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
蒲城xxxx责任公司
张xx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xx镇xx村xxx组。
被执行人蒲城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蒲城县xx街xx号,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陈xx与蒲城xxx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4)蒲执字第0035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xx、张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其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陈xx清偿1117846元(未含利息),但张xx仅履行了十万元,下余案款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银行存款1107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陈xx与蒲城xxx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4)蒲执字第0035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xx、张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其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陈xx清偿1117846元(未含利息),但张xx仅履行了十万元,下余案款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银行存款1107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孙百顺
审判员:梁润恒
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李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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