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王想
王想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王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想,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人王想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告人王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胡世俊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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