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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刘和平,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和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和平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和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伟 审判员 李晓政 审判员 涂青达

书记员: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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