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郑熙,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住四川省彭州市。2017年4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男,殁年87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郑熙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汉彭路由本市市区方向往濛阳镇行驶。行驶至本市九尺镇草桥路口时,与其车行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周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熙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辩护人:无。
辩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郑熙除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2367元外,另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熙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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