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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62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固县。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陈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汉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17时59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汉台区段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老君镇褒惠渠小桥路口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该路口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全身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4.抓获经过;5.死亡证明;6.死亡赔偿协议、调解书、收条、谅解书;7.车辆、电动自行车发还清单;8.证人朱甲的证言;9.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10.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7)车鉴字第3775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11.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12.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汉直一公交认字[2017]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表及照片;14.辨认笔录及照片;1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波

书记员: 杨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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