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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松庭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慰坪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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