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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其与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黄国其,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赵成国。
申请人黄国其与被执行人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27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国其支付工资5251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成都沱起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在位于金堂县三星镇天灯村X组的厂房内闲置的10台机械设备。拍卖所得款1766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黄国其领取。向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地产也无车辆登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黄国其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评估、拍卖报告等财产登记信息回执及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国土、房产管理和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27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兵

书记员:赵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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