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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胡XX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聂建明

书记员: 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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