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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文华孔岁绪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文华,男,56岁,1962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2018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孔岁绪,绰号二旦,男,50岁,1968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农民。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强文华向被告人孔岁绪贩卖毒品海洛因4小包,收取毒资3200元。2、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孔岁绪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收取毒资200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孔岁绪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收取毒资200元。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强文华的住所搜查出毒品疑似物6小包,净重共计0.89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孔岁绪住所处搜查出毒品疑似物12小包,净重共计1.33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封存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验报告,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故指控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强文华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强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岁绪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目的,但实施了出售毒品的客观行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强文华向被告人孔岁绪出售毒品海洛因4包,收取毒资3200元。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强文华的住所搜查出毒品疑似物6小包、毒资700元、直板手机1部。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0.89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销毁清单证明经搜查,公安机关从强文华的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6包,并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逐包进行了称量,共计净重0.89克。对查获的6包毒品疑似物予以封存并全部送检。同时查获吸毒工具1套(自制纸质卷管,查获后已销毁)、现金700元、直板手机1部。2、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从强文华处查获的6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强文华从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从其处购买毒品的“二蛋”(即孔岁绪),孔岁绪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的强文华。4、通话记录证明强文华于2018年3.月25日与孔岁绪数次通话的情况。5、被告人强文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8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二蛋”问他能不能帮忙弄点毒品,他说帮忙联系。25日,他经过联系,从“黑宝成”处买了4包毒品共2600元。回家后,他从每包中拿出一点留着自己吸。下午三四点,他联系“二蛋”到他家,“二蛋”没带钱,他让“二蛋”晚上将钱拿来,就先把4个包包的毒品给了“二蛋”,说的是一包800元,共3200元。晚上八九点,“二蛋”到他家,给了2500元,剩700元说过两天再给,他同意。3月27日晚,“二蛋”到他家,给他送来700元,出门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6、被告人孔岁绪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8年3月25日下午,他经过联系,到了强文华家,强文华正在吸毒,他也吸了两口,问毒品呢,强文华从兜里掏出来4包海洛因,说1包800元,4包共3200元,他说没有带钱,晚上再给,强文华同意,他就拿上毒品走了。晚上9时,他去强文华家,给强文华2500元,说剩下的700元过两天再给,强文华同意。3月27日,他到强文华家,将剩下的700元拿给强文华。出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7、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强文华居住地进行搜查,并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封存的过程。二、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孔岁绪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收取毒资200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孔岁绪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收取毒资200元。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孔岁绪住所处搜查出毒品疑似物12小包、手机1部。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33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搜查,公安机关从孔岁绪的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2包,并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逐包进行了称量,共计净重1.33克。对查获的12包毒品疑似物予以封存并全部送检。2、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从孔岁绪处查获的12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孔岁绪从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从其处购买毒品的李某某。李某某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的孔岁绪。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处罚款200元。5、通话记录证明孔岁绪与强文华于2018年3月25日数次通话、与李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至27日数次通话的事实。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26日,他到孔岁绪家,给孔岁绪200元,孔岁绪给他一包毒品,二人在孔岁绪家吸食后,他去上班。3月27日早7时许,他到孔岁绪家,给孔岁绪200元,孔岁绪给他一小包毒品,二人在孔岁绪家吸食了毒品。7、被告人孔岁绪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8年3月26日7时许,李某某经用电话与他联系,到他家,给他200元,他给李某某1小包毒品。3月27日早上7点40分许,李某某经电话与他联系,到他家,给他200元,他给李某某1小包毒品。他给李某某出售的毒品,就是从强文华处买回的4包毒品,被他重新包成16小包,自己吸食了2小包,卖给李某某2小包,余12小包被公安人员查获。他给李某某出售的毒品,每包重约0.1克。8、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孔岁绪居住地进行搜查,并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封存的过程。综上,被告人强文华共向孔岁绪出售毒品一次,出售的毒品及查获的毒品共计重约2.42克,被告人孔岁绪共向李某某出售毒品两次,出售及查获的毒品共计重约1.53克。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8日抓获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强文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的身份情况,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8]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文华、孔岁绪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强文华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强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孔岁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对公安机关从强文华处查获的毒资7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从被告人强文华处查获的直板手机1部、从被告人孔岁绪处查获的手机一部(均扣押在公安机关)依法收做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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