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赵明亮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明亮,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平阳镇新发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08年6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暂住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唐家官庄。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2日20时20分,被告人赵明亮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广饶县开发区团结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秦恒科技公司门口处时,与前方沿非机动车道同向步行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126号高相林相撞,致高相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明亮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明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明亮系无证驾驶。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赵明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新景、高彬、李春海、周建军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明亮出生于1986年5月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光山
书记员: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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