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陈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号牌川A×××××号白色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蓉台大道南段“雷迪波尔”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左向右未按交通标线指示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1无证驾驶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1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让其妻黄某赶到事故现场“顶包”后离开。当日21时,罗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1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大部分赔偿款,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补充到案经过,证人黄某、钟某、罗某2、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提取视频审查说明、视频截图照片、执法记录仪截图,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死亡病情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天网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枫
人民陪审员 谢超文
人民陪审员 何继

书记员: 杨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