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酒仙桥。
被执行人: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4)齐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齐某某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4)齐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李怀波
书记员:刘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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