋平、刘翠松、江永忠、江传光、邱全林、周阳明、董健明、张祥河、黎明莉、高联东、朱降龙、叶荣春、刘斌、黎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凤岗镇人民政府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项目拆迁小组组长、成员期间,直接收受或者以借款名义共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5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以为拆迁户提供由朱降龙违规加盖作废公章的空白建房用地申请表等方式为拆迁户提供便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717.4565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户的建房手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调查核实,造成国家损失达57.591906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辩护称,部分受贿款是借款,经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本案中,江传保的证言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均证明江传保在借款7万元后曾多次催钟某某还款,证明江传保有让钟某某归还借款的意图,不符合行贿的构成要件,该笔借款不应纳入受贿金额。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江传保的7万元为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辩解称董家裕的3.35万元、江永忠的2万元、江勋平的1.3万元均为借款,辩护人辩解称董家裕的证言证明其有让钟某某补写借条的意愿,经查,认定借款名义受贿不宜仅依据书面借款手续,董家裕、江永忠、江勋平的证言均称钟某某负责其房屋拆迁,董家裕、江永忠均表示为感谢钟某某的关照借钱给他,董家裕、江永忠、江勋平均无催还行为,所有借款钟某某亦无归还行为且供述称其没有归还能力,综上,董家裕、江永忠、江勋平的借款应当计入被告人钟某某的受贿数额,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董家裕的3.35万元、江永忠的2万元、江勋平的1.3万元均为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称,滥用职权第1起事实中,被告人钟某某对建房用地申请表申领和审批无任何职权,让公安人员盖章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无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不正当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构成要件。经查,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凤岗镇拆迁工作组成员,其职责为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进行拆迁安置。其在明知拆迁户的部分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私自为拆迁户提供加盖作废公章的空白建房申请表,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系对征地拆迁职权的滥用,辩护人的该辩护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辩护称,滥用职权第3起中董太燕签订拆迁协议时被告人钟某某不在场,被告人该起事实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被告人钟某某参与董太燕的房屋拆迁工作,其知晓且同意董太燕以本村人的户口进行安置补偿。该事实有证人董太燕、李坊永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加以证明,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均辩解辩护称,被告人钟某某不知晓江永忠的建房申请表已经被使用,被告人钟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查,被告人作为拆迁工作组的小组长,对拆迁户的基本情况应当认真调查了解,江永忠的证言称他已告知钟某某其参与了05年和07年的机场拆迁,并且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订了两份自行安置协议。其92年的建房申请表在2005年是否已经使用关系到该批示是否能够在2015年征地拆迁中使用,该内容属于拆迁组职责内的审查范围,被告人钟某某作为拆迁小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调查审核职责,致使该建房申请表在2015年拆迁中被重复使用,造成57.591906万元的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9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黎莉
审判员 黄秀琴
人民陪审员 郭兰辉
书记员: 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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