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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海某能够投案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长生

书记员: 张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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