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泰安中星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面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70921200010586,单位地址宁阳县伏山镇吕兴村。诉讼代表人崔光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中星面业公司员工,住宁阳县。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泰安中星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田青,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柳杨面粉加工厂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宁阳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大学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费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殷建征,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广现(曾用名殷广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福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曲阜市盛大木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济宁市曲阜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树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凡增(曾用名孟凡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元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茂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明锋,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西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费县润兴板材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住临沂市费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贵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小学文化,费县优杨板材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住临沂市费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明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元玉(曾用名宋元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7月份,泰安中星面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小麦粉加工、销售、粮食收购,被告人陈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承诺给付月息1%-2%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通过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李运海、王仲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805498元。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015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崔立新、殷广现、董丽丽介绍,为董丽丽经营的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抵扣税款101728元;为被告人吕西雷经营的费县润兴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抵扣税款34492元;为被告人李贵民经营的费县优杨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969元;为郭明祥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659元。2、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崔立新介绍,为被告人王福芝经营的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抵扣税款97042元;为被告人张树旺经营的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抵扣税款79930元;为被告人孟凡增经营的临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抵扣税款57171元;为被告人宋元玉经营的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12654元。3、2016年初,被告人郑茂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崔立新介绍,为被告人宋元礼经营的临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抵扣税款51973元。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殷广现、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宋元礼、郑茂山系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涉案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及违法所得已退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发票等;证某光许某许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崔立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崔立新、董丽丽、殷广现、王福芝、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礼、郑茂山、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宋元玉违反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被告人陈某某的中星面业公司是面粉加工企业,该企业收存农民的小麦随时兑换面粉,属正常经营活动,其中188人计存的小麦2011498斤,价款2289400元,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不应计算在内;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往来借款,也不应计算在内。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考虑其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而是没有审慎接受发票的企业是否真实购买了自己生产的面粉,故其系被他人利用,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抵扣的税款损失也已经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丽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丽丽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归案后积极补缴税款,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茂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称其不是虚开,崔立新从其公司购买面粉,也拉一些次粉和麸子,拉的这四车货给了坤森木业,其给坤森木业开的发票,价格是多少就开多少钱的发票。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郑茂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崔立新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事实不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宣告郑茂山无罪。被告人崔立新、殷广现、王福芝、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礼、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宋元玉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3年7月份,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小麦粉加工、销售、粮食收购,被告人陈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陈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存款人月息1%-2%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通过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中星面业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运海、王仲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1595321元。截止目前尚有11139146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认2013年7月成立中星面业公司,开业以来截止到2014年向一百七八十余户村民吸收存款800余万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其逃跑的事实。同崔某光丽提供的借据除了马丽10万元外都认可,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其辩解称这10万元是马丽和她丈夫戴邵剑借的其的钱。2014年1月8日崔某光丽写的8万元的借据,月息1.2,肯定是借的别人的钱,但是人太多了借的谁的记不清了陈某1洪张某宝兴、张学平有借条的认可,没有手续的不认可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某光丽证言(附表一份),证实陈某某于2013年7月成立中星面业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9月12日吸收村民存款约1300万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逃跑的事实。(2)许某许军证言,崔某光丽当时给其定工资每个月800元,最后欠其5个月的工资。2014年底,其多次崔某光丽钱,没想到后来他全家就跑了的事实。(3)王某长伍证言,证实其和陈某某是隔村的邻居,平时有粮食都存到他面粉厂,从2010年逐渐积累的粮食换成现金条,即其把粮食卖给他,陈某某的崔某光丽就给其写借据,并许月息1.2或1.5,其现在有现金条三张,共计95000元,2015年7月3日,陆续给其20000元,现在还欠其75000元钱和20608斤麦子的事实。(4)戴某绍剑证言,证实其向陈某某借过100000元钱的事实。(5)张某宝兴证言,证实其在陈某某处存82400元有单据,30000元钱没单据,共计112400元的事实。(6)陈某1洪银证言,证实其在陈某某处存412628元有单据,60000元钱没单据,共计472628元的事实。3、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5年10月23日,李运海等人到宁阳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9月12日位于宁阳县伏山镇吕兴村的中星面业公司大门紧闭,负责人陈某某不知去向,该公司在经营期间采取支付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希望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2、中星面业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不具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质。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成立日期:2013-7-22,经营范围:小麦粉(通用)加工、销售、粮食收购。3、借条、自述材料一宗,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及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数额情况。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一)2015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崔立新、殷广现、董丽丽介绍,为董丽丽经营的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抵扣税款101728元;为被告人吕西雷经营的费县润兴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抵扣税款34492元;为被告人李贵民经营的费县优杨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969元;为郭明祥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659元。(二)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崔立新介绍,为被告人王福芝经营的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抵扣税款97042元;为被告人张树旺经营的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抵扣税款79930元;为被告人孟凡增经营的临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抵扣税款57171元;为被告人宋元玉经营的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12654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抵扣税款101728.9元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四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抵扣税款97042元的事实。(3)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费县润兴板材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抵扣税款34492元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费县优杨板材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969元的事实。(5)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22659.69元的事实。(6)涉税发票信息清单、认证结果各一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抵扣税款79930元的事实。(7)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临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抵扣税款57171元的事实。(8)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实中星面业公司向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12654.87元的事实。(9)企业信息一宗,分别证实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费县润兴板材厂、费县优杨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证人证言(许某证人许军证言,证实中星面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可以根据收购粮食情况,自己给自己公司开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收购行业,品名是小麦,不用缴纳税款,但是可以按照13%抵扣,其往外开具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麸皮,不用缴纳税款,其余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面粉,要缴纳13%的税款。虽然发票上显示的开票人是其,但发票都是陈某某自己开。陈某某逃跑时还把税务的金税盘带走了,其就把剩余的发票都作废了,后来税务局的说陈某某跑了之后,显示其在外边还开过发票,但是开了也是作废的。其听说陈某某两口子崔某,崔光丽还把账目烧了不少,所以其今天提供的账目不是很全。其听说陈某某两口子跑之前一两个月骗的钱不少。其记得2014年宁阳县国税稽查局因为发票的事曾经查过他企业的事实。(李某证人李勇证言,证实其是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时公司的事委托给其公司会计董丽丽,她没给其说过开发票的事,平时都是她负责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认其按照中间人的要求把发票直接开给第三方企业。其和这些企业都没有业务往来。其陈某2和陈本庆、崔立新他们个人的业务。其自己联系的业务有汶口的泰安市华美商贸有限公司、超威电池厂等。中间人给其提供第三方企业开票信息,其按照要求开具发票,但是第三方企业和其都没有直接业务,其也没去过这些企业。经常找其的中间人有东平陈某2的陈本庆、宁阳东庄镇崔解村的崔立新。崔立新主要是叫其把发票开到曲阜盛大板厂,还有费县、平邑、临沂的板厂。(2)被告人崔立新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想让陈某某给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先把10万元钱打给王福芝个人户上了,然后其给王福芝打电话让她再把这10万元钱转给中星面业公司公户,给她说是该开发票了,她当时就转给陈某某了,当时王福芝不知道是陈某某借钱用。其给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送的面粉,有部分是陈某某的货,有部分是汶口卢宝良的和平面粉厂,还有汶口张峰的面,谁的价格合适就用谁的,不固定,但是开的发票都是陈某某的中星面业公司的。另外为了显示和中星面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开发票前,其把和发票数额相符的钱,打给王福芝,王福芝再通过公户打到中星面业公司的公户上,中星公司再还给其。曲阜盛大木业有限公司与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记得曾给殷广现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几张记不清了,每张票1000元,开给哪个公司也不清了,其从陈某某的中星面业公司按每张800元买的,每张发票价税合计都是接近10万元。董丽丽要的增值税发票都是虚开的,没有任何货物交易,每张票按1100元、1200元不等卖给董丽丽,其也是从陈某某的中星面业公司按每张800元买的,每张发票价税合计都是接近10万元。这些发票开往临沂祥明木业有限公司、费县润兴板材厂、费县优杨板材厂、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了,具体多少数额其记不清了,以国税系统的数据为准。其还让陈某某给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开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孟氏板材有限公司、临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卖给他们也是每张1000到1200元不等。山东树旺木业有限公司是老板张树旺联系的其,2015年张树旺还专门到其家里来找过其,商谈开票的事,价格按1200元一张,并且说好按发票数额走公户空转,有时是其出钱,有时是他出钱,开票费有时是他单独打给其,有时是从空转资金里扣下。其从陈某某的中星面业公司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叫殷广现的人找的其,他说一个叫董丽丽的女会计要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她给临沂好几家板材厂做会计。(3)被告人殷广现供述,供认2015年,董丽丽找其说她代理的一个企业需要发票,抵税款用,其就找的崔立新,因为原先崔立新给其送黄粉的时候其都给他要发票,其给崔立新打电话说董丽丽那边要发票,让他把发票直接开到她那边去,董丽丽把开票信息发给其,其再发给崔立新,发票开好之后崔立新用快递发给其,然后其再交给董丽丽,这次一共开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一个月,董丽丽又找其要发票抵扣税款用,其就把崔立新的号给了董丽丽,让董丽丽自己和他联系,后来她俩开了多少其就不知道了。(4)被告人董丽丽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买过崔立新的次粉,崔立新说过他有自己的面粉厂,他是个面粉贩子,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中星面业公司的,另外其还单独购买过中星面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是2015年7月份两张、2015年8月份两张,每张价税合计都是接近10万元,每张给崔立新10**元钱开票费。其还让崔立新往费县优杨板材厂虚开过两张中星面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票价税合计也是将近10万元,每张票给崔立新10**元钱的开票费。其还让崔立新往临沂市兰山区祥明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过两张中星面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票价税合计也是将近10万元,每张票给崔立新10**元钱的开票费。2015年5、6月份,其问殷广现,看看能联系带票的吧,然后殷广现就给了其崔立新的电话,其给他打电话问面和开发票的事,崔立新说要不咱一块供面吧,其说供面其不做主,得问厂里,然后他说光卖给其发票吧,价税合计的1个点,也就是1%。后来一直没要过面,都是按1个点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被告人王福芝的供述与辩解,供认曲阜市盛大木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与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为了显示和中星面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开发票前后,崔立新把和发票数额相符的钱,打给其,其再通过公户打到中星面业公司的公户上,中星面业公司再还给崔立新。其公司的公户有信用社、工商银行、济宁银行。(6)被告人吕西雷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公司接受的有中星面业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已经入账并抵扣税款了,都是会计董丽丽联系的这些发票。当时当月的进项税不够了,董丽丽给其汇报后,其让她看着办,为了抵扣税款,她就联系的这些发票,事后其按照发票价税合计的1.4%给了她开票费。其公司与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7)被告人李贵民的供述与辩解,供认费县优杨板材厂的基本情况。其公司和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会计董丽丽想办法联系的,董丽丽怎么联系的发票其就不清楚了,已经入账抵扣税款。(8)被告人郭明祥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单位就是接受的这两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会计董丽丽给联系的,当时需要报税抵扣税款,其给董丽丽说其他公司的面票下个月才能来,进项税不够用了,让她想法联系点发票,董丽丽怎么联系的发票其不知道,发票来了之后其给她了4000元钱的开票费,按照发票价税合计两个点给她的,两张发票价税合计共计20万左右。(9)被告人张树旺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5年,其公司进项税不够的时候,其就让与其公司有业务的崔立新多给开点发票抵扣税款用,按照一个点给他开票费。按照崔立新的要求,其先通过公司的公户方城镇农行把和发票数额相符的钱打到中星面业公司的公户上,然后再转给其个人农业银行的卡上,这样转账就是看着有真实交易,所开发票已经抵扣税款了。(10)被告人孟凡增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5年,其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每个月需要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不够的时候,其就给崔立新打个电话,问他能开“面票”(货物名称是面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他说能,每张发票1000元钱,大体上相当于价税合计的一个点(1%),其把开票信息用短信发给他,他开好之后用顺丰快递邮寄给其,其把开票费通过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转给他。其单位和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是其单位有接受的中星面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共抵扣税款57171.70元,已入账抵扣税款。(11)被告人宋元玉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公司和中星面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是2015年认识的崔立新,他当时到公司来推销面粉,并能带发票。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买过他的面粉。后来其公司需要抵扣税款,缺进项发票就联系崔立新开了两张发票。其给了他一个点(价税合计1%)的开票费,记得是用其账户打给他的。后来没再联系过。(三)2016年初,被告人郑茂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崔立新介绍,为被告人宋元礼经营的临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抵扣税款51973元。2016年11月15日,临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国税局方城分局缴纳增值税51919.02元,滞纳金5425.54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证实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向临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的事实。(2)企业信息一份,证实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及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情况。(3)临沂市国税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缴纳增值税51919.02元,滞纳金5425.54元。认证结果一份,证实该4张发票已抵扣51919.02元。2、证人证言陈本庆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其跟着郑茂山干业务员,其和郑茂山是2014年5月份合伙经营的,以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买了陈某某的次粉,然后他们再卖给二道贩子。其一直负责东平分公司的业务,其占接近三分之二的股份,投资了30多万元钱。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是次粉、麸皮、面粉的销售。东平分公司不能开发票,如果需要,都是总公司开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郑茂山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与崔立新认识十多年了,其卖给他次粉。崔立新找其给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因为崔立新原先从其公司拉过货,拉了多少货,开了多少票。崔立新先让受票企业把和发票相等数额的钱通过公户转到其公司中国银行汶上支行的户上,其通过公司公户或者其个人信用社的账户,再退给崔立新,然后其按照崔立新的要求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邮寄给对方企业。崔立新让其往哪里开发票,其就按照他的要求往哪里开。崔立新不支付给其开票费,其就是想让他多给其卖点货。其和这些临沂的板厂没有业务关系,对这些企业也不了解。庭审时,被告人郑茂山认为不是虚开,货被崔立新拉走了,崔立新让开的票。崔立新平时就在其公司拉面粉。拉的这四车货给坤森木业开的票。该公司与其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2)被告人崔立新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老板给其打电话说买几张“面票”。其通过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郑茂山买的发票,每张10万元版的发票,按照950元一张买的,然后卖给了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其卖给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按1200元或1300元。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郑茂山也肯定知道没有真实的业务,因为这是其花钱买的他的,是他结余的票,因为平时压面条的那些散户都不要发票。(3)被告人宋元礼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公司单独通过崔立新买过济宁正茂面业有限公司开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都是没有业务的,入账抵扣税款了。2016年,国税局因为这些发票还处罚过其5万多元,说是因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7年3月15日8时33分,宁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中星面业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2、通用票据九份,证实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等九人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的情况。3、银行卡资金交易明细二份,证实陈某某、董丽丽、崔立新等账户明细。4、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崔立新辨认,5号就是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董丽丽。5、户籍证明十三份,证实陈某某、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殷广现、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宋元礼、郑茂山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抓获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2017年1月21日13时许,陈某某在三河市高楼镇刘家河村福成奶牛场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系分别主动投案。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张,抵扣税款合计428645元;被告人崔立新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张,抵扣税款合计480618元;被告人董丽丽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临沂万晟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抵扣税款合计181848元;被告人殷广现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抵扣税款合计22659元。侦查期间,被告人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等九人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具体如下:2017.01.12崔立新720**元;2017.04.13董丽丽101728元;2017.04.11王福芝97042元;2017.04.10吕西雷34492.34元;2017.04.10李贵民22969.85元;2017.04.12郭明祥22659元;2017.04.12张树旺79930元;2017.04.14孟凡增57171.7元;2017.04.19宋元玉12654.87元。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殷广现、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宋元礼、郑茂山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已全部退缴。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崔立新、董丽丽、殷广现、王福芝、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礼、郑茂山、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宋元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欣、高召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诉讼代表人崔光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田青,被告人董丽丽及其辩护人殷建征,被告人郑茂山及其辩护人吴明锋,被告人崔立新、殷广现、王福芝、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礼、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宋元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星面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郑茂山在与他人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崔立新、殷广现、董丽丽介绍他人为与其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董丽丽、王福芝、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礼、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宋元玉让与自己单位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行为均违反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殷广现、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宋元礼、郑茂山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陈某某经营活动中188人计存的小麦2011498斤,价款2289400元,以及企业往来借款,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不应计算在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中并不包含该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茂山及其辩护人主张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郑茂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茂山将货物卖给被告人崔立新,崔立新又将货物再卖给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郑茂山与崔立新存在货物购销关系,其与接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货物购销业务关系。在其明知与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货物购销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其仍按照崔立新的要求为临沂市坤森木业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目的是为了让崔立新多买自己的货,但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郑茂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被告人崔立新、宋元礼的供述及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殷广现、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宋元礼、郑茂山,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郑茂山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董丽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鉴于被告人崔立新、董丽丽、王福芝、吕西雷、李贵民、郭明祥、张树旺、孟凡增、宋元玉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宋元礼已补缴税款,国家损失已得到弥补,可酌情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泰安中星面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崔立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董丽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殷广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福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树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孟凡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宋元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郑茂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吕西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李贵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郭明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宋元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单位泰安中星面业有限公司退赔各存款人经济损失1113.9146万元。(名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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