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慧芸、代理检察员赵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耿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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