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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吴某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2015年11月6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代理检察员胡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乙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过失犯罪,且事发后能积极悔罪,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乙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过失犯罪,且事发后能积极悔罪,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磊磊
审判员:夏俊民
审判员:李增珊

书记员:陈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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