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徐成,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原住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徐成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苏0621刑初5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浪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李海林
书记员:张一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