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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李X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临潼区北田镇温梁村第一组9号,农民。2012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陕AB509B号金杯牌小型客车在西安市曹家堡村倒车时,因雨天观察不周,将在后方行走的被害人孙XX撞倒致伤,李X用肇事车辆将孙XX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孙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X在医院归案。经法医鉴定:孙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事故责任。破案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归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2、证人高X、仵X的证言;3、被告人李X的供述;4、痕迹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阳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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