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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统松

书记员:张凯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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