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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陈文才(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才,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正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陈治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陈治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秀萍
审判员:刘晓君
审判员:陶守福

书记员:叶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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