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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叶,女,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指定辩护人易泽林,男,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叶及其辩护人易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红叶驾驶小型越野车从镇坪县县城向曾家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25省道97KM+250M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石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镇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李红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临危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石某某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横穿公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款已全部付清。经镇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另查明,被告人李红叶于2018年3月12日生育一子,现在哺乳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镇坪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康市汉滨区拘留所执行回执、刑事和解申请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李某、李某艳、李某兰、夏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李某维、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有被告人当庭提供的子女出生证明、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叶驾驶机动车将行人石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石某某死亡,被告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红叶明知他人报警,没有离开现场并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其虽在第一次询问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第二次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及第二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被告人李红叶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车主谢某某代替被告人李红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亦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红叶判处三至六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且足额给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镇坪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在犯罪前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险性,适合社区矫正。另外,被告人正在哺乳期,依法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综上,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临危措施不力,将行人撞倒并碾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没有离开现场并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认罪并真诚悔罪,又具有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现在哺乳期内,经镇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确认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公诉机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红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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