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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吕某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7月30日10时许,驾驶鲁C×××××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友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缘路与凤凰村路交叉路口时,因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8月10日,马某经淄川区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系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靳莉
审判员:徐静
审判员:王立娟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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