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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信丰县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47号鑫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丰县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地址: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村上高组56号。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腾某某,男,1962年2月7日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1年8月18日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1,男,1972年9月5日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2,男,1944年3月11日生,住信丰县,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信丰县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陈某某1、陈某某、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8.47097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18.47097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若龙
审判员 钱园春
审判员 付晓

书记员: 陈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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