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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商河检公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6日23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A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0公里+300米处直行时,与道路东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谢某某的儿子谢某甲受伤。被害人谢某甲(男,殁年15周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甲不承担责任。2017年12月29日,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赵雷鸣

书记员: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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