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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陈xx
蒲城xxxx责任公司
张xx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xx镇xx村xxx组。
被执行人蒲城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蒲城县xx街xx号,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陈xx与蒲城xxx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4)蒲执字第0035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xx、张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其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陈xx清偿1117846元(未含利息),但张xx仅履行了十万元,下余案款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银行存款1107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陈xx与蒲城xxx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14)蒲执字第0035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xx、张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其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陈xx清偿1117846元(未含利息),但张xx仅履行了十万元,下余案款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银行存款1107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孙百顺
审判员:梁润恒
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李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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