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无业。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孙某身体原因,盱眙县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拒绝收监,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驾驶二轮自行车沿1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同日9时5分左右车辆行驶至121省道140KM+970M处,因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撞到行人翟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翟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翟某的亲属医疗费,另支付费用二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某、陆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谈话笔录,被告人孙某病历、检验报告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翟某的亲属医疗费,另支付费用二万五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审 判 长  王吉祥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

书记员:夏剑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