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江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碧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雒江红之妻。被告人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次减刑后于2015年6月23日释放。2017年4月21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4月20日23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民警以临控人员抓获。同年4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同年4月23日移交清涧县公安局。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7年4月28日列为网上逃犯。同年4月3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4日移交清涧县公安局。同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为赚取10000元好处费,答应帮刘某某向赵某某索要20000元欠款。多次索要未果后,师某便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二人共同索要,事成后分给王某某5000元。2016年7月22日,二人前往雒江红开设的麻将馆,将正在赌博的赵某某带至清涧县人民医院坪上要债。雒江红认为师某、王某某带走赵某某系砸其场子,遂带王某某、王焕成等人赶到县医院坪上,直至赵某某联系其亲戚给师某偿还欠款15000元,雒江红等人才带着赵某某离开。次日,师某、王某某和王某某在吃夜市期间,得知雒江红扬言欲收拾二人,遂商定先下手为强。后二人前往王家湾取了射钉枪、铁棍、刀子等工具,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前往雒江红家,用上述工具对雒江红夫妇头部、胸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威胁雒江红夫妇不许报警。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师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师峰、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求被告人师峰、王某某赔偿其夫妇医疗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表示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表示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刘某某给师某说赵某某欠其20000元钱,多次索要未果,承诺如果帮忙要回就分给师某10000元。被告人师某见有利可图,答应帮朋友刘某某向赵某某索要20000元欠款。师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由二人共同向赵某某索要,事成后分给王某某5000元。2016年7月22日,二人前往雒江红的麻将馆,将正在赌博的赵某某带至清涧县人民医院坪索要债务,雒江红认为师某、王某某带走赵某某系砸其场子,遂带朋友王某某、王焕成等人去了县医院坪,赵某某联系其亲戚向师某偿还欠款15000元,雒江红等人带着赵某某离开。次日,师某、王某某和王某某一块在夜市喝酒时得知雒江红扬言欲收拾二人,故二人商定先教训一下雒江红。师某骑摩托车前往王家湾村王某某家取了射钉枪、铁棍、弹簧刀,当晚与王某某一起去雒江红住所冒充雒江红的朋友“三老”进入其家,用上述工具对雒江红夫妇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雒江红头皮裂伤及前胸壁皮肤划伤均属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实,2016年7月23日凌晨,雒江红报案称自己在家中睡觉被人叫醒,开门后遭到两名男子抢劫,把他打伤后逃走。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0日晚23时,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花路派出所民警接网安大队通知,在新城区东元西路“梦之唐酒店”312房间将临控人员师某抓获。2017年4月30日11时45分,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西站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将嫌疑人王某某抓获。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师某于2017年4月22日5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花路派出所民警送往新城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4月23日移交清涧县公安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4日移交清涧县公安局。4、被害人雒江红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和妻子刘碧玲在家睡觉,听见有人敲门说自己是“三老”,他开门后被一根棍子打在头上就晕倒了,醒来看见有枪指着他的左眼睛。他妻子刘碧玲也躺在地上,另一个人用脚踩在他妻子头上,手拿刀顶在他妻子脖子上。师某拿根铁棍在他妻子头上、胳膊上打。他想可能是因为前一天师某在清涧县医院坪上和他朋友赵某某要钱,他和其他几个朋友去把赵某某带走的事引起。他觉得他们是图财,虽然他没看见他们拿他家里的钱和他妻子脖子上的项链,但家里被翻乱,他妻子脖子上的项链不见了。师某拿着长约70cm的铁棍和一把长约30cm匕首,另一人拿着一把长约60cm长的单管枪,致使他头部有三处伤,胸部有一处刀伤,他妻子胳膊和头上的伤都是师某用铁棍打的。5、被害人刘碧玲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她们夫妻正在睡觉,一个自称是“三老”的人叫他丈夫的名字,“三老”是她丈夫的朋友。她丈夫起床打开门,却被两个年轻人殴打。其中一个叫师某的人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另一个瘦高个子的年亲人手里拿着一把枪和20公分左右的刀子,那个年轻人用枪的后座在他丈夫头部猛打了两下,她丈夫头上流出了血,另一男子用铁棍在他丈夫身上戳。他们和她丈夫一直在谈话,临走的时候警告她们不要报警,随后她丈夫报了警。早上起来她发现放在家里炕上盒子里的2000元钱和自己脖子上的项链不见了。她们和那些人没有经济纠纷和其他矛盾。6、证人宋伟的证言证实,他是清涧县中医院外科医生。2016年7月23日凌晨,他接收了一位名叫雒江红的病人,送到医院时后头顶部有三处裂伤,胸前有划伤,头顶部与胸前、手上有多处细小的擦伤,病人神志清醒,并说自己是被人带着枪和刀打伤的。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他在刘某某家里赌博欠下刘某某20000元钱,有一次刘某某向他要钱,他说手头紧迟几天给。后师某约他见面并告诉他欠下刘某某的钱顶账给自己,他说借谁的还给谁,师某不同意,他只好答应。几天后他在雒江红、王焕成、魏旦旦开设的赌场里被师某、王某某带至清涧县医院坪上逼着还钱,当天他给师某还了15000元,随后雒江红、魏旦旦、王焕成、“三桃”(绥德人)到县医院坪上找他。雒江红和王焕成对师某说在他们的场子把人带走是砸他们的场子,师某没说什么,后他和雒江红一起离开。8、证人白振刚的证言证实,2016年秋天,他在折家坪镇上遇见王某某,王某某将一个装着生锈铁管和类似射钉枪枪柄的红色塑料袋给他让暂时放在其家中。他回家把塑料袋放在水缸旁,王某某一直未取。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赵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赵某某曾向她借款2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师某说愿意帮她要回借款,要回后给其一半。后师某向赵某某要回20000元钱,自己拿了10000元。10、证人王焕成的证言证实,他和雒江红、师某都是朋友。赵某某欠刘某某的钱,刘某某找师某和王某某向赵某某要钱。2016年的一天,师某和王某某在雒江红的赌场将赵某某带走,他们电话联系得知去了县医院坪,随后他和雒江红、魏旦旦、王某某开车去了县医院坪,看见赵某某鼻子流血。他和雒江红给师某说别动手打人。赵某某的亲戚把钱送来,他们带着赵某某离开。第二天晚上11时以后,雒江红打电话说自己被师某、王某某打了,他和魏旦旦、王某某一起去雒江红家将其送到医院。后师某、王某某来到他住的欣凯宾馆,师某手里拿着刀对他说以后小心点,然后和王某某离开。后师某让他帮忙处理此事。1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7月23日,侦查人员对雒江红被打现场进行勘验,对现场留有带血卫生纸团进行提取,对被子和地面上的血迹用棉签沾取提取。12、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照片证实,2016年7月23日,侦查人员在雒江红家窑洞内炕上提取到带血的被套一块,地板上提取到血迹两份,在院内方桌上提取到带血的卫生纸两块。2017年5月4日,侦查人员在清涧县折家坪镇白家峁村白振刚家窑洞内水缸旁提取到一个塑料袋内装有疑似枪支的东西。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雒江红辨认出殴打他的男子师某和王永鹏。师某辨认出和他一起殴打雒江红的男子王某某。刘碧玲辨认出闯入其家中殴打她和丈夫雒江红的男子师某和王某某。被告人师某、王某某辨认出和他们一起喝酒的男子“三桃”。王某某对自己殴打雒江红时携带的射钉枪进行辨认。师某、王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14、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鉴定书证实,伤者雒江红头皮裂伤及前胸壁皮肤划伤均属轻微伤。送检的射钉枪改装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15、被告人师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刘某某告诉他赵某某欠其20000元钱,只要他帮忙要回来就分给他10000元。他将此事告诉了王某某,并让王某某和他一起要钱,要回后给王某某5000元。他和王某某在雒江红的赌场将赌博的赵某某带至清涧县医院坪上,赵某某让亲戚给了他15000元。之后雒江红带着魏丹丹、“三桃”、“三老”(王焕成)等七八个人来找他们。雒江红认为他在其赌场把赵某某带走是砸其场子,他和雒江红互骂了几句,雒江红带着赵某某离开。第二天赵某某将剩下的5000元钱给他,他按照之前与刘某某约定拿了10000元并分给王某某5000元。当晚“三桃”打电话告诉他雒江红打算找人收拾他,他与王某某商量先收拾雒江红。他骑摩托车到王家湾村王某某家中取了射钉枪、甩棍、弹簧刀和王某某一起去雒江红住所,他自称是“三老”叫开了雒江红的家门用甩棍将雒江红打倒在地,记不清楚是谁用弹簧刀将雒江红划伤。他们拿枪是为了吓唬雒江红,枪里没有子弹,事后甩棍、弹簧刀、射钉枪都被王某某拿走了。他们在雒江红家中没拿过任何东西。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夏天刘某某告诉师某赵某某欠她20000元钱,只要帮她要回来分给师某10000元。师某又给他说帮忙要回来分给他5000元。他和师某一起在雒江红的赌场将赵某某带至清涧县医院坪上,之后雒江红带着王焕成、三桃(绥德人)等人来找他们。雒江红说在自己的赌场把人带走是什么意思,师某说赵某某欠自己的钱。赵某某的亲戚送来10000元钱,并说剩下的第二天给,雒江红带着赵某某离开。第二天赵某某将剩下的钱给了师某,师某给了他4800元。他们听“三桃”说雒江红打算收拾他们,师某说先去收拾雒江红。他为吓唬雒江红拿了一把射钉枪,“三桃”乘车在前面带路,他们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到雒江红住所后“三桃”离开。他们自称是“三老”敲开雒江红家的门,开门后他们就开始殴打雒江红,雒江红的妻子起来劝阻,被他一把摔倒在地。他用脚踩着雒江红妻子的肩,雒江红也被师某打倒在地,教训完雒江红他们一起离开。17、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师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7日。王某某出生于1979年10月24日。1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21日,师某因入户抢劫被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因入户抢劫被列为网上逃犯。19、(2004)清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11月8日,被告人师某因盗窃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07)清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清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09)榆中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强奸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减刑两次,于2015年6月23日释放。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雒江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兴国、高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江红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碧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王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提供证据,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四、随案移交的射钉枪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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